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城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鹤城区突发性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怀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怀化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鹤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鹤城区行政区域内处置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突发性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性地质灾害。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共同参与,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上下联动、密切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应对工作。
3、预防为主,科学救援。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发挥现代科技和专业支撑作用,依托消防救援、专业救援、社会志愿者等多种力量,有效预防和科学应对地质灾害。
4、依法依规开展灾后救助与安置。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精准核定救助对象,规范安置方式,按标准发放救灾资金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公开透明、规范监管,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平稳推进灾后安置恢复。
1.5 灾害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地质灾害分别为小型地质灾害、中型地质灾害、大型地质灾害、特大型地质灾害四级。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1、在鹤城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安委),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任主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任副主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局和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为区级领导的,则由分管负责人担任)。
2、区应安委为区人民政府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统一指挥、部署全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决定启动、实施和终止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2.2 区应安委办公室职责
区应安委设立区应安委突发性地质灾害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安办),作为区应安委的办事机构。
1、区应安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区应安办主任,区应安办副主任由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水利局主要负责人和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负责区应安办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2、承担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日常工作;收集、分析和及时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地质灾害应急措施;协助区委、区政府和区应安委组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关地区、单位参与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完成区应安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规定和实际情况,设立由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区应安委确定。
现场指挥部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地质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方案,指挥调度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区应安委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区应安委交办的其他事项等工作。
现场指挥部各个工作组长一般由区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也可由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下设6个工作组,具体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由区水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区融媒中心、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组成。
负责信息报告、对外协调、新闻舆论监督引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统计和统一发布险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2、调查监测组: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水利局、怀化市环境保护局鹤城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水文局、区气象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
对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环境污染等情况开展应急调查和动态监测,实时观测救灾场地安全变化。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气象、水文变化情况,提出科学开展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相关建议。
3、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由区消防救援大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自然资源局、区武装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区水利局、区交通运输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以及专家组组成。
制定并组织实施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协调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治理相关措施;必要时,请求部队支援。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组成,区民政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
调集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传染病暴发。开展受伤人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心理疏导,做好灾后卫生防疫。
5、治安保卫组: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牵头组成,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
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救灾物资和公私财产,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6、后勤保障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区民政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鹤城区供电公司等单位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
