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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城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鹤城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鹤城区人民政府

20265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2.2 区应安委办公室职责

2.3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4 专家组

2.5 区应安委突发性自然灾害防灾救灾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职责

3  信息报告与灾害救助准备

3.1 信息报告

3.2 灾害救助准备

4  预警机制

4.1 预警预报

4.2 预警级别

4.3 预防预警行动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5.2一般自然灾害(级)响应

5.3 较大自然灾害(级)响应

5.4 重大自然灾害(Ⅱ级)响应

5.5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Ⅰ级)响应

5.6 先期处置

5.7 应急结束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6.4 设备保障

6.5 人力保障

6.6 社会动员保障

6.7治安保障

6.8医疗卫生保障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7.2 冬春救助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4 其他设施重建

7.5 救助款物监管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9.2预案制定与实施

附件1:鹤城区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图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政府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湖南省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条例>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怀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鹤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鹤城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自然灾害(包括防汛抗旱地质灾害、地震、滑坡、泥石流、地陷、低温雨雪冰冻等气象灾害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健康摆在首位,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灾害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应对。

3)强化基层、提高能力。落实各基层单位应对自然灾害的各项防范措施,提高基层防灾、避灾能力。

4)依靠科技、有效应对。加强预防和处置自然灾害的研究,做到早分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处置。

5)依法依规开展灾后救助与安置。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精准核定救助对象,规范安置方式,按标准发放救灾资金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公开透明、规范监管,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平稳推进灾后安置恢复。

1.5灾害分级

根据自然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自然灾害一般自然灾害 较大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四级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在鹤城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安委),由区人民政府长任主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任常务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任副主任,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和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为级领导的,则由分管负责人担任)。

区应安委为区人民政府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突发性自然灾害工作。其主要职责

统一指挥、部署全区发性自然灾害应对工作;决定启动、实施和终止发性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自然灾应急处置处置与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有关的各类突发事件。

2.2 区应安委办公室职责

应安委设立应安委突发性自然灾害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安办)作为应安委的日常事机构。

区应安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区应安办主任,区应安办副主任由区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和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负责区应安办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承担发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日常工作;收集、分析和及时上报自然灾害险情、灾情,提出然灾害应急措施;协助区委、区政府区应安委组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地区、单位参与发性自然灾害应对工作;完成应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按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规定和实际情况,设立由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区应安委确定。

现场指挥部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自然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应安委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区应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现场指挥部各个工作组长一般由区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也可由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下设6个工作组,具体如下:

(1)综合协调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水利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水文局、区融媒中心、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组成。

负责信息报告、对外协调、新闻舆论监督引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统计和统一发布险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2)调查监测组: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水利局、区气象局、水文局、怀化市环境保护局鹤城分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

对自然灾害险情、灾情、环境污染等情况开展应急调查和动态监测,实时观测救灾场地安全变化。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气象、水文变化情况,提出科学开展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相关建议。

(3)抢险救援组: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武装部、区消防救援大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农业农村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以及专家组组成。

制定并组织实施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协调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治理相关措施。

(4)医疗救护组: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组成,区民政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

调集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传染病暴发。开展受伤人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心理疏导,做好灾后卫生防疫。

(5)治安保卫组: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牵头组成,怀化市交警支队鹤城大队、机动勤务大队、国际陆港大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

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救灾物资和公私财产,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6)后勤保障组: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国网鹤城区供电公司等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负责抢险救援应急电力、供水和通讯保障,修复应急运输通道,保障救援人员食宿。调配、发放应急救济资金和物资。落实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抚恤和经济补偿等。

2.4 专家组

区应安委组织自然灾害调查、监测、预警、救援、治理以及气象、水文、舆情等方面的专家成立区自然灾害应急专家库,为自然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2.5 区应安委突发性自然灾害防灾救灾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职责

区武装部: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需要,及时组织官兵、民兵和预备役等担负抗灾抢险、营救人员、转移物资及执行重大任务;重大紧急情况下,根据上级命令,协调部队力量支援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区委宣传部:运用多种形式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组织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媒体与公众舆论。

区政府办:负责传达区委、区政府和区应安委指示精神和调度命令,督促、调度、检查各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自然灾害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工作。编制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负责监督、指导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的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自然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自然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排查,负责对重大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监测、预防和治理工作。发布重大自然灾害险情预报,收集并上报有关自然灾害资料及灾害情况,制定防御预案,落实防御措施。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依法优先办理防汛工程征地手续,保障抢险用地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灾害事故综合救援工作,营救被困人员并协助疏散;配合进行险情处置,保护群众生命安全;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参与民生保障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全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按职责对河、水库、电站、泵站等工程设施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及应急水量调度,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灾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负责及时统计上报全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做好因灾毁损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水文局:负责自然灾害期间所辖水文站点的雨情、水情测报,密切监视和掌握雨水情变化,及时提供雨情、水情发布洪水预警信息。

