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文件库 > 区政府办文件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主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431200/2026-012288
  • 文号:鹤政办发〔2026〕3号
  • 统一登记号:HCDR-2026-01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31-05-29
  • 签署日期:2026-05-29
  • 登记日期:2026-05-29
  • 发布机构: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教育
  • 发文日期:2026-05-29
  • 公开责任部门: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主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发〔2026〕3号

区直有关单位:

《怀化市主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实施方案》已经第六届区人民政府第 9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29日



怀化市主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

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怀化市主城区( 以下简称“主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定权利,构建良好教育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及湖南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阳光分班工作部署,结合主城区教育资源布局、生源变化实际及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主城区(具体范围以招生区域为准) 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民办学校(含完全中学的义务教育部分)的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及转学插班生接收工作。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以考试、竞赛、面谈、测评等任何形式开展选拔性招生,严格按照划定的招生学区实施就近入学,足额落实招生计划,做到应招尽招、应收尽收。

(二)依法依规规范原则。严格遵循国家、省、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学籍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招生全流程操作,确保政策合法、程序合规、结果有据。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全面推行“ 阳光招生”“阳光分班”,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区域、计划、办法、材料要求、录取程序、积分标准及咨询、监督电话等信息,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确保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公民同招统筹原则。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行市区一体、统一管理, 同步开展报名、审核、录取工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落实阳光分班要求。

(五)统筹调剂保障原则。根据招生计划、生源分布及教育资源实际情况,按照 “就近优先、相对均衡”原则统筹调剂学位;在学位允许的前提下,保障同一家庭多孩同校就读,分流、调剂学生同步纳入阳光分班范围。

(六)资源优化长效原则。结合主城区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科学划分招生区域,合理调配师资、学位等教育资源,妥善解决办学过渡期间的招生问题,确保教育教学秩序稳定,实现教育资源优化配置长效化。

第四条  实施主体与管理分工

主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实施。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统筹指导、政策制定、监督落实。公安、财政、人社、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招生入学相关保障工作;各义务教育学校负责落实具体招生工作。

第五条  工作专班设置

为统筹推进主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成立怀化市主城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专班(以下简称 “工作专班”)。

(一)专班主任。由教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专班成员。包括教育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相关股室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

(三)专班办公室。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日常协调、政策解读、问题处置等事务。

(四)专班职责。统筹解决多校划片、阳光分班、学校过渡办学、区域调整等招生重点难点问题,督促落实招生政策,协调跨部门、跨学校招生工作衔接,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第二章  招生计划与招生对象

第六条  招生计划核定

招生计划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备案后向社会公布。计划核定遵循“长效稳定、动态微调”原则,本方案有效期内仅根据生源自然增减作小幅调整,不进行大规模变动。

所有起始年级班级设置均符合阳光分班要求,确保师资、生源均衡配置;对于分班后到校登记报到的学生,按照“阳光分班”要求随机均衡分配到班。

第七条  招生对象及条件

(一)小学一年级

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未注册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的适龄儿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就读主城区小学一年级:

1.优待政策人员子女: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子女、因公伤残警察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援藏援疆干部子女、港澳台及海外侨胞子女。

2.有户有房:主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其父母(监护人)双方或一方为主城区户籍(报名截止前已完成落户),且父母(监护人)双方或一方在主城区拥有合法房产并实际入住;主城区户籍适龄儿童父母(监护人)双方在城区无合法房产,祖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在主城区有合法房产并实际入住的,按祖辈房产所在地划片入学。

3.有房无户:非主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其父母(监护人)双方或一方在主城区拥有合法房产并实际入住。

4.有户无房:主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其父母(监护人)双方或一方为主城区户籍(报名截止前已完成落户),且父母(监护人)双方在主城区无合法房产。

5.随迁子女:父母(监护人)双方或一方持有主城区有效居住证(主城区小产权房按实际居住证明+社区核实); 同时父母(监护人)双方或一方在主城区务工、经商(务工以在城区务工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保期内为依据,经商以办理营业执照且有实际经营行为为依据)。

