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婷与怀化某广告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被辞退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25日龙某婷到怀化某广告公司工作,同年3月17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3年3月29日龙某婷在怀化某广告公司系统中提交了一份备用金申请,事由为需办结婚酒、有孕在身并且经济压力大,要求公司支付未按时发放的工资。2023年4月11日怀化某广告公司以龙某婷之前已借支工资,现在没有钱为由拒绝该申请。同日,该公司提出与龙某婷续签劳动合同事宜,并将新版劳动合同发送给龙某婷。龙某婷认为新版劳动合同对工资发放时间和组成有更改,损害其利益要求按照原合同续签。之后,双方就续签劳动合同进行几次沟通均未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4月13日,怀化某广告公司通过两位员工当面送达《续订劳动合同意见征询函》给龙某婷,并要求其在3日内答复。龙某婷未在期限内续签劳动合同,但提出其本人怀孕,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后怀化某广告公司要求龙某婷在7日内提供其怀孕的证明材料,但龙某婷未在期限内提交。2023年4月25日,怀化某广告公司向龙某婷邮寄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2023年4月28日,龙某婷收到后未再回该公司工作。

2023年7月,龙某婷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在仲裁庭审中,龙某婷向怀化某广告公司出示了2023年3月14日的B超检查单,证实其在合同到期前已怀孕。仲裁庭向怀化某广告公司示明,是否坚持终止合同。怀化某广告公司回复:坚持终止合同。2023年8月17日,龙某婷撤回该仲裁申请后就赔偿金一事再次向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怀化某广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000元,并补缴社保、住房公积金。2024年4月20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龙某婷全部仲裁请求。龙某婷不服该仲裁裁决,向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怀化某广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2000元。

 

【裁判结果】

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龙某婷入职怀化某广告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龙某婷提供的超声检查图文报告能够证明其已经怀孕,该事实发生在双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龙某婷未及时提供孕检报告,怀化某广告公司在合同期满后与龙某婷解除合同主观上并无过错。但龙某婷在怀化某广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即就该事宜向仲裁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延长合同履行期,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提供已怀孕的相关依据,且在仲裁机关向怀化某广告公司示明时,怀化某广告公司回复“坚持终止合同”。纵观整个过程,怀化某广告公司在能够恢复与龙某婷的劳动关系,更改之前不知情所做决定的前提下,坚持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应按照双倍经济补偿金予以赔偿,对龙某婷要求怀化某广告公司支付赔偿金420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该案宣判后怀化某广告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怀化某广告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前支付龙某婷38000元。现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处于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职工尤其是孕产哺乳期间的合法权益均有明确规定,以示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本案中,企业在女职工明确告知其已怀孕请求合同期限顺延,且仲裁庭明示时仍坚持终止双方劳动合同,该行为与我国相关法律相悖,严重影响我国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最终该案得以调解结案,既告诫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用工、依法保障妇女权益,同时也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审:李文辉;二审:刘静;三审: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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