区气象局:负责监测自然灾害期间天气趋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情和天气趋势分析资料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推进自然灾害应急信息化工作,负责自然灾害应急通信保障,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的通信设施。负责自然灾害电力保障,组织协调灾区工业企业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管局:负责鹤城区自然灾害引发的城区背街小巷、桥梁、道路及排水管网的防涝排渍、毁坏修复、疏浚畅通等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乡建设管理区内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自然灾害排危除险和应急抢险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灾民疏散、救灾物资、救灾人员运输的通行路线抢通工作;及时统计报告全道路交通因灾毁损情况;负责组织指导全道路交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关部门做好公路(包括高速公路)路滞留人员的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在建公路、水路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维护辖区内船舶交通,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水上运输安全;负责参与水上搜救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协调和安排自然灾害工程建设、应急处险工程、毁工程修复项目立项;负责自然灾害救灾物资的申报、调度、供应和必要的物资储备。

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维护自然灾害期间社会治安秩序,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财产安全,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

怀化市交警支队鹤城大队、机动勤务大队、国际陆港大队负责自然灾害期间交通指挥,根据情路况,对部分道路实行封闭或分流行驶;对造成伤害事故的按照规定及时处理;保障信号灯应急移动电源。

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组织涉事部门开展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和分析研判,统筹自然灾害期间网络舆情监测、预警、报告和处置,统筹协调组织网上舆论引导,依法处置和封堵网上有害信息。

区民政局: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及时将自然灾害中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筹措、监督和管理自然灾害应急调查、排危除险和应急救援等补助资金。

农业农村局:负责调查核实、上报自然灾害农业灾情;负责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研究制定优惠灾区的各种政策措施,及时帮助灾区提供种子、种苗及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技术指导。

区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调查核实、上报林业灾情;负责林业防御自然灾害和灾后林业恢复生产的技术指导。

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根据情况发布旅游预警信息。协同相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区域游客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旅游设施的保护、排险和修复工作。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新闻媒体进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和防灾避灾救灾知识普及教育。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学救援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负责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学校防灾减灾常识教育工作做好易受自然灾害威胁的校舍的安全防御工作,确保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区司法局:加强对自然灾害相关法律法规的法治宣传教育指导,督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

区商务局:协调组织、督促检查本系统各单位自然灾害救灾的资金安排调拨和物资储备供应工作。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及时组织应急救援物资调运。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鹤城分局:负责组织指导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提出相关环境信息发布的建议;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相关单位(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次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应急救援使用的食品、医疗器械进行质量安全监督与管理,打击自然灾害期间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确保市场的安全和正常运转。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协调事故死亡人员工伤赔付、伤残人员伤残等级鉴定工作配合做好抢险救灾的表彰奖励等工作。

国网鹤城区供电公司、国网经开区供电公司:实施用电调度命令,保障自然灾害抢险、排涝、救灾的应急电力需要。

区供销社: 负责上级委托和区规定有关自然灾害物资的储备和调运;负责灾区所需有关生产、生活物资的货源组织和供应。

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通过上级红十字会向省内外和国际社会发出救助呼吁;根据捐赠者意愿,接收、管理、分发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红十字医疗队参与灾区伤员救治工作。

乡镇、街道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上报灾情信息;负责本辖区内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启用和管理;建立乡镇街道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负责本辖区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先期紧急处置工作紧急情况下,组织人员紧急救助、疏散安置,控制自然灾害次生、衍生灾害

怀化高铁站、火车站: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自然灾害(防汛、地震、滑坡、泥石流、低温雨雪冰冻等)应急工作,协助做好抢险救灾的铁路运输保障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所辖区域通信设施的防自然灾害安全,保障各级自然灾害应急机构、水文气象站点的通讯畅通,优先传递防汛、地震、滑坡、泥石流、低温雨雪冰冻、气象通讯信息,督促落实有关自然灾害、水文、气象通讯的各项优惠措施。

中石化鹤城分公司、中石油鹤城分公司:牵头负责本企业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工作;确保成品油市场正常供应,优先保障应急车辆用油。

其他未明确具体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职责的单位,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期间服从区委、区政府和区应安委的统一安排部署,全面落实各项救灾工作任务。

3  信息报告与灾害救助准备

3.1 信息报告

各级灾害信息员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3.1.1初报

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应安办、区应急管理局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安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

对于干旱灾害,在旱情初显,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区应安办、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会商气象、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向安办、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初报。

对于自然灾害过程中多灾种并发时,区应安办、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涉灾部门应当以主要灾种为准填报。

