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鹤城区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健全鹤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压实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责任,规范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和方法,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怀化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怀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鹤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鹤城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其中,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专门预案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救援。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鹤城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应安委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应急救援工作有关规定和本预案要求履行职责;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事故发生企业、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及时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工作。
(3)预防为主,防救结合。高度重视事故预防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努力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坚持科学施救,预防次生灾害发生。
(4)依靠科技,科学处置。鼓励公共安全科技研发,推进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的运用,提高应急装备和设施的科技含量。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应急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5)依法依规开展灾后救助与安置。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精准核定救助对象,规范安置方式,按标准发放救灾资金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公开透明、规范监管,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平稳推进灾后安置恢复。
1.5 事故分级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四级。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
在鹤城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区应急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安委),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任主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任副主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公安局和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主要负责人为区级领导的,则由分管负责人担任)。
区应安委为区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其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鹤城区应安委各项工作部署;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研究、协调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具体问题;协调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相应值班人员,及时收集、研判、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救援处置情况;负责对外信息发布内容的拟定及按有关规定程序发布信息;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区应安委办公室职责
区应安委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安办),区应安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区应安办主任,区应安办副主任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人和区应急管理局、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负责区应安办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是:传达上级和区应安委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指令;负责收集、综合事故信息,并及时向区应安委汇报生产安全事故重要信息;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生产安全事故发展趋势,对损失和影响进行评估;组织、协调开展事故救援、抢险及相关的通信、交通、物资保障等工作;完成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现场工作组及职责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定和实际情况,在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制定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开展现场抢险救援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力量统一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及时收集、汇总并向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处置情况,落实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等工作;现场指挥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现场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各工作组组长组成,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区应安委确定。
各个工作组长一般由区直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也可由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7个工作组,具体如下: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气象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参加。
职责: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告,统一协调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督促落实指挥部议定事项,解决救援工作有关事项等。实时跟踪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情况和发展趋势(事故点位置、发生原因、责任人、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疏散路线、周边情况、首要防范重点方向和部位)等;综合协调各组工作;督办重要事项。
应急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事发企业、事发地乡镇(街道)等单位参加。
职责:负责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经现场指挥长同意后组织实施;协调、调集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等应急资源,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治理相关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根据事故现场救援需要协助转移和安置群众;指导协助事故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组织安全、消防等相关专家组成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并指定专家组组长,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预防次生、衍生事故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新闻报道组:鹤城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等单位参加。
职责:负责新闻媒体接待,组织新闻媒体有序采访,做好记者服务和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统筹新闻宣传报道工作,统一发布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依照有关程序发布事故救援处置信息。
医疗卫生组:由鹤城区卫生健康局牵头,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参加。