负责抢险救援应急电力、供水和通讯保障,修复应急运输通道,保障救援人员食宿。调配、发放应急救济资金和物资。落实应急避难场所,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抚恤和经济补偿等。
2.4 专家组
区应安委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救援、治理以及气象、水文、舆情等方面的专家成立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为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2.5 区应安委应对地质灾害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分工
区委宣传部: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组织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媒体与公众舆论。
区政府办:负责传达区委、区政府和区应安委指示精神和调度命令,督促、调度、检查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情况。
区武装部:根据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需要,及时组织官兵、民兵和预备役等担负抗灾抢险、营救人员、转移物资及执行重大任务;重大紧急情况下,根据上级命令,协调部队力量支援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地质灾害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编制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负责监督、指导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普查、排查,负责对重大的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和治理工作。发布大型地质灾害险情预报,收集并上报有关地质灾害资料及灾害情况,制定防御预案,落实防御措施。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依法优先办理防汛工程征地手续,保障抢险用地。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推进地质灾害应急信息化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通讯保障,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的通讯设施。负责地质灾害电力保障,组织协调灾区工业企业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区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趋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情和天气趋势分析资料。
水文局:负责所辖水文站点的雨情、水情测报,密切监视和掌握雨水情况变化,及时提供雨情、水情,发布洪水预警信息。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鹤城区地质灾害引发的防涝排渍组织、协调工作;负责鹤城区职责范围城区内背街小巷及城东片区排水管网疏浚与畅通。
区水利局:负责水情监测预警以及地质灾害引发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组织抢修被损毁的水利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供气设施,负责城乡建设管理区内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排危除险和应急抢险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协调和安排地质灾害工程建设、应急处险工程、灾毁工程修复项目立项;负责地质灾害救灾物资的申报、调度、供应和必要的物资储备。
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维护地质灾害区域社会治安秩序,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财产安全,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
怀化市交警支队鹤城大队、机动勤务大队、国际陆港大队:负责地质灾害期间交通指挥,根据灾情路况,对部分道路实行封闭或分流行驶;对造成伤害事故的按照规定及时处理;保障信号灯应急移动电源。
区民政局: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筹措、监督和管理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排危除险和应急救援等补助资金。
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根据情况发布旅游预警信息。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害区域游客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旅游设施的保护、排险和修复工作。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新闻媒体进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和防灾避灾救灾知识普及教育。
区卫生健康局:组织指导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受伤人员救治,做好灾区的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区教育局:负责学校防灾减灾常识教育工作,做好易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校舍的安全防御工作,确保师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区商务局:协调组织、督促检查本系统各单位地质灾害救灾的资金安排调拨和物资储备供应工作。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及时组织应急救援物资调运。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鹤城分局:负责灾区环境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建议,指导、协调危险废物的处置,参与指导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指导。
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营救受困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救重要物资,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国网鹤城区供电公司:实施用电调度命令,保障地质灾害抢险、排涝、救灾的应急电力需要。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应急救援使用的食品、医疗器械进行质量安全监督与管理,打击地质灾害期间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确保市场的安全和正常运转。
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组织涉事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和分析研判,统筹地质灾害期间网络舆情监测、预警、报告和处置,统筹协调组织网上舆论引导,依法处置和封堵网上有害信息。
区司法局:加强对地质灾害相关法律法规的法治宣传教育指导,督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
乡镇(街道):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预案;上报灾情信息;负责本辖区内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启用和管理;建立乡镇(街道)应急救援队伍和志愿者队伍;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先期紧急处置工作,紧急情况下,组织人员紧急救助、疏散安置,控制地质灾害次生、衍生灾害。
怀化高铁站、火车站:负责铁路交通事故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协助做好抢险救灾的铁路运输保障。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所辖区域通信设施的防地质灾害安全,保障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水文气象站点的通讯畅通,优先传递防汛、水文气象通讯信息,督促落实有关地质灾害、水文、气象通讯的各项优惠措施。