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失踪或者遇险被困的突发灾害事件,区应安办、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上报安办、市级应急管理局。必要时,区应安办、区应急管理局可向安办、市应急管理直报信息,并及时向区政府和所越级的应急管理部门补报。

3.1.2续报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干旱灾害除外)。对于干旱灾害,在灾害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对于启动国家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的干旱灾害,每5日至少续报一次。

3.1.3核报

在灾情稳定后区应安办、区应急管理局应当在7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上报安办、市应急管理局。

3.2 灾害救助准备

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水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林业局、区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专业灾害信息管理的规定发布气象灾害、汛情、旱情、自然灾害、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时,同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应安办报告,向区应安委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减灾机构通报。

区应安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减灾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应安立即组织协调相关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及时向区委区政府领导、区应安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向相关地区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应安办、市应急部门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  预警机制

4.1 预警预报

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林业生物灾害、农业生物灾害等预警信息分别由区气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专业灾害信息管理的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向区应安办报告。

区应安办根据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上级应急部门、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按照区委、区政府部署向社会发布灾害预警响应启动情况信息,并通报区应安委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街道。

4.2 预警级别

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分为一般(级)、较重(级)、严重(级)和特别严重(级)四级,用颜色标示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4.3 预防预警行动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街道、区应急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5.1.1 响应分级

自然灾害发生后根据自然灾害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当地救情况,为一般自然灾害(、较大自然灾害(、重大自然灾害(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四个响应等级和条件

5.1.2响应行动

达到相应预警级别时,区应安委进行会商研判,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应安委决定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区应安委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5.2一般自然灾害(级)响应

5.2.1 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区应安委研究后启动一般自然灾害Ⅳ级)响应:

1)市应对自然灾害工作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启动一般自然灾害(Ⅳ级)响应

2因灾死亡3人以下;

3)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人以上400人以下;

4)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下;

5)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2.2 启动程序

区应安办根据天气预报、低温冰冻、雨情汛情、水情旱情、滑坡地震、险情灾情等,按程序启动一般自然灾害Ⅳ级响应。

5.2.3 响应行动

启动自然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后,由区委区政府、区应安委根据形势变化及灾险情发展,及时组织会商、调度,并向市委市政府应安委报送有关信息。

5.2.3.1 自然灾害防灾抗灾值班启动自然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后,区应安委务副主任带班,区应安委主任轮流坐镇指挥中心值班。区级领导到联系的乡镇(街道)督促指导应对自然灾害工作;区应对自然灾害工作主要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按区应安委领导指示在指挥中心联合值班或在岗值班;区应对自然灾害工作其他成员单位领导在岗带班和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

5.2.3.2 自然灾害防灾抗灾会商与组织:区应安委主任主持会商,区应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情监测预警和相关工作指导,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通过区应安委通报各成员单位。

5.2.3.3 应对自然灾害工作主要成员单位立即启动自然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并按照要求做好应对防范工作。

1)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应急处置,收集汇报灾情,通报应对自然灾害工作各成员单位;协调专业应急抢险队伍抢险救灾;指导乡镇转移群众、开放避难场所;调拨区级救灾物资,对接上级应急部门争取支持;牵头核灾,指导灾区自救互救。

2)区自然资源局要提供精准地形、地质图用于抢险救灾;排查地震、滑坡、塌方等地质灾害隐患,发布预警,指导群众避让,参与垮塌险情处置。

3)区水利局负责监测雨情水情,通报预警信息,指导防汛排涝、抗旱处置,保障水库、电站防汛泄洪或抗旱调水;组织力量对自然灾害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的抢修;开展对灾区水利工程建筑安全状况的动态监测和防洪调度。

4)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对被自然灾害毁坏的公路、桥梁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障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

5)区气象局加强自然灾害救灾期间的气候预报、中长期天气气候趋势分析和实时气象信息。

6)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和指导通信(电信、移动、联通)及电力运营企业进行自然灾害中受损通信及电力设施的抢修,尽快恢复通信及电力。

7)区卫生健康局迅速派出医护人员赴灾区开展医疗急救,对伤员进行预检分诊,及时转送;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

8)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职责范围背街小巷排水管网疏浚与畅通、道路、桥梁大型树木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处理工作,负责怀化城区职责范围道路垃圾处置工作。

9)怀化市交管支队鹤城大队、机动勤务大队、国际陆港大队:保障低温冰冻天气的交通指挥,组织排障车清理交通事故车辆,根据雪情、路况,对部分道路实行封闭或分流行驶。

10)区消防救援大队赴灾区进行人员搜救;加强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灾区火灾的发生及蔓延;指导和督促灾区乡镇(街道)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区应安委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检查,做好应急准备,传播预警信息,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乡镇(街道)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要求:加强监测,做好自然灾害信息收集;根据自然灾害预案组织抢险工作;调用本级人、财、物,做好防灾调度;将情况及时上报区应安办。