职责:负责现场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伤员救治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工作;汇总上报伤员救治信息。根据需要负责调集卫生技术力量和急需的医疗器械、药品;指挥调度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紧急救治等工作;承办鹤城区指挥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环境监测组: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鹤城分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气象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
对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进行环境的污染情况调查和动态监测,提供气象预报等。组织风险监测,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
专家技术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建设局、专家组成员组成。
区应安办在现场组织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开展现场监测预警和救灾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救援方案。
后勤保障组:由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区民政局、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国网鹤城区供电公司、国网经开区供电公司等单位参加。
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保障事故现场指挥部与各级应急指挥中心信息传输畅通。负责组织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根据需要紧急调拨装备和物资和生活救助物资。紧急安置受影响人员、保障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物资供应,组织接受捐赠、援助工作。事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善后处置工作,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抚恤和经济补偿事项。
2.4 鹤城区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1)非煤矿山事故。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区自然资源局、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鹤城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怀化市交管大队鹤城大队、特勤大队、经开区大队、各乡镇(街道)以及国网鹤城区供电公司、国网经开区供电公司等单位参与配合。专项指挥机构为区应安委。
(2)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事故。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区自然资源局、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鹤城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怀化市交管大队鹤城大队、特勤大队、经开区大队、各乡镇(街道)以及国网鹤城区供电公司、国网经开区供电公司等单位参与配合。专项指挥机构为区应安委。
(3)道路交通(含危险化学品、火工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事故。由怀化市交管大队牵头,区应急管理局、鹤城区交通运输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鹤城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民政局、怀化市交管大队鹤城大队、特勤大队、经开区大队、各乡镇(街道)以及国网鹤城区供电公司、国网经开区供电公司、等单位参与配合。专项指挥机构为区应安委。
(4)火灾事故。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区民政局、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鹤城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气象局、怀化市交管大队鹤城大队、特勤大队、经开区大队、各乡镇(街道)以及国网鹤城区供电公司、国网经开区供电公司。专项指挥机构为为区应安委。
(5)建筑施工事故。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鹤城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气象局、区民政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怀化市交管大队鹤城大队、特勤大队、经开区大队、各乡镇(街道)以及国网鹤城区供电公司、国网经开区供电公司等单位参与配合。专项指挥机构为区应安委。
(6)特种设备事故。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鹤城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怀化市交管大队鹤城大队、特勤大队、经开区大队、各乡镇(街道)及国网鹤城区供电公司、国网经开区供电公司等单位参与配合。专项指挥机构为区应安委。
(7)其他事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相应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配合,专项指挥机构为区应安委。(具体见附件1)
根据以上各专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由各专项指挥机构的应急指挥部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长,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力量,统一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相应成员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配合、协助指挥长积极组织救援,制定事故救援处置方案,快速调度救援物资,疏散现场人员至安全地点。
2.5 区应安委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分工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突发事件舆情应急工作、新闻发布会、采访、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及时、有效地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事故区域、企业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统筹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指导区各企业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具体牵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煤矿山事故、工贸企业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指导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工作;协助负责受灾区域及受伤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以及应急预案的演练、管理和修订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鹤城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拨的协调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工业行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灾区抢险救灾、停工停产、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灾区工业受灾情况;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无线电通信保障工作。
区商务局:牵头商贸行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商贸服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生活物资的保障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建筑施工、燃气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牵头铁路、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组织运力运输救灾人员、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转移受灾群众;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公共交通、公路、水路交通保障工作。确保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维护事故期间市场价格和经营秩序,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检测等援助工作。
怀化市交管支队鹤城大队、机动勤务大队、国际陆港大队:牵头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事故现场交通指挥,根据灾情路况,对部分道路实行封闭或分流行驶。
