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区交通运输局 > 工作动态

道路运输执法典型案例

尹某某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一、基本案情

近期,当事人尹某某驶车辆在怀化市鹤城区中国石化顺天南路加油站周边被我交通执法人员例行检查,当事人尹某某未能出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查询,平台预估乘客需付车费13.1元,实际收取车费9.09元。当事人尹某某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在本省首次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涉嫌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经调查取证,认定以下事实: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1份、现场视频1份,证明当事人尹某某未取得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尹某某对违法行为的陈述及认可,承认非法营运事实;

证据三:车辆行驶证,证明该车车主、车型及车辆使用性质;

证据四:当事人尹某某驾驶证,证明其准驾车型。

二、查处结果

(一)违法定性

当事人尹某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之规定,已构成非法营运违法事实。

(二)裁量基准

参照《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 一年内本省行政区域内第一次违法,并及时纠正,且不符合“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处罚;《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第一百六十八项 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证件,在本省首次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属于一般,处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少于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

当事人尹某某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属于一般违法情形,应处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少于五千元的罚款。

(三)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尹某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尹某某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的行政处罚。

(四)执行情况

目前,当事人尹某某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全额缴纳了罚款。

三、警示意义

(一)划清法律红线,强化从业者守法意识

网约车经营属于特许经营行业,车辆取得网约车运输证是法定准入条件。依法作出警告、4000元罚款等行政处罚,明确传递“无证营运即为违法”的执法导向,倒逼私家车车主、网约车驾驶员敬畏法律法规,摒弃侥幸心理,主动办理合规资质,杜绝以私家车变相接单营运、规避监管的行为,从源头规范从业行为。

(二)社会警示效应突出,营造合法合规氛围。

非法营运车辆普遍存在车况不明、保险缺失、驾驶员资质无保障等重大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乘客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执法人员郑重提醒广大驾驶员,遇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务必积极配合,任何试图逃避检查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追究;同时提醒广大市民,为了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请自觉抵制非法营运,选择合法合规的客运车辆出行。

(三)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推动行业规范化发展

此类处罚同时警示网约车平台严格落实车辆资质审核义务,不得为无证车辆派单接单。执法部门通过查处驾驶员违法行为,同步倒逼平台补齐监管漏洞,完善准入审核、动态管控机制,推动网约车行业整体合规化、标准化运营,促进行业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四)以案释法以案普法,营造全民共治氛围

通过典型案例曝光、行政处罚公示,向社会普及网约车资质管理相关法规,引导广大群众认清非法网约车的安全风险,主动选择合规营运车辆出行;同时形成社会监督氛围,震慑潜在非法营运行为,构建监管部门、平台、从业者、乘客多方共治的网约车治理体系。

(一审:朱元杰;二审:杨安;三审:张镂尘)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