(二)初中一年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少年,可申请就读主城区初中一年级:

1.主城区小学应届毕业生。

2.在外地就读小学的主城区户籍应届毕业生,以及调入主城区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子女(学生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主城区户籍,报名截止前完成落户)。

3.享受政府优待政策人员子女。

(三)转学插班生

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主城区学校转学插班:

1.在主城区外就读,学生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主城区户籍,或父母在主城区拥有合法房产并实际入住的。

2.在主城区外就读,父母调入主城区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子女(学生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主城区户籍,报名截止前完成落户)。

3.在主城区就读,因家庭住址发生变更(仅限父母购买合法房产并实际入住),且现家庭住址距离原就读学校超过2公里的。

4.多孩不在同一学校就读,为方便家长接送,按房产划片就近原则,在房产对应学校有空余学位的前提下, 申请多孩调剂就读同一学校。

5.享受政府优待政策人员子女。

第三章  招生区域与学位安排

第八条  招生区域划定

招生区域遵循 “科学合理、相对稳定、就近入学”原则,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划定并附示意图,本方案有效期内无重大教育资源布局调整,原则上不予变更。

第九条  阳光分班实施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要求,2026年秋季学期起,主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完全中学,不含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起始年级少于2个自然班的学校)小学一年级新生、初中一年级新生及其他年级插班转学生,进一步严格实行“阳光分班”。具体要求:

(一)坚持均衡配置。确保每个班级的学生总数基本一致,男女生比例及生源类型大体相当,任课教师团队(班主任及科任教师)在年龄、教龄、职称、教学水平等方面均衡搭配。同年级最大班额差一般不超过3人。

(二)坚持阳光操作。做到方案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分班过程全程录像,过程性资料存档备查。使用 “怀化市主城区义务教育招生报名系统” 中的 “随机分班系统”完成随机分配学生和随机匹配教师团队。多胞胎家庭可向学校申请捆绑摇号。分班结果一经公示,不得更改,严禁随意调班。

(三)全程公开监督。分班现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人员、责任督学、新生家长代表及媒体代表现场监督,过程性资料全程存档备查;阳光分班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四)结果公示备案。分班结果当场公布,学校须在当天通过校内公示栏、学校公众号或官网等渠道公布分班结果(含班级名单及对应班主任),并确保通知到每一位家长。

第十条  学位录取规则

(一)通用录取规则

1.民办学校录取:民办学校招生在公办学校招生前开展,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符合条件的学生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符合条件的学生全部参加现场随机派位,派位未成功的学生可参加公办学校各批次学位申报。

2.公办学校录取:公办学校按 “优待政策人员子女→有户有房→有房无户→有户无房→随迁子女”批次依次录取;同一批次报名人数超出招生计划的,按《怀化市主城区公办小学一年级入学积分办法》从高到低录取,积分相同的,按户籍、房产、社保(经商)、居住证的先后顺序录取。未被录取的,按“相对就近、学位空余”原则统筹调剂。

(二)初中一年级录取规则

1.就近入学:主城区小学毕业生按照合法房产就近安排学位(九年一贯制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除外),合法房产须在学位申报前实际入住。

2.对口直升:九年一贯制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全部对口直升本校初中部。其他学校小学毕业生可参照以下安排直升对应初中:芙蓉学校、城东小学和坨院学校直升东晟中学,鹤翔学校直升顺天中学,湖天桥小学和红星路小学直升怀铁二中,怀铁一小和钟秀学校直升武陵中学,跃进路小学直升怀化二中,华都小学和正清路小学直升华都中学,实验小学直升实验中学,河西小学直升河西中学。符合对口直升以外中学就近入学条件的,以及非对口直升小学毕业生符合上述中学就近入学的,可以申请就近入学,如学位不足则按相对就近原则调剂安排。

3.多校划片:榆树湾中学、怀化市五中实行多校划片招生,符合条件的适龄少年自主选择其中一所学校报名;单校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通过现场随机派位确定录取名单,未派中者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调剂至另一所学校或周边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三)转学插班生录取规则