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负责指导和管理鹤城区社会治安工作。协调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物品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现场警戒、维稳、涉案人员监控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区自然资源局:主要应对地震、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与应急管理局一起,牵头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灾害救援和抢险救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疏散居民,对重要生产设施、重点消防安全保卫部位和城镇、居民区进行重点防护。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鹤城分局:负责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应急环境监测与处置工作。配合做好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违规操作和使用、储存、运输引发事故风险防控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学救援队伍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区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市政工程(含园林、绿化、亮化等)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组织鹤城区城区城市管理系统职责范围内的道路的应急抢修、城市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城镇燃气、市管公园、广场及城区户外广告等市政公用行业及其工程建设项目应急管理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事故区域气象监测服务,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提出灾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建议。
区民政局:协同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工作。支持和引导具备资质的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社会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区财政局:安排对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灾后重建所需资金的计划、调度,给予经费保障。
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组织涉事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和分析研判,统筹灾害期间网络舆情监测、预警、报告和处置,统筹协调组织网上舆论引导,依法处置和封堵网上有害信息。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伤预防费用;督促落实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赔付工作;负责对抢险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贡献的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
国网鹤城区供电公司、国网经开区供电公司:负责电网输供应应急救援工作;优先保障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的电力供应,及时恢复灾区供电;保障事故抢险救援的供电需要和安置滞留人员场所的电力供应。
区总工会: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结合工会职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事故企业单位及时做好前期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事故现场人力、物力、救援物资等保障工作;协助组织调配现场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情况,管控次生灾害的风险;参与维护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其他未明确具体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职责的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及职责,结合本单位的具体实际开展相应工作,事故期间服从区委区政府、区应安委统一部署,根据救援需要开展工作。
事发单位: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按照规定向事发地的区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事故信息,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照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及抢修等工作。相关涉事单位应协同应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事故危害。
3 预警信息与处理
3.1 监测
3.1.1生产经营单位监测
生产安全责任主体是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完善事故风险隐患的监测机制,确定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网络监测监控,发现事故隐患要分级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并立即整改。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监测监控,做好隐患排查台账,建立和实时更新危险源数据库,监测网络应按规定与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联网。
3.1.2属地政府监控
区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生产企业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重点防护目标进行调查、辨识、登记和风险评估。特别是对危险化学品、冶金机械等工贸企业、建筑工地等风险较高企业单位,应急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掌握辖区内可能发生事故灾害等基本状况,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危险源监控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的动态监控。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类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能造成的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原则上分为四级:可能导致一般事故的为Ⅳ级、可能导致较大事故的为Ⅲ级、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为Ⅱ级、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事故的为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2.2 预警发布
区应安办应将预警信息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同时向可能受影响人群发布,视情况可采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新媒体等渠道发布预警。必要时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原因(事故或事故风险)、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时间、影响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一般由区应安委发布。
3.2.3 预警行动
区应安办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信息后,要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区应安委。
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设施检查监测,必要时组织停产撤人;组织应急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区应安委根据预警分类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不限于)措施:
(1)区应安委及相关成员单位、事发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事发单位负责人应做好应急准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区应安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制订预警行动方案,建立并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3)组织协调涉险区域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事故危害。必要时采取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和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限制使用或关闭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
(4)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资源准备,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
(5)对事故已经发生的,在事故预警的基础上,依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
(6)及时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在此基础上,区应安委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按程序申请启动本预案预警响应,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
3.2.4 预警解除
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由发布单位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发布预警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3.3 信息报告
区应安办、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单位、有关乡镇(街道)应急管理机构是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