中石化鹤城分公司、中石油鹤城分公司:牵头负责本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确保成品油市场正常供应,优先保障应急车辆用油。
其他未明确具体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职责的区应安委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突发性地质灾害期间服从区委、区政府和区应安委的统一安排部署,全面落实各项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工作任务。
3 预警预防报告机制
3.1监测预警体系
区自然资源局要加快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等工作,健全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提升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建立与应急、气象、水利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水文等信息。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区自然资源局要会同有关单位于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明确重点防范时期、重点防范区域、重要隐患点,并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保监测到点、责任到人。
3.2.2 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区有关单位、乡镇(街道)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区域、地段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范;区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制定排险防治措施,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2.3 发放“防灾明白卡”
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乡镇(街道)、村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放给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提高全社会的防灾意识和能力。
3.2.4 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共同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以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责任体系;教育、工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电力、铁路等部门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地灾”的原则以及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和主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搬迁避让、应急处置、工程治理等工作;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要坚持“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明确防治责任主体,督促落实防治措施。
3.2.5 完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
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和气象等部门要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机制,联合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预报工作。通过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信息系统、电视、广播、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将预警预报信息准确、迅速传达到各级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村级组织、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和受威胁群众,落实防灾措施。
3.2.6 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演练
各级政府要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一次地质灾害综合性应急演练;地质灾害易发区乡镇和街道要制定完善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至少应开展一次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基层干部群众临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3 灾害信息报告
3.3.1 信息报告
一般地质灾害,由区应安办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质灾害发生1小时内,通告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和破坏程度;在地质灾害发生24小时内,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通告灾情和地质灾害趋势判断;适时组织后续通告。并做好地质灾害简报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局。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按分级处置权限由市委市政府或以上党委政府负责信息发布,区应安办做好地质灾害灾情初步核查速报工作,并做好后续报告工作。
3.3.2 信息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出现的地点、时间、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受地质灾害险情威胁需要避险转移的人数、潜在的经济损失等。
3.3.3 信息通报
区自然资源、区应急管理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应建立地质灾害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机制。各级各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行政区域通报情况,并积极协调处置。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 响应分级
地质灾害发生后,根据地质灾害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当地救援情况,分为小型地质灾害(Ⅳ级)、中型地质灾害(Ⅲ级)、大型地质灾害(Ⅱ级)、特大型地质灾害(Ⅰ级)四级。
4.1.2响应行动
达到相应预警级别时,区应安委进行会商研判,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应安委决定,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区应安委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2 小型地质灾害(Ⅳ级)响应
4.2.1 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区应安委研究后启动小型地质灾害(Ⅳ级)响应:
(1)市应对地质灾害工作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小型地质灾害(Ⅳ级)响应;
(2)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3)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2 启动程序
区应安办根据天气预报、险情灾情等情况,按程序启动小型地质灾害(Ⅳ级)响应。
4.2.3 响应行动
启动小型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后,由区委区政府、区应安委根据形势变化及灾险情发展,及时组织会商、调度,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安委报送有关信息。
4.2.3.1 防灾救灾值班:启动小型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后,区应安委常务副主任带班,区应安委副主任轮流坐镇指挥中心值班。区级领导到联系的乡镇(街道)督促指导应对地质灾害工作;区应安委应对地质灾害工作主要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按区应安委领导指示在指挥中心联合值班或在岗值班;区应安委应对地质灾害工作其他成员单位领导在岗带班和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