5.3 较大自然灾害(级)响应

5.3.1 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区应安委研究后,启动较大自然灾害(级)响应:

1)市应对自然灾害工作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启动较大自然灾害(级)响应

2因灾死亡3以上10人以下;

3)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4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4)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500间以下;

5)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3.2 启动程序

区应安办根据天气预报、低温冰冻、雨情汛情、水情旱情、滑坡地震、险情灾情等情况,提出启动建议,由区应安委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较大自然灾害(级)响应。
    5.3.3 响应行动

5.3.3.1防灾抗灾值班:区应安委主任带班,区应安委常务主任坐镇指挥中心值班。区应安委副主任、区级领导到联系的乡镇(街道)督促指导应对自然灾害工作;区应对自然灾害主要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在指挥中心联合值班;区应对自然灾害其他成员单位实行值班领导和工作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区应安办主任参与值班。

5.3.3.2防灾抗灾会商与组织:区应安委常务副主任主持应对自然灾害会商,区应安委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抗灾工作的指导,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应对自然灾害机构、区委区政府,并通报区应安委各成员单位。

5.3.3.3 应对自然灾害工作主要成员单位立即启动较大自然灾害(级)应急响应,并按照要求做好应对防范工作。

1)区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各部门应急处置行动,动态评估灾情发展趋势;协调消防救援、专业抢险队伍开展人员搜救、被困群众转移安置,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接收与分配工作。启动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精准核查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核心信息对接上级应急部门争取支持;指导灾区自救互救。

2)区自然资源局要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频次,实时监测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风险,通过多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指导群众提前转移避险;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协助划定危险区域警戒线,参与灾后重建国土空间规划与建房选址,制定生态修复初步方案。

3)区水利局负责实时监测水情、汛情,精准发布洪水、干旱预警信息,执行重要水利工程防御洪水调度方案,科学调控水库、河道水量;组织专业队伍抢修损毁堤坝、泵站、供水管道等水利设施,保障灾区生产生活用水供应,开展河道清淤、排涝除险工作,防范次生洪涝灾害;核查水利工程损毁情况,评估水资源污染风险,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水质监测。

4)区交通运输局立即启动交通应急抢通机制,组织力量抢修损毁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开辟救灾绿色通道;协调货运企业、运输车辆承担救灾物资运输任务,协助转移受灾群众。

5)区气象局加密气象观测频次,精准预报灾害性天气强度、影响范围及持续时间,提供气象数据支撑,分析天气变化对灾情的影响,为抢险救援、群众转移等工作提供气象决策建议。

6)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和指导电力运营企业进行自然灾害中受损通信及电力设施的抢修, 协调通信运营商抢修损毁通信基站、线路,保障通信畅通;协助受灾工业企业开展生产自救、恢复生产。

7)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受灾区域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开展安全应急评估,防范房屋坍塌次生灾害。协调抢修损毁供水、排水、燃气等市政管网,利用闲置公租房为受灾群众提供过渡性安置住房;指导灾区开展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区卫生健康局在安置点设立临时医疗点,提供诊疗服务;实施环境消杀、饮用水卫生监测,防范传染病疫情发生,储备足量急救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报告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信息。

9)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职责范围背街小巷排水管网疏浚与畅通;处理道路、桥梁、大型树木损坏的工作,及时清运灾区垃圾,防范环境污染。

10)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转移群众。

11)怀化市交管支队鹤城大队、机动勤务大队、国际陆港大队:组织排障车清理交通事故车辆,根据雪情、水情、灾情、路况,对部分道路实行封闭或分流行驶。

12)区消防救援大队作为主力抢险队伍,优先开展被困群众搜救、疏散转移工作,运用专业装备处置建筑物坍塌、溺水、火灾等灾害场景。 参与水利工程抢险、危化品泄漏处置等专项行动,为灾区提供排水、破拆、救援技术支持,协助开展灾后隐患排查。

区应安委其他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检查,做好应急准备,传播预警信息,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乡镇(街道)应对自然灾害工作要求:加强监测,做好自然灾害信息收集;根据自然灾害预案组织抢险工作;调用本级人、财、物,做好防灾调度;将情况及时上报区应安办。

5.4 重大自然灾害(Ⅱ级)响应

5.4.1 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应安委研究后启动重大自然灾害Ⅱ级)响应:

1)市应对自然灾害工作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启动重大自然灾害Ⅱ级)响应

2因灾死亡10以上30人以下;

3)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4)因灾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5)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4.2 启动程序