3.3.1 报告程序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事发单位要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给企业主管部门、区应急管理局;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应急管理局接报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区应安办和上级部门,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情况紧急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
区应安办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和研判,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事故及隐患的危害性和危险性进行辩识评估,并按规定向区应安委以及怀化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区直部门向对口市直部门报告信息应当与区应安办保持一致。
3.3.2 报告内容和要求
信息报告应尽量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信息来源,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故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 响应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灾情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救援情况,分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四级响应分级。
4.1.2 响应行动
达到相应预警级别时,区应安委进行会商研判,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应安委决定,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区应安委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2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响应
4.2.1 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区应安委研究后启动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响应:
市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启动生产安全事故Ⅳ级响应。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2 启动程序
区应安办根据灾情险情、救援情况、天气预报等情况,按程序启动生产安全事故Ⅳ级响应。
4.2.3 响应行动
启动生产安全事故Ⅳ级应急响应后,由区委区政府、区应安委根据形势变化及灾险情发展,及时组织会商、调度,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安委报送有关信息。
4.2.3.1 生产安全事故值班:启动生产安全事故(Ⅳ级)应急响应后,区应安委常务副主任带班,区应安委副主任轮流坐镇指挥中心值班。区级领导到联系的乡镇(街道)督促指导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主要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按区应安委领导指示在指挥中心联合值班或在岗值班;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其他成员单位领导在岗带班和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
4.2.3.2 生产安全事故会商与组织:区应安委副主任主持会商,区应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事故监测预警和相关工作指导,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并通报区应安委各成员单位。
4.2.3.3 区应安委应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主要成员单位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Ⅳ级)应急响应,并按照要求做好应对防范工作。
(1) 区应急管理局收集事故信息,汇总报送上级;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调集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协调救援物资前往事故现场;组织专家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分析;督促乡镇(街道)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2)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工业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保障事发地通信、电力运行;开展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指导和检查。
(3)区商务局牵头商贸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调配生活必需品(如粮食、食用油、食盐、饮用水等),保障事故影响区域及安置点的物资供应;开展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指导和检查。
(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建筑施工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对事发地周边涉及的房屋建筑、基础设施工程、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
(5)怀化市交管支队鹤城大队、机动勤务大队、国际陆港大队牵头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救灾车辆通行。
(6)区交通运输局牵头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修复受损坏的道路桥梁,保证通行;保障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
(7)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稳定事故发生周边市场,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并对事故中涉及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
(8)区消防救援大队和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组织实施抢险救援,优先救人;指挥协调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9)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牵头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以及秩序的维护,协助组织受灾群众安全疏散。
(10)区卫生健康局设立临时医疗点,对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工作;为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服务。
(11)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鹤城分局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进行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对危险废物的处置。
(12)区气象局提供事故现场气象信息,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气象信息。
(13)国网鹤城区供电公司、国网经开区供电公司牵头电力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对其他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电力进行保障。
区应安委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其他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检查,做好应急准备,传播预警信息,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乡镇(街道)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要求:加强监测,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收集;调用本级人、财、物,做好防灾调度;将情况及时上报区应安办。
4.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响应
4.3.1 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区应安委研究后启动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响应:
(1)市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启动生产安全事故Ⅲ级响应。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3)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3.2 启动程序
区应安办根据灾情险情、救援情况、天气预报等情况,提出启动建议,由区应安委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响应。
4.3.3 响应行动
4.3.3.1生产安全事故值班:区应安委主任带班,区应安委常务副主任坐镇指挥中心值班。区应安委副主任、区级领导到联系的乡镇(街道)督促指导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在指挥中心联合值班;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其他成员单位实行值班领导和工作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区应安办主任参与值班。