4.2.3.2 防灾救灾会商与组织:区应安委副主任主持会商,区应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灾情监测预警和相关工作指导,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通过区应安委通报各成员单位。
4.2.3.3 区应安委应对地质灾害工作主要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并按照要求做好应对防范工作。
(1)区应急管理局收集汇总地质灾害信息上报;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前往地质灾害发生区域开展救援工作;分配、管理救助物资,督促灾区乡镇(街道)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2)区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测防范滑坡、泥石流、滚石等地质灾害险情。
(3)区气象局加强地质灾害期间的短期气候预报、中长期天气趋势分析和实时气象信息。
(4)区交通运输局抢修被毁坏的公路、桥梁和有关设施;协调运力,保障地质灾害物资运输和灾民的应急运输。
(5)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和指导通信(电信、移动、联通)及电力运营企业进行地质灾害区受损通信及电力设施的抢修,尽快恢复通信及电力。
(6)区水利局组织力量对地质灾害损毁水利工程建筑的抢修。
(7)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清理职责范围内背街小巷、道路、桥梁、大型树木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工作,处置好垃圾清理工作。
(8)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地质灾区建筑物的安全鉴定、受灾群众过渡安置房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及管理等;协调修复受损的供排水、燃气、市政等公用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的基本功能。
(9)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赴灾区人员搜救;及时营救受困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救重要物资。
(10)区商务局协调做好地质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工作。
(11)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迅速派出医护人员赴地质灾害区域开展医疗急救,实施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应急措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
(12)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负责维护地质灾害区域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
(13)怀化市交管支队鹤城大队、机动勤务大队、国际陆港大队指挥交通;对受地质灾害影响的部分道路实行封闭或分流行驶。
(14)国网鹤城区供电公司、国网经开区供电公司要加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及时进行电力调度,保障救灾及灾区电力供应。
区应安委应对地质灾害其他成员和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检查,做好应急准备,传播预警信息,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乡镇(街道)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做好预测预报;加强地质灾害等隐患点的巡查值守,根据预案组织抢险工作;调用本级人、财、物;将情况及时上报区应安办。
4.3 中型地质灾害(Ⅲ级)响应
4.3.1 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区应安委研究后,启动中型地质灾害(Ⅲ级)响应:
(1)市应对地质灾害工作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启动中型地质灾害(Ⅲ级)响应;
(2)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3)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3.2 启动程序
区应安办根据天气预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情况,提出启动建议,由区应安委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中型地质灾害(Ⅲ级)响应。
4.3.3 响应行动
4.3.3.1防灾救灾值班:区应安委主任带班,区应安委常务副主任坐镇指挥中心值班。区应安委副主任、区级领导到联系的乡镇(街道)督促指导应对地质灾害工作;区应安委应对地质灾害主要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在指挥中心联合值班;区应安委应对地质灾害其他成员单位实行值班领导和工作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区应安办主任参与值班。
4.3.3.2 防灾救灾会商与组织:区应安委常务副主任主持应对地质灾害会商,区应安委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加强防灾抗灾工作的指导,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应对地质灾害机构、区委区政府,并通报区应安委各成员单位。
4.3.3.3 区应安委应对地质灾害工作主要成员单位立即启动中型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并按照要求做好应对防范工作。
(1)应急管理局统筹各部门应急处置行动,评估灾情发展趋势;组织协调消防救援、专业抢险队伍开展人员搜救、被困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置警示标识;启动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精准核查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核心信息;对接上级应急部门争取支持。
(2)自然资源局要实时监测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风险,发布预警信息;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协助划定危险区域警戒线,参与灾后重建国土空间规划与建房选址。
(3)区气象局监测地质灾害区域气温、降水、风力等气象要素,及时发布短期、临近气象预报和预警信息;预警暴雨、大风、低温等恶劣天气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
(4)区水利局重点监测水库、水电站大坝、溢洪道等关键部位,及时处置裂缝、渗漏等险情,必要时启用泄洪设施;防范地质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灾害,监测河流水位、雨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区交通运输局要迅速排查国省干线、农村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受损情况,组织大型机械,抢修交通要道;保障救援车辆和物资运输通道畅通;协调客运、货运企业,参与受灾群众转移、救灾物资运输工作。
(6)区消防救援大队第一时间赶赴受灾现场,优先救援被困人员;处置地质灾害引发的建筑物坍塌、火灾、易燃易爆危险品泄漏等次生灾害,排查火灾隐患,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作业。
(7)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电力、通信运营商抢修受损设备,为灾区提供临时电力和通信服务。
(8)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维护受灾区域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盗窃、哄抢救灾物资、造谣惑众等违法犯罪行为。
(9)怀化市交管支队鹤城大队、机动勤务大队、国际陆港大队指挥交通;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路段、桥梁,对受地质灾害影响的部分道路实行封闭或分流行驶。
(10)区卫生健康局组建医疗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设临时医疗点,调配急救药品、医疗器械和救护车,对受伤群众进行紧急救治;对安置点、受灾区域进行消毒消杀,监测饮用水安全和传染病疫情,防止疫情传播。
