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车货总质量超限行驶案件处置报告
杨某车货总质量超限行驶案件处置报告
一、处理案件简介
当事人杨某于2026年1月15日10时45分驾驶车牌号为湘N40788D的江淮牌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擅自在怀化市鹤城区环城路居然之家门口路段超限行驶,被鹤城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5人现场发现并引导至鹤城区石门阳塘治超站接受检查。经核查,该车辆按规定最大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9吨。经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为91.96吨,超限42.96吨,超限幅度87.67%。该车装载的货物是碎石,属于载运可分载物品。
当事人杨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二十条以及《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6年01月15日当天对其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对其下达了《怀化市鹤城区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鹤城区交责改(2026)000100025号),要求当事人将所运货物超限部分42.96吨,自行卸载或分装转运,消除违法状态。
二、处理结果
因该案涉及较大数额罚款,2026年1月16日,经法制审核后报请局重大事项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一致通过了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19日,该当事人杨某在收到我局对其下达的《怀化市鹤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鹤城区交处罚(2026)000100025号)后,主动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并自行卸去超限部分货物,改正了违法行为。
2026年1月22日,本案经依法处置,予以结案。
三、警示教育
本案中,当事人杨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超限幅度达87.67%,属于严重超限行为,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且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超限车辆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核定标准,损害交通基础设施,同时影响车辆行驶安全,易引发交通事故。
此次对杨某的行政处罚,既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惩戒,也是对全体货运从业者的警示教育。在此提醒所有货运车辆驾驶人、货运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核定载质量装载货物,杜绝超限超载行为,维护道路交通运输秩序和公路基础设施安全。
鹤城区交通运输局将持续加大超限超载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完好。

(一审黄晨力、二审朱元杰、三审杨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