4.3.3.2生产安全事故会商与组织:区应安委常务副主任主持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会商,区应安委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及时将情况上报市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机构、区委区政府,并通报区应安委各成员单位。
4.3.3.3区应安委应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主要成员单位工作要求:
(1)区应急管理局核实事故情况(时间、地点、类型、伤亡、涉险范围等),上报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部门,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响应建议;牵头组建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各部门、救援队伍、物资装备;负责事故信息上报、续报、处置总结与预案评估。
(2)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贸、民爆企业事故处置;协调应急通信、无线电保障;组织行业专家参与技术处置。对受事故影响的工业企业,指导其后续恢复生产经营。
(3)区商务局负责协调商场、超市、加油站等商贸领域事故处置;保障救援期间生活必需品供应;协调成品油应急供应。对受事故影响的商贸企业,指导其后续恢复生产经营。
(4)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运输企业事故处置;保障救援车辆优先通行;组织应急运力转运伤员、物资。修复受损道路、桥梁,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5)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职责范围内建筑坍塌、市政设施、燃气泄漏等抢险;组织工程抢险队伍、机械设备、专家到场;对受损建筑、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对危险建筑物采取加固、拆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二次坍塌造成人员伤亡。
(6)区消防救援大队第一时间到场开展搜救、灭火、排险;对危化品泄漏进行洗消、堵漏、控险;配合现场指挥部开展专业救援。
(7)区生态环境局对事故区域大气、水、土壤开展监测;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扩散;提出污染处置和生态修复方案。评估事故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8)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事故处置;组织专家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测、评估、排险;保障救援期间食品药品安全。
(9)区卫生健康局组建医疗救护组赶赴现场;对伤员实施止血、包扎、清创等紧急救治,优先转运重伤员至定点医院;组织医疗专家会诊,优化救治方案,提高伤员治愈率;做好医疗救治信息统计与上报。
(10)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划定警戒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维护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协助疏散、搜救,对涉嫌安全生产犯罪的相关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怀化市交管支队鹤城大队、机动勤务大队、国际陆港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救灾车辆通行。
(12)国网鹤城区供电公司、国网经开区供电公司对事故区域实施断电、停电操作,防止触电次生事故;为救援现场提供临时供电保障,确保救援设备、照明等用电需求。
(13)区气象局实时提供风向、风速、降雨等气象信息;发布影响救援的气象预警。实时更新气象数据,为救援方案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14)区城市管理和执法局负责区职责范围内市政管网、路灯、道路等抢险;清理路障,保障救援通道;做好现场及周边环境秩序管控。
(15)区总工会慰问伤亡职工家属;协助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协调解决职工医疗救治、工伤保险赔付等权益问题。
区应安委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其他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检查,做好应急准备,传播预警信息,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乡镇(街道)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要求:加强灾情监测,做好灾害预测预报;加强地质灾害等隐患点的巡查值守,组织抢险工作,调用本级人、财、物;将情况及时上报区应安办。
4.4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响应
4.4.1 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区应安委研究后启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响应:
(1)市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启动生产安全事故Ⅱ级响应。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3)或者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4.2 启动程序
区应安办根据灾情险情、救援情况、天气预报等情况,提出启动建议,由区应安委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响应。
在服从市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指挥机构统一安排部署的前提下,区应安委全面负责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的指挥调度和具体行动方案,区委、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工作组协助当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工作。
4.4.3 响应行动
4.4.3.1 生产安全事故值班:区应安委主任坐镇指挥中心值班,区应安委常务副主任24小时值班;区应安委副主任和联系乡镇(街道)的区级领导24小时驻守联系的乡镇(街道);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指挥中心联合值班,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股室负责人24小时在岗值班;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股室负责人24小时在岗值班;区应安办主任在岗值班。
4.4.3.2生产安全事故会商与组织:区应安委主任随时主持会议,区应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区应安委专家组参加。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收集整理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报告市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指挥机构和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委区政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我区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争取支持。区领导奔赴联系的乡镇(街道)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工作。
区应安委可视灾情,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依法宣布进入紧急生产安全事故期。
区应安委统筹全区各单位工作人员,到乡镇(街道)、社区和村,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维护稳定、访贫问苦、保障生产生活秩序。
4.4.3.3 区应安委应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统筹重灾区或联系乡镇(街道)的事故救灾工作,及时向区应安委汇报情况。
(1)区应安委技术专家组驻守一线指导抢险救灾。
(2)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启动重大事故应急响应,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启动预案、上报信息、统筹指挥、协调跨部门救援;牵头处置危化、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工贸行业事故;根据事态发展申请扩大响应或跨区域支援。调配区级应急救援队伍、抢险装备及储备物资(如破拆工具、防护装备、急救物资等),协调社会应急力量参与救援。组织专家技术组开展风险研判,提供事故处置技术支持,防范火灾、爆炸、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次生灾害。组织群众救助与安置;牵头事故调查、善后、评估、信息汇总上报。
(3)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工业企业、民爆、电力、通信应急保障;组织工业企业自救;调配工业应急物资、设备;保障应急通信、电力供应;协调停产、限产、保供。提供涉事企业生产工艺、设备参数、原料及产品特性等核心技术资料。指导受损企业开展生产恢复。
(4)区商务局处置商贸流通、成品油、大型商超事故;保障生活必需品(肉蛋菜粮)、成品油供应;组织商贸企业应急疏散与救援;统计商贸类企业事故损失,协助开展善后恢复工作,对接保险机构推进理赔服务。
(5)区消防救援大队作为一线主力救援力量,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危化泄漏处置、破拆救援;现场抢险、洗消、排烟、供水、应急照明;防范爆炸风险。指导现场人员安全防护,组织群众紧急疏散撤离,设置警戒区域并维护现场秩序。
(6)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处置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场站事故;抢修损毁交通设施;开辟救援绿色通道;保障救援人员、物资、伤员运输;管控交通秩序;协调运输企业,建立跨区域应急运输联动机制,保障救援物资快速调运。