转学插班生录取参照公办学校批次录取规则。同类型申报人数超出拟转入学校空余学位的,通过电脑随机派位确定录取名单;未被录取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调剂至周边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就读。

第四章  报名流程与材料要求

第十一条  报名平台

主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行线上统一报名,官方报名平台为“鹤城教育”“微言怀化教育”微信公众号,线下仅开展报名资格初审、申诉核实工作,不接受现场报名。

第十二条  报名材料要求

家长须如实提供报名材料,原件备查、复印件留存(复印件由家长签字确认)。对弄虚作假者,按以下规定处理:主城区户籍申请者取消所申请学校学位资格,非主城区户籍申请者不予安排主城区公办学校学位;办有营业执照但无实际经营行为的,视为材料作假,不予安排公办学位。

(一)小学一年级

按报名类别提供对应材料:

1.有户有房:全家居民户口簿、出生证明、住宅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权查验证明,产权占比 51%以上),户籍与房产地址不一致的,以不动产权证为准。

2.优待政策:全家居民户口簿、出生证明、房产证明、优待政策相关佐证资料(如烈士证明、军人身份证明等)。

3.有房无户:住宅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权查验证明)、近3个月国家电网缴费凭证、全家居民户口簿、出生证明。

4.有户无房:全家居民户口簿、出生证明、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主城区无房证明。

5.随迁子女:主城区有效居住证(购买小产权房者提供购房协议、购房付款凭证等及社区(村)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父母务工/经商证明(社保证明或营业执照+实际经营证明)、全家居民户口簿、出生证明。

(二)初中一年级

1.主城区公办小学应届毕业生:按户籍和房产类别提供对应材料,参照本方案小学一年级相关要求执行。

2.外地就读主城区户籍毕业生:全家居民户口簿、出生证明、学生学籍证明、房产证明(无房户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主城区无房证明)。

3.公职人员子女:全家居民户口簿、出生证明、学生学籍证明、父母调入工作证明、房产证明(无房户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主城区无房证明)。

4.优待政策人员子女:全家居民户口簿、出生证明、房产证明、优待政策相关佐证资料。

注: 同意对口直升的学生,仅需在《小升初报名信息采集表》上签字确认,无需额外提交其他材料。

(三)转学插班生

1.全家居民户口簿、出生证明、学生学籍证明、房产证明(无房户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主城区无房证明)。

2.享受优待政策人员子女需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3.房产变更、户籍迁入人员需提供房产变更证明、户籍迁入证明。

4.公职人员调入子女需提供父母调入工作证明。

第五章  保障措施与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组织保障

工作专班统筹协调主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招生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教育主管部门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政策执行统一、管理规范。成立阳光分班专项工作组,由工作专班统一领导,确保阳光分班规范有序实施。

第十四条  政策执行保障

(一)宣传培训。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学校及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开展招生政策及阳光分班工作培训,确保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政策要求;通过媒体、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宣传招生政策、区域调整、报名流程、阳光分班要求等内容,重点解读多校划片、学校停招等热点问题,争取社会各界理解支持。

(二)台账管理。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建立招生工作全过程台账;阳光分班过程性资料(含师资名单、分班现场记录、分班结果等)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1年。

(三)服务保障。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开通招生咨询热线和线上咨询通道,专人值守解答家长疑问;为老年人、不会操作网络的家长等特殊群体提供线下报名指导服务;阳光分班现场邀请各界代表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

第十五条  纪律要求

严格执行《怀化市中小学阳光招生七条措施》等相关规定,坚决杜绝各类违规招生、分班行为,对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监督与问责

(一)全程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入学、阳光分班工作,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对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查处;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监督招生工作。

(二)社会监督。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咨询电话、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招生分班关键环节邀请社会代表参与监督,确保工作公开透明。

(三) 问责追责。对在招生入学工作中履职不力、违规操作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内,如遇国家、省义务教育招生政策重大调整或主城区教育资源布局发生重大优化,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方案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相关政策及阳光分班工作通知精神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