(11)区商务局监测灾区生活必需品(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类、食盐等)市场供应和价格波动情况,组织商贸流通企业调运生活必需品,保障灾区市场供应。
(1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排查灾区房屋、市政基础设施(道路、排水、燃气、供热等)受地质灾害影响损坏情况,对危房进行鉴定,防止房屋倒塌造成二次伤亡;协调修复受损的供排水、燃气、市政等公用设施。
(13)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鹤城区职责范围城区内背街小巷排水管网疏浚与畅通、道路、桥梁大型树木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处理工作,负责怀化城区垃圾处置工作。
(14)国网鹤城区供电公司、国网经开区供电公司快速隔离故障线路,防止触电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 组织电力抢修队伍,优先恢复党政机关、医院、应急指挥部、受灾群众安置点等重点场所的供电。
(15)怀化市生态环境保护局鹤城分局要监测灾区空气、水质等环境质量,防止有害物质泄漏造成环境污染。
(16)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质量;监测生活必需品价格,查处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
区应安委应对地质灾害其他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检查,做好应急准备,传播预警信息,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乡镇(街道)应对地质灾害工作要求:加强监测,做好地质灾害信息收集;根据地质灾害预案组织抢险工作;调用本级人、财、物,做好防灾调度;将情况及时上报区应安办。
4.4 大型地质灾害(Ⅱ级)响应
4.4.1 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应安委研究后启动大型地质灾害(Ⅱ级)响应:
(1)市应对地质灾害工作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启动大型地质灾害(Ⅱ级)响应;
(2)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灾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4.2 启动程序
区应安办根据天气预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情况,提出启动建议,由区应安委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大型地质灾害(Ⅱ级)响应。
在服从市应对地质灾害指挥机构统一安排部署的前提下,区应安委全面负责辖区抗灾救灾的指挥调度和具体行动方案,区委、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工作组协助当地开展应对地质灾害工作。
4.4.3 响应行动
4.4.3.1 防灾救灾值班:区应安委主任坐镇指挥中心值班,区应安委常务副主任24小时值班;区应安委副主任和联系乡镇(街道)的区级领导24小时驻守联系的乡镇(街道);区应安委应对地质灾害主要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指挥中心联合值班,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股室负责人24小时在岗值班;区应安委应对地质灾害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股室负责人24小时在岗值班;区应安办主任在岗值班。
4.4.3.2防灾救灾会商与组织:区应安委主任随时主持防灾会议,区应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区应安委专家组参加。分析大型地质灾害(Ⅱ级)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发布紧急通知,督促乡镇、街道切实做好防灾抢险工作。全面收集整理防灾救灾情况,及时报告市应对地质灾害指挥机构和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委区政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我区防灾抢险情况,争取支持。区领导奔赴联系的乡镇、街道指挥防灾抢险工作。
区应安委可视灾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宣布进入紧急大型地质灾害(Ⅱ级)期。
区应安委统筹全区各单位工作人员,到乡镇(街道)、社区和村,开展应对地质灾害、维护稳定、访贫问苦、保障生产生活秩序。
4.4.3.3 区应安委应对地质灾害主要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统筹做好重灾区或联系的乡镇、街道的指导协助应对大型地质灾害(Ⅱ级)救灾工作,及时向区应安委汇报情况。
(1)区应安委技术专家组驻守一线指导应对地质灾害。
(2)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启动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提请成立区级现场应急指挥部,综合协调、汇总灾情信息并按规定上报。统筹应急救援队伍(含社会救援力量)、抢险装备和救灾物资,[链接]和豆包的对话协调跨区域救援支援;制定救灾方案,牵头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衣、食、住、医);做好灾害调查与责任认定;衔接上级救灾资金和政策落实。
(3) 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地质灾害防治专家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灾害成因分析、险情监测预警,划定危险区域范围并设置警示标识,提出科学处置建议。提供灾害点基础地质资料、测绘图件,实时监测灾害发展趋势(如滑坡体位移、泥石流流量等),及时向指挥部反馈险情变化,预判次生灾害风险。
(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电力、通信运营商抢修受损设备,为灾区提供临时电力和通信服务;组织企业排查生产设施、危化品储存设施受损情况,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5)区交通运输局要全面排查辖区内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受损情况,划定交通管制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组织抢险队伍优先抢修通往重灾区、安置点、医院的交通干线,清除路障、填补路面塌陷,保障救援车辆、物资运输通道畅通;调配应急运输车辆(如客车、货车、救护车),转运被困群众、伤员和救灾物资。
(6)区消防救援大队第一时间赶赴灾区,开展被困人员搜救工作,运用专业装备(破拆、顶升、潜水等)解救被埋压、被困群众,优先转移老弱病残孕等特殊群体。排查灾区火灾隐患,防范因地质灾害引发的易燃易爆物品泄漏、建筑坍塌等导致的火灾,及时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参与抢险作业,如清除塌方体、加固危险建筑、排水排涝等,配合其他部门开展次生灾害防范处置。
(7)区水利局立即对辖区内水库、水电站、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开展全面巡查,重点排查坝体裂缝、渗漏、溢洪道堵塞等险情,及时采取加固、放空、泄洪等处置措施;监测河流水位、水量变化,预判洪水风险;防范地震引发的堰塞湖险情,制定应急排险方案。
(8)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开展危房拆除、排险工作,防范余震引发的建筑物坍塌风险; 协调抢修受损市政设施;制定临时安置点建设方案,指导搭建临时板房、活动板房;编制灾后重建规划,确保重建房屋符合抗震标准。
(9)区气象局实时监测灾区气温、降水、风力等气象要素变化,及时发布暴雨、雷电等预警信息。分析气象条件对地质灾害发展、次生灾害发生的影响,及时调整预警级别,为应急处置、人员转移等工作提供实时气象支撑。
(10)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队伍赶赴灾区,设立临时医疗救治点,优先救治受伤群众;调配急救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开展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对安置点、受灾区域进行环境消杀,监测饮用水安全,防范肠道传染病、虫媒传染病等疫情发生。开展受灾群众心理疏导服务,普及灾后卫生防疫知识,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疫情信息。
(11)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鹤城区职责范围城区内背街小巷排水管网疏浚与畅通、道路、桥梁大型树木受地震影响的处理工作,清理灾区道路垃圾、废墟和建筑垃圾,保障城市交通和救援通道畅通。