(7)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处置建筑施工、城镇燃气、房屋坍塌事故;组织建筑抢险、燃气抢修、危房鉴定、结构加固;管控工地与燃气风险。调配工程抢险设备(如起重机、挖掘机、装载机等)和工程队伍,协助开展救援作业及现场清理。
(8)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治安秩序,设置警戒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防范次生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疏散撤离,核查伤亡人员身份,安抚群众情绪,处理涉事人员管控及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9)区卫生健康局组建医疗救护专家组,调配急救车辆、医护人员及急救药品,在现场设立临时医疗点,开展伤员紧急救治与转运。实施分级救治,优先保障重伤员救治资源。开展现场卫生防疫工作,对事故区域进行消毒消杀,防范疫情传播,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实时统计伤亡人员信息,上报医疗救治进展。
(10)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鹤城分局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监测(含空气、水体、土壤、地下水),实时跟踪污染物扩散范围及浓度变化。指导处置危险废物、受污染土壤及水体,监督无害化处理全过程,评估环境损害程度并制定修复方案。
(1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处置特种设备(电梯、锅炉、压力容器)、食品药品事故;开展特种设备检测、抢修、封控;查处假冒伪劣应急物资;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与市场秩序,保障救援物资质量安全。
(12)国网鹤城区供电公司、国网经开区供电公司快速切断事故区域危险电源,保障救援现场安全用电,抢修受损供电线路、设备,恢复正常供电。调配应急发电设备(如发电机),为现场指挥部、临时医疗点、救援设备提供应急供电保障。配合抢险救援行动,根据救援需求实施精准供电、断电操作,防范触电风险。
(13)区气象局实时监测事故区域气象数据(如风速、风向、降水、温度等),分析气象条件对事故处置的影响(如风向影响污染物扩散、降水影响救援作业),提供针对性应对建议。
(14)区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负责职工安抚、工伤认定、善后协调、劳动保护监督;组织职工应急救援与自救互救,协助解决实际困难。
(15)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查涉事企业职工参保情况,推进工伤保险快速理赔,保障受伤职工医疗救治及生活补助。配合事故调查,核实职工劳动关系,监督企业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
(16)区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安置、救助、临时生活保障;物资发放、遇难者善后、家属安抚、社会救助;协调慈善、志愿者力量参与救援。
(17)区城市管理和执法局负责职责范围内因生产安全事故受损的市政设施(道路、管网、路灯、环卫)抢修;负责市容管控、垃圾清运、现场清障;配合燃气、供水、排水应急处置。
区应安委应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其他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检查,做好应急准备,传播预警信息,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乡镇(街道)工作要求:密切监视灾情发展变化,负责人到现场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灾工作,及时控制险情,做好受威胁地区群众安全转移工作。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区应安办。
4.5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响应
4.5.1 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区应安委研究后启动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响应:
市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启动生产安全事故Ⅰ级响应;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5.2 启动程序
区应安办根据灾情险情、救援情况、天气预报等情况,提出启动建议,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生产安全事故Ⅰ级响应。
在服从市生产安全事故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的前提下,区应安委全面负责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的指挥调度和具体行动方案,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工作组协助乡镇(街道)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工作。
4.5.3 响应行动
4.5.3.1 生产安全事故值班:区应安委主任和常务副主任坐镇指挥中心值班;区应安委副主任和联系乡镇(街道)的区级领导24小时驻守在联系的乡镇(街道);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主要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指挥中心联合值班,其他班子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其他成员单位全体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24小时在岗值班。
区应安办主任和区应安办全体工作人员在岗值班,各乡镇(街道)参照区级启动应急响应行动期间值班规定执行。
4.5.3.2 生产安全事故会商与组织:区应安委随时召开紧急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必要时,区委书记主持会商,区应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区应安委专家组参加。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灾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全区所有部门(单位)切实做好抗灾抢险工作,随时向市生产安全事故指挥机构、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报告情况。区委区政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我区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争取资金、抢险、救生、物资器材等支持。
区委区政府在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宣布我区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生产安全事故期,把应对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作为中心工作。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包括驻我区军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等)全力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紧急生产安全事故期间,在全区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区应安委主要领导统筹全区所有单位工作人员到乡镇(街道)、社区和村,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对、维护稳定、访贫问苦、保障生产生活秩序。必要时,向上级请求部队力量或设备支援。
4.5.3.3 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必须增派力量赶赴重灾区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工作。
(1)区应安委技术专家组驻守一线指导抢险救灾。
(2)区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及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提请启动最高级别应急响应,对接上级指挥体系;牵头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各部门、救援队伍与专家,制定救援方案并监督执行;调度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对接上级专家组,为危险源控制、险情排除提供技术支撑。配合上级开展事故调查取证,监督事故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应急终止评估,牵头后期调查与预案修订。
同时,紧急请求省市应急管理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3)区武装部根据指挥部指令,调集民兵应急分队参与抢险救援,承担人员搜救、物资转运、现场警戒等任务。协调驻军部队支援,提供大型救援装备、专业技术力量(如防化部队、工程部队),协助处置复杂险情。
(4)区委宣传部建立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准确发布事故信息(伤亡情况、救援进展、处置措施),回应社会关切,避免谣言传播。监测网络舆情,及时处置不实信息,维护社会稳定;配合指挥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
(5)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事故工业企业所属行业属性、生产工艺、关键设备分布等核心信息,协调行业内技术专家到场,保障应急通信畅通,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企业抢修受损通信设施,搭建临时应急通信网络。协调电力供应。协调民爆物品、电力、工业物资应急保障。监测区域工业经济运行受影响情况,指导受损企业开展生产恢复。