区应安办根据天气预报、低温冰冻、雨情汛情、水情旱情、滑坡地震、险情灾情等情况,提出启动建议,区应安委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重大自然灾害Ⅱ级)响应。

在服从市应对自然灾害指挥机构统一安排部署的前提下,区应安委全面负责辖区防灾救灾的指挥调度和具体行动方案,区委、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工作组协助当地开展工作。

5.4.3 响应行动

5.4.3.1 防灾抗灾值班:区应安委主任坐镇指挥中心值班,区应安委常务副主任24小时值班;区应安委副主任和联系乡镇(街道)的区级领导24小时驻守联系的乡镇(街道);区应对自然灾害主要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指挥中心联合值班,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股室负责人24小时在岗值班;区应对自然灾害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股室负责人24小时在岗值班;区应安办主任在岗值班。

5.4.3.2 防灾抗灾会商与组织:区应安委主任随时主持防灾会议区应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区应安委专家组参加。分析重大自然灾害Ⅱ级)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发布紧急通知,督促乡镇街道切实做好抢险工作。全面收集整理救灾情况,及时报告市应对自然灾害指挥机构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委区政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我区抢险情况,争取支持。区领导奔赴联系乡镇街道指挥防抢险工作

区应安委可视,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重大自然灾害(Ⅱ级)期。

区应安委统筹全区各单位工作人员,到乡镇(街道)、社区和村,开展防灾救灾、维护稳定、访贫问苦、保障生产生活秩序。

5.4.3.3 应对自然灾害主要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统筹做好重灾区或联系的乡镇、街道的指导协助应对重大自然灾害Ⅱ级)救灾工作,及时向区应安委汇报情况。

1)区应安委技术专家组驻守一线指导抢险救灾

2)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协调各单位应急资源,建立 24 小时应急值守制度,汇总灾情信息并上报县级政府及上级应急部门。组织开展灾情核查、风险评估,发布应急预警信息,协调跨部门应急联动,指导受灾区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含社会救援力量),统筹应急物资储备、调拨与分发,衔接上级应急救援支援力量。

3)区自然资源局要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巡查,重点监测滑坡、泥石流、崩塌等隐患区域,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对受灾区域进行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示标识,指导群众转移避险。 灾害后快速核查地质灾害灾情,制定隐患点治理方案,防范次生地质灾害发生。

4)区水利局负责监测江河、水库、堤坝等水利工程运行状态,实时报送水位、流量、蓄水量等数据,发布洪水、山洪预警信息。组织水利工程抢险队伍,对险工险段、病险水库进行应急加固,启用分洪、泄洪设施,保障水利工程安全。灾害后开展水利设施损毁排查与修复,保障供水工程正常运行,防范水体污染引发次生灾害。

5)区交通运输局紧急排查辖区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损毁情况,组织力量开展清障、抢修,打通救援 “生命线”。协调应急运输车辆,保障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受灾群众的运输需求,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 灾害后制定交通设施恢复重建计划,逐步恢复正常交通运输秩序。

6)区气象局实时监测天气变化,加密气象观测频次,精准发布暴雨、干旱、暴雪、冰雹等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含预警级别、影响范围、持续时间)。 提供实时气象数据支撑,研判灾害发展趋势并提出防范建议。灾害期间持续更新气象预报,为抢险救援、群众转移安置提供专项气象服务。

7)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和指导电力运营企业进行自然灾害中受损通信及电力设施的抢修;协调电信运营商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基站、光缆),调配应急通信设备(卫星电话、应急广播),确保应急指挥通信顺畅。指导工业企业开展灾后复产,排查企业安全隐患,协调保障企业生产所需的电力、通信、原材料供应。

8)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排查受灾区域房屋、市政公用设施(供水、供气、供热)损毁情况,对危房进行标识、管控,组织人员撤离。协调抢修损毁供水、排水、燃气等市政管网,利用闲置公租房为受灾群众提供过渡性安置住房; 指导灾区房屋安全鉴定与应急修复,配合制定临时安置点建设方案,提供建筑技术支持。

9)区卫生健康局组建医疗救援队伍,紧急赶赴灾区设立临时医疗点,开展伤员救治、转运工作,优先救治重伤员。实施环境消杀、饮用水卫生监测,防范传染病疫情发生,储备足量急救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报告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信息。

10)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职责范围背街小巷排水管网疏浚与畅通;处理道路、桥梁、大型树木损坏的工作,及时清运灾区垃圾,防范环境污染;规范临时摊点秩序。

11)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转移群众。

12)怀化市交管支队鹤城大队、机动勤务大队、国际陆港大队组织排障车清理交通事故车辆,根据雪情、水情、灾情、路况,对部分道路实行封闭或分流行驶。

13)区商务局组织应急物资采购与调运,搭建临时供应点,为临时安置点、滞留人员提供重要生活必需品;指导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安全复工复业。

