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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实施补差救助的通知

  • 索引号:431200/2024-042637
  • 文号:鹤政办发〔2024〕9号
  • 统一登记号:HCDR-2024-01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9-10-17
  • 签署日期:2024-10-17
  • 登记日期:2024-10-17
  • 发布机构: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社会福利
  • 发文日期:2024-10-17
  • 公开责任部门: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实施补差救助的通知

鹤政办发〔2024〕9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机关各单位:

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审核确认工作,全面推动低保金由分类分档转变为精准补差发放,真正实现精准认定救助对象、精准差额发放资金、精准实施救助帮扶。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和《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4号)及《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中央和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反馈问题整改的通知》(湘民函〔2024〕19号)等精神,经第六届区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全区城乡低保对象家庭补差救助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计算公式

核算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及救助标准原则上按照四舍五入法,小数点忽略不计,即家庭户月低保保障金=家庭低保保障线-(应计家庭收入-按政策可扣减家庭收入)。

二、补差标准

根据低保对象家庭的收入、财产和家庭成员的身体状况及家庭支出等情况,对低保对象家庭进行补差救助,原则上实行“差多少补多少”,低保金补差为负数时,按照当地确定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全额救助。低保保障标准和人均补差水平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以及生活消费水平而适时调整。

三、动态管理

(一)定期核查低保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并根据核查情况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1.每年对享保对象家庭通过经济核对、“互联网+监督”等信息平台进行全员信息比对或不定期对疑似问题对象进行单个核对。凡核对有疑似问题线索的,要迅速组织实地核查,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动态调整。

2.充分运用区民政部门的“便民救助”平台,督促、协助低保对象家庭定期进行生存认定验证,原则上每季度(即2、5、8、11月)进行一次享保对象“刷脸”认证。无故不配合、不执行生存认定验证的,视为自动放弃低保救助。

3.核查期内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金额度。

(二)低保对象家庭应当提供真实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有关证件、证明,并主动、及时报告家庭人口增减和家庭成员收入变化情况。

1.低保对象家庭在享保期间要自觉接受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复审、日常动态管理工作。低保家庭成员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有关核查导致无法确定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区民政部门可以决定暂停发放其低保金。

2.低保家庭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家庭状况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区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停发其低保金。

3.居民家庭经济核对部门比对信息,认为低保对象家庭信息有异常的,应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

四、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要根据低保家庭困难类型,建立跟踪检查制度,随时掌握其家庭成员的变化情况,及时上报动态调整标准及原因。

(二)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坚决防止和纠正施保过程中的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问题的发生。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本通知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2022年4月2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试行低保对象家庭实施分类补差救助的通知》同时废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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