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怀化市千梅亭酒业有限公司)
2026年7月23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检平台转交的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当事人经营使用的荔枝酒相关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收到检验报告后,我局第一时间对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开展风险管控与核查处置工作,现将相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风险控制情况
经查:该批次的荔枝酒,是当事人2026年6月13日生产。当事人与武汉市董恰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有合作协议,在2026年为其供应各种预包装酒类产品,涉案批次的荔枝酒,即为当事人生产后销售给该公司,之后该公司在其淘宝平台商户“董恰恰酒类专营店”上架,由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的网络平台抽样中被抽中检测。当事人6月4日生产了荔枝酒18瓶、6月13日生产了20瓶,规格2.5L/瓶,全部销售给武汉市董恰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价格14.9元/瓶,7月22日结算货款共计566.2元,其中涉及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货值金额298元。当事人提供了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发货单,无法提供原料采购凭证。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当事人未曾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受到行政处罚。
二、核查处置结果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荔枝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98元;
2.罚款10000元。
罚没款合计10298元。
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14日
(一审:舒琪;二审:陈启伟;三审:李述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