1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加强救灾物资、食品药品质量监管;规范灾区特种设备(电梯、压力容器)安全使用,排查安全隐患。

15)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应急避险知识和救灾工作动态,做好舆论引导,宣传先进典型;排查景区、文体场馆、网吧等场所安全隐患,组织景区关闭、人员撤离,暂停大型文体活动。

16)区消防救援大队作为主力救援力量,优先开展人员搜救,重点解救被困群众、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参与火灾、危化品泄漏、建筑物坍塌等次生灾害处置,配合开展道路清障、排水排涝、堤坝加固等抢险工作。协助转移重要物资,指导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17)怀化市生态保护局鹤城分局重点监测饮用水水源地、河流、土壤等环境质量;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制定生态修复建议方案。

18)国网鹤城区供电公司、国网经开区供电公司实时监测电网运行状态,紧急排查受损供电设施(线路、变电站),组织抢修队伍开展供电恢复工作。优先保障医院、应急指挥中心、临时安置点等重点场所的供电需求,调配应急发电设备支援灾区。引导受灾群众安全用电,防范触电等次生事故。

19)区财政局紧急调拨救灾资金,加强资金拨付与使用监管;对接上级财政部门争取救灾资金支持,统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20)区民政局设立临时安置点,接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等。开展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发放临时生活补助、救灾物资。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即时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开通救助审批绿色通道。

21)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为受灾企业提供社保缓缴、稳岗返还等政策支持,协助企业复工复产。为受灾群众提供就业服务(岗位推荐、技能培训),处理工伤认定与待遇支付。

区应对自然灾害工作其他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检查,做好应急准备,传播预警信息,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乡镇(街道)工作要求: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负责人到现场组织指挥防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控制险情,做好受威胁地区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在必要时,组织村民帮助电力部门抢修电力线路。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应安办。

5.5 特别重大自然灾害(Ⅰ级)响应

5.5.1 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应安委研究后启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级)响应:

1)市应对自然灾害工作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启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响应;

2因灾死亡30人

3)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

4)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

5)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5.2 启动程序

区应安办根据天气预报、低温冰冻、雨情汛情、水情旱情、滑坡地震、险情灾情等情况,提出启动建议,区应安委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特别重大自然灾害Ⅰ级响应。

在服从市应对自然灾害指挥机构统一安排部署的前提下区应安委全面负责辖区防灾救灾的指挥调度和具体行动方案,区委、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工作组协助当地开展工作。

5.5.3 响应行动

5.5.3.1 防灾抗灾值班:区应安委主任和常务副主任坐镇指挥中心值班;区应安委副主任和联系乡镇(街道)的区级领导24小时驻守在联系的乡镇(街道);区应对自然灾害工作主要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指挥中心联合值班,其他班子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区应对自然灾害工作其他成员单位全体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

区应安办主任和区应安办全体工作人员在岗值班,各乡镇(街道)参照区级启动应急响应行动期间值班规定执行。

5.5.3.2 防灾抗灾会商与组织:区应安委随时召开紧急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区委书记主持防灾会商,区应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区应安委专家组参加。分析自然灾害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灾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督促相关乡镇(街道)、全区所有部门(单位)切实做好抗灾抢险工作,随时向市自然灾害指挥机构、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报告情况。区委区政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我区防灾救灾情况,争取资金、抢险、救生、物资器材等支持。区领导立即奔赴各自联系的乡镇、街道指导抗灾救灾。区应安委迅速派出由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抗灾抢险。

区委区政府在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宣布我区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期,把应对自然灾害作为中心工作。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包括驻我区军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等)全力开展防灾救灾。紧急防灾救灾期间,在全区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区应安委主要领导统筹全区所有单位工作人员到乡镇(街道)、社区和村,开展扫雪除冰、维护稳定、访贫问苦、保障生产生活秩序。尤其做好重点区域和场所电力供应、通讯保障;紧急情况下,重点是转移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开展重大险情的抢护;开展交通工程的实时调度;发布应急响应和动员令,各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要听候调遣,随时随地进行抗灾抢险;派出工作组、专家组、督查组到一线具体指导、督查防灾抢险工作,必要时,向上级请求部队力量或设备支援。   

5.5.3.3 区应对自然灾害主要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必须增派力量赶赴重灾区指导防灾救灾工作。

