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鹤城法院集中宣判3起涉电信诈骗犯罪案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严重危害人民合法权益。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反诈防骗意识,8月22日,鹤城区人民法院对3起涉电信诈骗犯罪案件集中公开宣判,分别判处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五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3起涉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中,7名被告人均是为非法获利,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提供银行卡、微信账户、支付宝等支付结算工具给他人用于接收违法犯罪资金,期间再以操作转账、刷脸验证或取现再汇存等方式帮助转移,作案期间有电信诈骗被害人的被骗款项汇入被告人提供的支付结算工具后被转移,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次集中宣判体现了鹤城法院打击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的决心。下一步,鹤城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贡献法院力量。


法官提醒

天上掉馅饼,必然是陷阱!莫要为了蝇头小利而迷失在犯罪分子吹嘘的“轻松赚钱”的谎言中,走上犯罪的不归路,断送自己的前程。

1.不要轻易将自己及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短信验证码等透露给他人;

2.实名不实人的手机卡、银行卡,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3.非法出租、出借、出售自己或他人的手机卡、银行卡、微信账户、支付宝等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账户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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