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鹤城区查处一起无证收集废矿物油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3日18:40,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鹤城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怀化市鹤城区金海路某汽修服务中心有人非法收集转运废矿物油。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鹤城分局立即对接怀化市森林公安局鹤城区分局开展联合执法,当场控制涉案人员1名,收集运输废矿物油的小货车1辆,非法收集的废矿物油1.35吨,随后抓获另外3名涉案人员。经调查取证,由怀化市森林公安局鹤城区分局对4人处行政拘留12天。
【调查与处理】
2022年3月3日19:10,联合执法人员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当场查获涉嫌收集运输废矿物油的小货车1辆,车厢上安装有一套完备的废矿物油收集设施。经确认,车厢中两个收集箱内装的均为危险废矿物油,系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非法收集而来。联合执法人员当场控制了违法嫌疑人1名,另有3人在执法人员赶到之前已逃跑。怀化市森林公安局鹤城区分局迅速组织警力连夜排查追踪,3月4日凌晨在怀化市区某旅馆中抓获3名违法嫌疑人。3月4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鹤城分局依法将该案正式移送给怀化市森林公安局鹤城区分局。经公安审讯,陆某等4人均为广西钦州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怀化城区非法收集废矿物油共计1.35吨,准备伺机高价转卖。怀化市森林公安局鹤城区分局对4人无许可证,未按许可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处以行政拘留12天。
【法律分析】
该废机油收售团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鹤城分局将该团伙4人移送公安机关,怀化市森林公安局鹤城区分局对无许可证,未按许可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4人处以拘留12天。
【典型意义】
警醒违法犯罪人员少一分“侥幸”。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不断加大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的力度,广大市民也可以利用“110”、“12345”、“12369”等举报热线,积极举报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线索,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鹤城分局和森林公安部门将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肃查处,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