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城区整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专项整治联合执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国家、省、市整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规范鹤城区旅游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游客合法权益,结合我区旅游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整治目标
(一)专项行动期间实现全区旅游乱象存量问题清零,查处一批违法旅行社、违规导游、违规旅游购物商户,曝光典型违法案例,市场强制消费投诉量环比大幅下降。
(二)旅行社合同签订、导游执业、旅游购物、旅游包车全流程标准化落地,不合理低价游基本绝迹。
(三)建成多部门常态化联合巡查、线索移送、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实现旅游市场动态监管、源头管控。
第三条 组织架构
成立鹤城区整治旅游行业“导游乱象、强制消费”联合执法工作组,区文旅广体局牵头抓总,各成员单位安排工作人员组建联合执法专班,统一调度、分组执法、线索互通。
第四条 部门职责
(一)鹤城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统筹专项整治方案落地、日常调度、信息汇总、材料报送;查处无证经营旅行社、无证执业导游、出借/租借导游证、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甩团甩客、违规委派导游、阴阳旅游合同等违法行为;归集12345政务热线、文旅投诉平台游客举报线索,牵头案件立案查处、行业信用惩戒;督促旅行社足额缴存质保金、规范使用文旅部制式旅游合同。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整治旅游购物店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捆绑销售、高额返佣、诱导/强制购物消费;查处以政府补贴、特价旅游等虚假噱头招揽客源;规范旅游产品明码标价,处置消费纠纷与价格违法案件。
(三)鹤城公安分局:依法处置导游、商户辱骂、恐吓、围堵、限制人身自由胁迫消费等涉治安、刑事违法行为;配合执法现场维稳,打击“黑导游”团伙化宰客行为。
(四)区交通运输局:排查旅游大巴营运资质、驾驶员从业资质,严查旅行社租用无证黑车、违规包车、中途临时变更乘车地点变相强制进店购物行为。
第五条 重点整治范围与整治内容
(一)整治旅行社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1.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游客,组织“不合理低价游”,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2.在旅游招徕活动中以虚假信息误导游客;
3.不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或在旅游合同中未明示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另行付费项目及价格等关键信息;
4.不经游客明确同意,擅自转团拼团、变更行程;
5.不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合作商(含提供地接服务的旅行社、车辆运营企业、餐饮住宿企业等,下同)费用和导游劳动报酬,或要求导游垫付接待费用;
6.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或个人。
(二)整治导游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1.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依据《导游服务规范》〈GB/T15971-2023〉对导游活动的定义:提供向导、讲解及迎接送行、交通、住宿、用餐、游览、购物、文化娱乐等相关旅游服务),或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2.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终止导游活动,擅自压缩游览时间、延长购物时长;
3.通过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式诱导游客消费,或者直接向游客兜售商品;
4.以言语威胁、人身侮辱、锁闭车门、扣留证件或拒发房卡、餐券等方式强迫游客消费;
5.以“人头费”“返点”等名义收取回扣。
(三)整治购物场所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1.采取“人盯人”个别推销、跟随推销或“包厢式”“上课培训”等手段误导游客消费;
2.隐瞒真实目的、通过情感联系骗取游客信任,推销高价低质商品;
3.采取言语威胁、心理施压、关闭出口、限制离场时间、限制游客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消费;
4.利用虚假优惠折价进行价格欺诈,不清晰标注计价单位、价格构成等关键信息进行消费误导;
5.将旅游购物店包装成旅游景点、文化场所等列入旅游行程安排;
6.以支付“人头费”“返点”等方式贿赂旅行社或导游。
第六条 联合执法方式
1.自6月1日起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执法行动。
2.重要节假日期间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3.根据案件查处需要适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第七条 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1.定期联席会议机制。每月会商、节假日前加密研判;共享线索、互通案情、联合部署专项行动、疑难案件联合会诊。
2.线索互通与案件移送机制。投诉举报、日常排查、舆情线索快速流转;跨部门案件无缝移送、双向反馈、闭环办结、溯源倒查全链条。
3.投诉快速处置机制。畅通12345、线上线下等文旅投诉;接诉即办、联合核查、限时办结、回访闭环,7日内响应、15日内办结反馈。
4.行刑衔接机制。行政违法从严处罚;涉嫌诈骗、强迫交易刑事犯罪,直接移送公安立案侦查,绝不降格处理。
(一审:蒋莎 ;二审:曾文明;三审:王曼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