1)区应安委技术专家组驻守一线指导抢险救灾。

2)区应急管理局作为应急响应牵头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协调各单位力量,建立 24 小时应急值守制度,汇总灾情并上报信息; 发布应急预警公告,调度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的帐篷、食品、药品等物资,协调消防救援大队、社会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灾;衔接上级应急救援支援力量;跟踪灾情动态,组织灾情评估,对接上级救援力量,统筹推进抢险救援、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等工作。同时,紧急请求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3)区自然资源局要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实时监测,通过监测设备、巡查队伍排查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风险,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 组织专业技术队伍赶赴灾区,排查地质灾害隐患,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示标识,劝阻群众进入危险区。参与灾情评估,提供地质灾害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数据,为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灾后重建选址提供地质安全建议。同时,紧急请求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4)区人武部协调部队,在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因灾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时,容易引发社会动荡时;请求部队力量支援,并发动民兵,积极参与救灾。

5)区委宣传部负责特别重大自然灾害(Ⅰ级)新闻发布的组织管理,对群众开展正面引导,及时播报天气预报,普及御寒知识,教育广大群众不要造谣、信谣、传谣。

6)区水利局负责 监测江河、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运行状态,实时报送水位、流量、工程险情等数据,发布洪水、山洪预警信息。调度水利工程(水库泄洪、堤防加固),组织专业队伍对险工险段进行抢险处置,防止堤防溃决、水库垮坝。灾后组织水利设施抢修,恢复供水工程运行,保障灾区生产生活用水安全,排查水利工程次生灾害隐患。同时,紧急请求省市水利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7)区交通运输局 紧急抢修受损公路、桥梁、客运站场,清理路面塌方、积水、障碍物,保障救援通道畅通。 协调应急运输车辆,优先转运救援人员、物资、伤员及受灾群众。管控危险路段,设置警示标识,引导车辆绕行。同时,紧急请求省市交通运输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8)区气象局实时监测天气变化,精准发布暴雨、干旱、暴雪、冰雹等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含预警级别、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加密气象监测频次,实时监测降雨、风力、气温等气象数据,精准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短信、广播、新媒体等多渠道)。 提供实时气象数据支撑,研判灾害发展趋势并提出防范建议。同时,紧急请求省市气象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9)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和指导电力运营企业进行自然灾害中受损通信及电力设施的抢修;协调电信运营商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基站、光缆),调配应急通信设备(卫星电话、应急广播),确保应急指挥通信顺畅。指导工业企业开展灾后复产,排查企业安全隐患,协调保障企业生产所需的电力、通信、原材料供应。同时,紧急请求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10)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排查受灾区域房屋、市政公用设施(供水、供气、供热)损毁情况,对危房进行标识、管控,组织人员撤离。协调抢修损毁供水、排水、燃气等市政管网,利用闲置公租房为受灾群众提供过渡性安置住房; 指导灾区房屋安全鉴定与应急修复,配合制定临时安置点建设方案,提供建筑技术支持。同时,紧急请求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11)区卫生健康局启动医疗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医护人员赶赴灾区,设立临时医疗点,开展伤员救治、转运工作。 开展灾区疫情防控,组织环境消杀、饮用水监测,预防传染病暴发流行。储备和调配急救药品、医疗器械,保障医疗物资供应,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及时报告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同时,紧急请求省市卫生健康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12)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职责范围背街小巷排水管网疏浚与畅通;处理道路、桥梁、大型树木损坏的工作,及时清运灾区垃圾,防范环境污染;规范临时摊点秩序。

1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转移群众。同时,紧急请求省市公安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14)怀化市交管支队鹤城大队、机动勤务大队、国际陆港大队组织排障车清理交通事故车辆,根据雪情、水情、灾情、路况,对部分道路实行封闭或分流行驶。