(12)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维护受灾区域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盗窃、哄抢救灾物资、造谣惑众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
(13)怀化市交管支队鹤城大队、机动勤务大队、国际陆港大队: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路段、桥梁,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救援车辆、医疗救护车辆优先通行;疏导受灾区域及周边交通;排查道路安全隐患,设置交通警示标识。
(14)区商务局监测灾区生活必需品(粮油、肉蛋、蔬菜、成品油)市场供应和价格波动情况;组织商贸企业调运生活必需品,投放储备物资,保障灾区市场供应,稳定物价; 协调超市、农贸市场尽快恢复营业,设立临时供应点,方便受灾群众采购。
(15)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紧急排查灾区旅游景区、景点、文化场馆、体育设施受损情况,立即关闭受损场所并疏散游客,防范人员伤亡。协助做好滞留游客安置转移工作。组织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发布灾情信息、救援动态、避险知识等内容,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凝聚救灾合力。
(16)国网鹤城区供电公司、国网经开区供电公司紧急排查灾区电网线路、变电站、配电设施受损情况,迅速隔离故障区域,防止触电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组织抢险队伍抢修受损供电设施,优先恢复指挥部、医院、临时安置点、救援现场等重要场所的电力供应,及时处理供电故障。参与灾后电网恢复重建规划。
(17)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灾区市场监管,检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质量,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商品;监测生活必需品价格,查处哄抬物价、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配合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防范食源性疾病发生。
(18)怀化市生态环境保护局鹤城分局紧急排查灾区内工矿企业、危化品仓库、污水处理设施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场所,监测地表水、地下水、空气质量及土壤污染情况。 对泄漏的危化品、油污等污染物及时采取拦截、吸附、降解等应急处置措施,防范环境污染扩散。评估灾害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制定生态修复方案。
(19)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排查灾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受灾情况,指导企业开展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为受灾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帮扶、职业培训等服务,参与灾后民生保障方案制定。
(20)区民政局协助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提供食品、衣物、被褥等物资。核实受灾困难群众(低保户、特困人员、残疾人等)情况,给予临时救助、生活补助等帮扶,参与灾后社会福利设施恢复重建规划。
区应安委应对地质灾害工作其他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检查,做好应急准备,传播预警信息,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乡镇(街道)应对地质灾害工作要求: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负责人到现场组织指挥防灾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控制险情,做好受威胁地区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应安办。
4.5 特大型地质灾害(Ⅰ级)响应
4.5.1 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应安委研究后启动特大型地质灾害(Ⅰ级)响应:
(1)市应对地质灾害工作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启动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响应;
(2)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3)灾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4.2 启动程序
区应安办根据天气预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情况,提出启动建议,由区应安委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特大型地质灾害(Ⅰ级)响应。
在服从市应对地质灾害指挥机构统一安排部署的前提下,区应安委全面负责辖区应对地质灾害的指挥调度和具体行动方案,区委、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工作组协助当地开展防灾救灾工作。
4.5.3 响应行动
4.5.3.1 防灾救灾值班:区应安委主任和常务副主任坐镇指挥中心值班;区应安委副主任和联系乡镇(街道)的区级领导24小时驻守在联系的乡镇(街道);区应安委应对地质灾害工作主要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指挥中心联合值班,其他班子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区应安委应对地质灾害工作其他成员单位全体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
区应安办主任和区应安办全体工作人员在岗值班,各乡镇(街道)参照区级启动应急响应行动期间值班规定执行。
4.5.3.2 防灾救灾会商与组织:区应安委随时召开紧急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区委书记主持防灾会商,区应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区应安委专家组参加。分析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灾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督促相关乡镇(街道)、全区所有部门(单位)切实做好应对地质灾害工作,随时向市应对地质灾害指挥机构、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报告情况。区委区政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我区应对地质灾害情况,争取资金、抢险、救生、物资器材等支持。区领导立即奔赴各自联系的乡镇、街道指导应对地质灾害。区应安委迅速派出由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应对地质灾害。
区委区政府在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宣布我区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特大型地质灾害期,把应对地质灾害作为中心工作。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包括驻我区军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等)全力开展防灾救灾。紧急防灾救灾期间,在全区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区应安委主要领导统筹全区所有单位工作人员到乡镇(街道)、社区和村,开展应对地质灾害、维护稳定、访贫问苦、保障生产生活秩序。尤其做好重点区域和场所电力供应、通讯保障;紧急情况下,重点是转移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开展重大险情的抢护;开展交通工程的实时调度;发布应急响应和动员令,各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要听候调遣,随时随地进行抗灾抢险;派出工作组、专家组、督查组到一线具体指导、督查防灾抢险工作,必要时,向上级请求部队力量或设备支援。
4.5.3.3 区应对地质灾害主要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必须增派力量赶赴重灾区指导应对地质灾害工作。
(1)区应安委技术专家组驻守一线指导应对地质灾害。
