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曹某静诉王某慧、郑某涛不当得利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曹某静与第三人郑某涛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慧与第三人郑某涛于2020年6月通过聊天软件在网上相识,一个月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2021年下半年,被告王某慧发现第三人郑某涛已婚的事实,但后续被告王某慧与郑某涛一直保持情侣关系,且被告王某慧与第三人郑某涛在交往期间,被告王某慧是已婚状态,之后被告王某慧与第三人在2022年年底分手。2020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王某慧多次从第三人郑某涛处接受及索要款项50 000余元。2024年6月,原告曹某静发现被告王某慧与第三人郑某涛关系,遂诉至鹤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慧返还从第三人郑某涛处获取的原告夫妻共同财产40 000元。 

【裁判结果】

被告王某慧认为第三人郑某涛隐瞒已婚事实,存在重大过错,转账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不应认定为不当得利;夫妻共同财产中,第三人郑某涛有权支配一半的财产,在交往期间第三人郑某涛并没有主张要其返还。本案经鹤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由被告王某慧返还原告曹某静款项30 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具有典型的法律和社会意义。从法律层面上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共同管理、处分,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赠予他人财产,受赠方构成不当得利,需返还财产,维护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完整性和合法权益。从社会层面上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应谨慎且协商一致,避免因一方擅自处分而引发纠纷。对于第三人而言,在恋爱和社交中,应遵守道德和法律规范,保持理性和谨慎,充分了解对方的婚姻状况,避免介入他人婚姻关系,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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