同时,紧急请求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6)区商务局保障生活必需品(粮油、蔬菜、肉类、饮用水等)市场供应,稳定物价;协调商贸企业参与应急物资储备与调运;保障救援人员及受灾群众的食品、饮用水、保暖物资供应。统计商贸领域因事故造成的损失,配合开展善后物资调配与市场秩序维护。
同时,紧急请求省市商务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7)区消防救援大队作为抢险救援主力,开展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危化品泄漏封堵、防爆排险,实施现场破拆与排烟;针对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等场景,实施灭火控火、稀释驱散、堵漏封堵等处置,严防火势蔓延或有毒物质扩散。配合设置警戒区,指导人员疏散,参与次生灾害防控。
(8)区交通运输局开辟应急救援通道,协调车辆、船舶、运力保障人员转运与物资运输;管控事故影响区域交通设施,抢修受损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准备应急船舶、摆渡设备(如涉及水上运输企业事故),保障跨水域救援通道畅通。
同时,紧急请求省市交通运输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9)区卫生健康局启动医疗救援应急预案,调集优质医疗资源,组建由急诊科、外科、重症医学科等组成的医疗救援队伍抵达现场。设立现场临时医疗点,协调医疗专家远程会诊或到场指导,保障急救药品、医疗器械(如呼吸机、除颤仪)供应,开展现场卫生防疫(消毒、污染物处理)。统计伤亡人员信息,建立医疗救治档案,及时向指挥部通报救治进展。
同时,紧急请求省市卫生健康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10)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抵达现场后立即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依法管控人员、车辆进出,制止无关人员围观,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排查事故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防范群体性事件;依法控制事故相关责任人,开展初步调查取证。
同时,紧急请求省市公安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11)怀化市交管支队鹤城大队、机动勤务大队、国际陆港大队对事故现场设置警示标志,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及周边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通道畅通,引导救援车辆有序通行。
(12)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置市政设施损毁,组织对职责范围内道路、桥梁、燃气管道抢修;提供工程抢险技术支撑,参与危化品储罐区等设施安全处置;组织建筑工程专家到场,指导危险建筑加固、拆除或隔离,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二次坍塌。
同时,紧急请求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区城市管理和执法局清理事故现场垃圾、渣土,保障市容环境与公共卫生。抢修受损的组织服务内市政照明、排水、环卫设施。
(1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鹤城分局启动环境应急监测,开展空气、水体、土壤应急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与扩散范围;制定并实施污染防控方案,指导危废、污水、废气收集处置,防止次生污染。预判环境污染风险,跟踪监测污染治理效果,直至恢复环境安全。
同时,紧急请求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1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排查事故涉及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评估安全状态并指导处置;查处事故相关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参与善后物资质量监管。排查辖区同类企业安全隐患,防范连锁事故。
同时,紧急请求省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15)国网鹤城供电公司、国网经开区供电公司排查事故现场及周边电力设施受损情况,切断危险区域供电电源,防止触电、电气火灾等次生事故。组织电力抢修队伍抢修受损输电线路、变压器等设备,优先恢复医院、安置点、指挥中心等重点场所的供电,保障应急救援及群众基本生活用电需求。
(16)区气象局实时监测事故现场气象数据(风速、风向、气温、降水),每小时发布一次专项气象预报,预判气象条件对事故处置的影响(如有毒气体扩散、火势蔓延)。提供未来 24-72 小时气象趋势分析,为救援方案调整、人员疏散路线规划提供依据。
同时,紧急请求省市气象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人员、专家支援。
(17)区财政局及时调度资金,用于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
同时,紧急请求省市财政部门对我区进行资金支援。
(18)区总工会慰问受伤职工及遇难者家属,提供心理疏导和情绪安抚。参与事故调查,代表职工提出安全整改建议,推动行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同时,紧急请求省市总工会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支援。
(19)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查事故企业职工参保信息(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开辟工伤认定 “绿色通道”,简化认定流程,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为因事故致残的职工提供伤残等级鉴定服务;协调用人单位解决受灾职工的就业安置问题。
同时,紧急请求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支援。
(20)区民政局设立临时安置点,接收疏散群众及遇难者家属,提供住宿、饮食、保暖、心理疏导等基本保障服务。核实遇难者身份信息,协助家属办理丧葬事宜,提供丧葬费用补助;协调社会福利机构接收无亲属照料的受伤职工。
同时,紧急请求省市民政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支援。
区统计局快速统计事故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核心数据,及时上报指挥部;提供相关行业基础数据,为救援决策与事故评估提供支撑。
同时,紧急请求省市统计部门对我区进行物资、技术、设备支援。
区应安委应对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其他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按职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组织好本行业抗灾抢险工作,服从区应安委调遣和工作安排。
乡镇(街道)生产安全事故工作要求:服从区委、区政府、区应安委统一指挥调度。对危险区域和出现严重险情地质灾害隐患点,快速转移安置受威胁人员。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到区应安办。
当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由区委区政府、区应安委向怀化市委市政府、市应安委报告,区委区政府、区应安委做好先期处置工作,上级应急预案一经启动,本预案的所有应急资源接受上级指挥。
4.6 先期处置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等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2)事发地村委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事发地乡镇(街道)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组织相关力量开展遇险人员抢救,受伤人员救治。
(4)区应安委负责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实行交通管控,事故现场隔离、秩序维护,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对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的依法发布等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7信息发布
区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应及时、准确发布事故信息,实时掌握社会舆论动向,主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公众知情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及渠道: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
4.8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按照事故应急响应启动程序,由启动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理
区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乡镇(街道)和事发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资金物资调拨、保险理赔。因危化品泄漏、爆炸、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的污染物不得随意丢弃,必须及时全面彻底清理和统一收集;污染物、废弃物处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类处理,对于普通废物可以归入生活施工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理;对于含有危险废物的污染物必须统一收集后交由具有环保部门认可的相应废物接收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现场洗消由洗消队伍来具体实施,洗消水严禁排入下水道,以免污染周围农田及地下水源,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等。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好危险源监控和预警预防工作,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5.2 调查评估