(2)区应急管理局立即牵头启动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救援;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明确各单位职责分工;实时汇总灾情、救援进展,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及区委区政府;协调调拨救灾物资(帐篷、棉被、食品等),保障救援物资供应;组织开展灾情评估、损失统计,指导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前期工作;监督各单位应急措施落实,及时解决救援过程中的跨部门协调问题。
同时,紧急请求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3) 区自然资源局第一时间开展地质灾害现场勘查,确定灾害类型(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出具地质灾害险情研判报告,为救援决策提供依据;组织专业技术队伍,排查周边区域次生地质灾害隐患,设置警示标识,划定危险区域并管控;指导受灾区域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制定灾后地质灾害防范方案;配合开展灾情核查,提供地质灾害相关基础数据(地质构造、隐患点台账等)。
同时,紧急请求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4)区武装部在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初判为特大型地质灾害(Ⅰ级)时,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迅速组织民兵应急分队赶赴灾区,参与人员搜救、被困群众转移疏散;必要时协调驻军部队参与重大救援任务,衔接部队救援力量与地方应急体系。
(5) 区委宣传部统筹灾害应急宣传工作,及时发布官方灾情信息、救援进展、避险提示,回应社会关切,避免谣言传播;引导社会舆论正向发展;协调各类媒体平台(电视、广播、新媒体)推送应急避险知识、安置政策等内容;收集整理救援先进事迹,开展宣传报道,凝聚社会救援合力。
(6)区交通运输局立即排查灾区公路、桥梁、航道等交通设施损毁情况;调配大型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吊车)抢修损毁道路、桥梁,打通救援通道,保障救援车辆、物资运输通行;协调客运、货运企业,调配车辆参与被困群众转移、救灾物资运输;灾后牵头推进交通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同时,紧急请求省市交通运输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7)区消防救援大队作为主力救援力量,第一时间赶赴灾区开展人员搜救,利用生命探测仪、破拆工具等设备,搜救被掩埋、被困人员;处置灾区火灾、危化品泄漏等次生灾害,切断灾区危险电源、气源,消除安全隐患;参与危险区域排险工作,如封堵燃气泄漏、清理坍塌物等。
(8)区水利局立即对辖区内水库、水电站、堤防、供水设施等水利工程开展全面巡查,重点排查坝体裂缝、渗漏、管道断裂等隐患,对病危工程采取放空、加固等应急处置。实时报送水文数据,为应急决策提供支撑;组织专业队伍抢修损毁水利设施,保障灾区应急供水(临时供水点搭建、供水管道修复);指导灾区排水防涝,疏通河道、排水管网,减轻积水影响。监测河流水位、水量变化,制定应急排涝、泄洪方案,及时疏散受洪水威胁群众。
同时,紧急请求省市水利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9)区气象局启动应急气象监测,加密灾区及周边区域气象观测频次,实时监测降雨、风力、气温等气象要素变化;精准预报灾害性天气(降雨、强对流等),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灾后持续提供气象服务,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气象保障。
同时,紧急请求省市气象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10)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商抢修受损通信设备,搭建临时应急通信网络,通过卫星电话、应急通信车等设备,优先保障指挥部、重灾区的通信需求,协助受灾群众恢复对外联络。协调电力部门保障通信设施、应急指挥场所、医疗救护点等重点区域的电力供应。排查工业企业受损情况,指导企业开展应急处置,防范危化品泄漏、爆炸等次生灾害,协助企业灾后恢复生产。
同时,紧急请求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11) 区卫生健康局组建医疗救治队伍(急诊、外科、防疫等专业)赶赴灾区,搭建临时医疗救治点,开展伤员救治(止血、包扎、手术、转运),分类处置轻伤、重伤人员;组织疾控队伍开展灾区环境消杀(重点区域、临时安置点、饮用水源),监测饮用水水质,防范肠道传染病、呼吸道传染病等疫情发生;储备调配医疗防疫物资(药品、医疗器械、消杀用品),保障灾区医疗救治需求;开展受灾群众心理疏导,缓解灾后心理创伤;灾后指导恢复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开展疫情常态化监测。
同时,紧急请求省市卫生健康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1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排查灾区房屋建筑(居民住宅、公共建筑)损毁情况,判定房屋安全等级,对危房设置警示标识,组织人员撤离;调配建筑机械(挖掘机、推土机)参与救援通道抢修、废墟清理;指导灾后房屋重建、修缮工作,制定房屋建设安全标准,保障重建房屋质量;排查灾区市政设施(供水、排水、燃气)损毁情况,协助抢修,保障市政设施逐步恢复运行。
同时,紧急请求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13)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鹤城区职责范围城区内背街小巷排水管网疏浚与畅通、道路、桥梁大型树木受地震影响的处理工作,清理灾区道路垃圾、废墟和建筑垃圾,保障城市交通和救援通道畅通。
(15)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维护受灾区域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盗窃、哄抢救灾物资、造谣惑众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安置。
同时,紧急请求省市公安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16)怀化市交管支队鹤城大队、机动勤务大队、国际陆港大队: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路段、桥梁,开辟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障救援车辆、医疗救护车辆优先通行;疏导受灾区域及周边交通;排查道路安全隐患,设置交通警示标识。
(17)区商务局监测灾区生活必需品(粮油、肉蛋、蔬菜、成品油)市场供应和价格波动情况;组织商贸企业调运生活必需品,投放储备物资,保障灾区市场供应,稳定物价; 协调超市、农贸市场尽快恢复营业,设立临时供应点,方便受灾群众采购。
同时,紧急请求省市商务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18)区财政局紧急调拨救灾资金,加强使用监管;对接上级财政部门争取救灾资金支持,统筹灾后恢复重建资金。
同时,紧急请求省市财政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19)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排查灾区旅游景区、文博场馆、体育场馆等场所受损情况,组织景区内游客、工作人员紧急转移疏散,关闭受灾景区并设置警示标识;利用广电平台配合宣传部发布应急信息、避险知识,保障应急广播畅通;灾后指导旅游景区、文博场馆、体育场馆恢复重建。
同时,紧急请求省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20)国网鹤城区供电公司、国网经开区供电公司立即排查灾区供电线路、变电站、配电设施损毁情况,划定抢修区域,制定抢修方案;调配应急发电设备(发电机、应急供电车),优先保障应急指挥部、临时安置点、医疗救治点、通信基站等核心区域供电;组织电力抢修队伍,开展线路修复、设施重建,逐步恢复灾区正常供电。
(2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排查灾区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受损情况,防范不合格食品、药品流入市场;监督灾区临时安置点、临时供应点的食品、药品质量安全;排查灾区特种设备(电梯、压力容器等)安全隐患,对受损特种设备进行封存、检修,严禁带病运行;打击灾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救灾物资等违法行为;灾后指导食品、药品经营单位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恢复经营,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同时,紧急请求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22)怀化市生态环境保护局鹤城分局排查灾区生态环境受损情况,重点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地、土壤、空气、河流等环境质量,及时掌握污染状况;处置灾区危化品泄漏、重金属污染等环境突发事件,采取隔离、清理、治理等措施,降低环境污染风险;评估灾后生态环境破坏程度,制定生态修复方案;监督灾区各类污染物处置,避免环境污染扩散。
