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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鹤城区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431200/2026-013556
  • 文号:鹤政办发〔2026〕4号
  • 统一登记号:HCDR-2026-010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7-06-30
  • 签署日期:2026-06-30
  • 登记日期:2026-06-30
  • 发布机构: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重大建设项目
  • 发文日期:2026-06-30
  • 公开责任部门: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鹤城区农村集体工程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政办发〔2026〕4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怀化市鹤城区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六届区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2026年区委第19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30日

鹤城区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农村集体工程资金使用质量,强化招投标监管,深化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及《怀化市农村产权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严格执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资源流转全部进场交易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自有资金(含企业、机构或个人赞助、捐赠等资金)、财政资金,按规定需要进行财务核算形成固定资产或支付相关费用的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农村集体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建筑安装、装饰、绿化、道路、桥梁、泵站修建、土地整治、河道疏浚、水利项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组织的单项或综合项目,原则上应进入鹤城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区农交平台”)公开进行。凡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的应当通过怀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进入区农交平台的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立项、招标竞投、建设、验收结算等环节全程公开,并将招标过程和结果通过区农交平台网站和村务公开栏及时、公示,接受民主监督。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项目的立项报批、公示、招标、合同签订及履行、验收结算及财务报账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竞投。确需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  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可采取网络比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采购等公开竞争性方式进行。必须坚持“尊重民意、服从实际、量财办事、一事一议”的原则,不得违背群众意愿。严禁举债兴办村级公益事业,严格遵循无资金来源不采购。项目在招标前应当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同时在村内公示,报乡镇(街道)审核,并报区农交中心审核备案,由区农业农村局监督管理。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开展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竞投活动前,应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审下列材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一)村集体“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会议记录、现场照片及公示照片;

(二)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申请(包括项目预算金额及依据、资金来源等);

(三)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备案表;

(四)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含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单项或综合项目估算价不满5万元的,原则上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实施,并向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备案;工程建设项目(含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单项或综合项目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不满50万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招标公告在区农交平台公示,通过网络比选、询价采购等方式确定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中标人;工程建设项目(含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单项或综合项目50万元(含)以上公开招投标法定限额标准以下的应当进入区农交平台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公开竞争性方式实施;在公开招投标法定限额标准以上的按照法律法规进入怀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估算价不满5万元的,原则上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实施,并向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备案;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不满30万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招标公告在区农交平台公示,通过网络比选、询价采购等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中标人;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项目30万元(含)以上公开招投标法定限额标准以下的应当进入区农交平台通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公开竞争性方式实施;在公开招投标法定限额标准以上的按照法律法规进入怀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第九条  招标方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区农交平台、村务公开栏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招标方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区农交中心将《成交确认书》推送至招标人,并在3日内确认中标结果;之后,在区农交平台、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中标结果公示无异议,3日内,中标人根据区农交中心出具的交易服务费通知,完成交易服务费的缴纳;区农交中心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后,交易双方在交易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5日内签订正式合同,双方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正式合同报乡镇(街道)和区农交中心备案。

第十条  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竞投应严格按照申报意向、乡镇(街道)审核、民主表决、交易申请、确定方案(包括招标投标方式、规则、评审、监督等程序流程)、审核受理、信息发布、公开报名、缴纳投标保证金、组织(线上+线下)实施、中标确认、结果公示、服务缴费、中标通知、合同签订、归档备查等工作步骤进行。

第十一条  中标(竞得)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严禁将中标项目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严禁招标后随意变更项目和增加合同规定外的项目。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竞投实行项目竞投保证金制,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项目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估算价的2%,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10%,在中标人履行合同完毕后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在责任缺陷期满后不存在质量问题的予以返还。

第十三条  建立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竞投档案管理制度。各招标实施单位应对项目招标竞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音像、图片等各项资料进行及时整理和归档,项目招标档案报乡镇(街道)和区农交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招标竞投监督人员应当熟悉政策,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依法执法:

(一)参与招标竞投活动的监督人员必须掌握与招标竞投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二)监督人员必须严格要求自己,带头执行招标竞投的有关规定,遵守监督纪律,保守秘密,并严格执行回避义务;

(三)监督人员不得参与评标或表决;

(四)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进行监督,对违反招标竞投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对有违纪行为的人员要及时按管理权限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时须政策合规、资金安全、公平竞争、公开透明、全程监管、违规追责、信用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严禁围标串标、虚假招标、暗箱操作等。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竞投的,招标竞投结果无效,对农村集体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适用本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内,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修订。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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