应急救援处置结束后,指挥部要形成抢险救援评估报告,总结事故救援处置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加强和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对策措施和意见建议。区应安委、区人民政府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发生事故的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对安全生产工作认识到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到位,隐患排查及整改到位,危险源监控到位,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5.3 保险
区应安办、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5.4 事故调查
发生一般工贸行业事故,由区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市政府及上级组织事故调查,区委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改进意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事故调查组应当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未成立事故调查组的,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鹤城区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进行总结,并收集典型案例,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5.5 生产秩序恢复
事故现场清理、洗消完毕;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安全防范措施已落实到位;受伤人员得到治疗,情况基本稳定;设备、设施检测符合生产要求。经主管部门验收同意后恢复生产。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管理及完善各行各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专、兼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消防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紧急医疗救援队伍)并结合各行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培训与演练。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灭火器、消防栓、医疗箱、防护服、防毒面具、检测仪器、通风设备、警报装置、医药箱、对讲机)等。
6.2 技术保障
区应安委各成员单位建立应急救援抢险技术专家库,具体负责为抢险救灾、调查和分析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撑。当需要实施抢险救护时,由鹤城区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分类指导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6.3 经费保障
区应安委、区财政局分别向市财政局申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资金,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审核下拨并监督实施。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分别向市有关部门申请救灾等经费,用于灾民救济和恢复生产工作。
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作用,进一步健全区域公共安全保险体系。
6.4 通信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收集、分析、整理、发布、报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移动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保障通信畅通,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以及事故信息的发布。覆盖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及其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切实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
6.5 医疗保障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需要,加强事故救援知识宣传,增强职工自救互救能力。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应当采取公众自救、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均设立有卫生院,发生突发事故时,能为受伤人员进行简单处理;受伤严重,企业或乡镇街道无法处理时,及时送往就近的湖南医药学院总医院、附属第一人民医院及其他市内大型医院进行救治。
6.6 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后,区应安委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区交通运输局提供交通运输保障,怀化市交管支队鹤城大队、机动勤务大队、国际陆港大队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桥梁、隧道等受损时,相关部门迅速组织抢修,使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
有关应急部门、各乡镇(街道)和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定期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对各级有关部门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及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能力。
区应急管理局要督促指导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应急救援队伍实战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通过演练,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有效性,进而增强应急救援实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
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迟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涉及的各牵头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参照本预案分别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2 预案衔接
《鹤城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上衔接《怀化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9附件
附件1:鹤城区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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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件类别 |
主要牵头部门 |
专项指挥 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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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产安全事故 |
非煤矿山事故 |
鹤城区应急管理局 |
鹤城区 应安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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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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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火灾事故 |
鹤城区应急管理局 鹤城区消防救援 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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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道路交通事故 |
怀化市交管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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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上交通事故 |
鹤城区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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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筑施工事故 |
鹤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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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特种设备事故 |
鹤城区市场监督 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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