同时,紧急请求省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2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灾群众社会保险待遇正常发放;协调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补助、社保缴费减免等政策。
同时,紧急请求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24)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受灾群众应急转移安置工作,设立临时安置点,提供住宿、饮食、医疗、心理疏导等基本服务。排查核实受灾群众家庭情况,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救灾物资,重点保障孤寡老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群体的生活需求。协调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应对地质灾害和灾后恢复工作,规范志愿者管理和服务流程,形成救援合力。
同时,紧急请求省市民政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25)区农业农村局:协调应对地质灾害种子、农用物资储备、应急调用和分配;汇总统计农业灾情。
同时,紧急请求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26)区统计局联合各相关部门开展灾情统计调查,核实受灾人口、房屋损毁、经济损失等数据;为指挥部制定救灾方案、分配救灾资源提供数据支撑。开展灾后损失评估工作,协助完成整体灾害损失核算。公开灾情统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统计工作透明规范。
同时,紧急请求省市统计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区应对地质灾害其他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按职责做好应对地质灾害工作,组织好本行业应对地质灾害工作,服从区应安委调遣和工作安排。
乡镇(街道)应对地质灾害工作要求:服从区委、区政府、区应安委统一指挥调度。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增加应对地质灾害力量,加强值班和信息传递工作;做好灾害预测预报,研究部署应对地质灾害工作,加大查险、排险、除险力度;按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加强防守巡查力量,及时控制险情;对危险区域和出现严重险情地质灾害隐患点,快速转移安置受威胁人员;做好参加现场应对地质灾害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到区应安办。
当发生较大地质灾害(Ⅲ级)、重大地质灾害(Ⅱ级)、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由区委区政府、区应安委向怀化市委市政府、市应安委报告,区委区政府、区应安委做好前期处置工作。上级应急预案一经启动,本预案的所有应急资源接受上级指挥。
4.6 信息发布
各级应对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4.7 应急结束
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灾民转移和安置、现场清理、灾害后续监测及必要的防范工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及恢复生产规划,统筹安排灾区的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基础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建设,配备相应的救援设施设备,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应急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加强抢险救灾物资保障。
6.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移动单兵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等方式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全省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6.3 技术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开发利用工作力度,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建设,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建立技术指导中心,选择技术支撑单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技术服务,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6.4 物资保障
区发展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职责和预案要求,组建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质灾害灾区应急物资的供应。保障地质灾害灾区所需生活救助物资、救援工作装备配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供应。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物资采购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6.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紧急医学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应急药品、器械和防护、消杀等物资援助,开展医疗救护演练。
6.6 装备保障
区应安委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地质灾害特点和自身应急工作职责,充分考虑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参与人员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和伤害类别,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人员安全防护机制,配备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安全。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宣传部门、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群众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防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督查和问责,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地质灾害信息或者在地质灾害应对过程中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衔接
本预案下级预案为辖区内乡镇(街道)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超出本预案应急能力和应急区域的,与《怀化市鹤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怀化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进行衔接,当上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服从上级应急预案。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评估,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更新本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预案,制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怀化市鹤城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