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与徐某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 ——婚恋关系结束后被实施家庭暴力是否可以制止?
【基本案情】
徐某与汪某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婚生子女均由汪某抚养。离婚后,徐某经常找汪某进行威胁、骚扰,多次对汪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使汪某全身被打伤多处并到医院治疗。汪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多次出警处理,还对徐某作出过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为了自身及其子女的人身安全得到保护,汪某向鹤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徐某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徐某骚扰、跟踪、接触自己及其子女;禁止徐某从事可能影响汪某及其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
【裁判结果】
鹤城区人民法院收到汪某的申请后,经慎重审查,并根据汪某提供的门诊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足以认定徐某有对汪某实施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且影响到跟随汪某正常生活的婚生子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支持汪某的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系针对“离婚后家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徐某与汪某婚姻关系终止后,女方还经常遭到男方殴打、威胁、骚扰等并严重影响到其子女的正常生活,其向鹤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得到法院支持,既维护了汪某的合法权益,更为其子女身心健康提供了保护。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引导婚恋关系结束后遭受侵害的妇女积极运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一审:李文辉;二审:刘静;三审:唐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