15)区商务局保障灾区生活物资供应,组织商超、农贸市场储备粮、油、肉、蛋、菜等生活必需品,平抑物价。 搭建临时供应点,畅通物资运输渠道,解决受灾群众 “买菜难、购物难” 问题。指导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安全复工复业。同时,紧急请求省市商务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16)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药店,查处过期、变质、假冒伪劣产品。严厉打击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规范灾区特种设备(电梯、压力容器)安全使用,排查安全隐患。同时,紧急请求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17)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应急避险知识和救灾工作动态,做好舆论引导,宣传先进典型;排查景区、文体场馆、网吧等场所安全隐患,组织景区关闭、人员撤离,暂停大型文体活动。同时,紧急请求省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18)区消防救援大队作为主力救援力量,优先开展人员搜救,重点解救被困群众、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参与火灾、危化品泄漏、建筑物坍塌等次生灾害处置,配合开展道路清障、排水排涝、堤坝加固等抢险工作。协助转移重要物资,指导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19)怀化市生态保护局鹤城分局重点监测灾区空气质量、水质、土壤环境质量,排查污染源(如化工企业泄漏、生活垃圾污染)。处置环境污染事件,采取应急防控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降低环境危害。评估灾害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制定生态修复方案,指导灾后生态环境恢复。同时,紧急请求省市生态保护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20)国网鹤城区供电公司、国网经开区供电公司监测电网运行状态,紧急排查受损供电设施(线路、变电站),组织抢修队伍开展供电恢复工作。优先保障医院、应急指挥中心、临时安置点等重点场所的供电需求,调配应急发电设备支援灾区。引导受灾群众安全用电,防范触电等次生事故。同时,紧急请求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21)区财政局紧急调拨救灾资金,加强资金拨付与使用监管;对接上级财政部门争取救灾资金支持,统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同时,紧急请求省市财政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22)区民政局设立临时安置点,接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等。开展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发放临时生活补助、救灾物资。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即时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开通救助审批绿色通道。同时,紧急请求省市民政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23)区人力和社会保障局为受灾企业提供社保缓缴、稳岗返还等政策支持,协助企业复工复产。为受灾群众提供就业服务(岗位推荐、技能培训),处理工伤认定与待遇支付。同时,紧急请求省市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24)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防灾抢险救灾物资调度、供应和必要的物资储备,紧急请求省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我区进行物资、设备、专家支援。同时,紧急请求省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25)区统计局做好农业、工业、服务业的灾害统计,及时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统计局。同时,紧急请求省市统计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区应对自然灾害其他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按职责做好防灾救灾工作,组织好本行业抗灾抢险工作,服从区应安委调遣和工作安排。

乡镇(街道)防灾救灾工作要求:服从区委、区政府、区应安委统一指挥调度。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增加防灾抗灾力量,加强值班和信息传递工作;做好灾害预测预报,研究部署防灾抢险工作,加大查险、排险、除险力度;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加强防守巡查力量,及时控制险情;对危险区域和出现严重险情地质灾害隐患点,快速转移安置受威胁人员;做好参加现场抗灾抢险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到区应安办。

当发生较大自然灾害(Ⅲ级)、重大自然灾害(Ⅱ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Ⅰ级),由区委区政府、区应安委向怀化市委市政府、市应安委报告,区委区政府、区应安委做好期处置工作,上级应急预案一经启动,本预案的所有应急资源接受上级指

5.6先期处置

出现突发性自然灾害险情、灾情后,乡镇街道、基层群众组织和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区应安委、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及时报告灾情。同时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接报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相关部门和单位,通知到突发性自然灾害隐患点、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并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分析研判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划定突发性自然灾害警戒区和危险区,安排专人加强监测预警,明确应急避难场所,提出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建议对策,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发生。

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救援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突发性自然灾害隐患威胁的人员;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灾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及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4)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的级别,启用区应安委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工具等;

5)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供应;

6)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7)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影响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的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8)防止和避免次生灾害、衍生事件的发生。

5.7应急结束

1)对于继续救援会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容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的,经区委区政府和区应安委充分论证,可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区委区政府和区应安委确认符合继续救援条件时,再行组织救援,直至救援任务完成。

2)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或救援任务完成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可中止救援。

3)区应安委确认满足应急救援终止条件时,下达应急结束指令。

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区应安委判断应急结束:

1)现场已得到有效处置,导致次生、衍生事件的隐患已消除;

2) 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受伤人员得到妥善救治;

3) 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4) 社会影响基本消除;

5) 事发单位应急处置已经终止。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区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资金和自然灾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单位)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2 物资保障

区政府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合理规划、建设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区应安委在全区建立1个区级和15个乡镇级救灾物资储备库,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物资采购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政府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以及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信息的传送畅通。

加强区、乡镇(街道)、村组三级灾情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区应安委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完善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6.4 设备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车辆、计算机、照(摄)像机等设备和装备。

乡镇街道应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6.5 人力保障

区应安委要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专家库,保障技术力量;加强自然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培育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要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兼职灾害信息员提高自然灾害能力。

6.6 社会动员保障

区应安办、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部门要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应建立健全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形成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表彰等工作要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6.7治安保障

组织调集警力驰援灾区;指导并协同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现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

6.8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应组织应急医疗救援梯队,及时提供现场创伤医疗救治、疫情处置的基本设备,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过渡性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应安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乡镇街道评估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7.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应安委要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区应安办组织有关专家、乡镇街道、相关部门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受灾群众冬、春季生活困难情况,赴灾区开展评估,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

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部门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上级和区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季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区应安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乡镇街道开展因灾倒塌房屋等灾情评估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下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依法依规制定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4 其他设施重建

发改、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教育等部门(单位)做好灾区农田水利设施、交通、学校、供排水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5 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应急、金融等部门参与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应急、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单位)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应安办、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区气象局、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加强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群众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防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自然灾害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

加强对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的督查和问责,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自然灾害信息或者在自然灾害应对过程中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本预案的评估,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更新本预案并报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9.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鹤城区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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