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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鹤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431200/2024-010128
  • 文号:鹤政办发〔2021〕1号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
  • 签署日期:2021-01-26
  • 登记日期:
  • 发布机构:
  • 主题分类:
  • 发文日期:2021-01-26
  • 公开责任部门: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鹤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5日


怀化市鹤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包含区级静态储备粮稻谷和应急成品粮大米。是指由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本区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储备粮的建立和管理,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计划,根据当地的粮食需求相应增加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落实储备粮所需的财政补贴资金和仓储等设施。  

第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协调下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区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怀化市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 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并合理降低费用、节约成本。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章 计划

第十条 区级储备粮的品种及储备规模,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综合全区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十一条 ⠥캧ꧥ⨥䇧⮦䶨䭣i䀥䮨蒯쌧䱥캥ᕥ⌦乩�ု숥캧⮩㟥⌧驨儥⨥䇥ု쉤욥̥캨䢦俥ဥ⌤譥뽥朤蚥ᕩ㶨ጦ%얥肥膨ጥ趥쌤苨캧ꧥ⨥䇧⮦鿥⨤쁤蚯숤륤苧簦鿥⨤쁤蚯쉥巤퓥潣¼font face="仿宋_GB2312" > 

第十二条 区级静态储备粮稻谷实行按计划均衡轮换制度,三年轮换一次,每年轮换数量一般为粮食储存总量的三分之一。区级应急成品粮大米每三个月至少轮换一次,每年轮换四次。

区级储备粮承储单位于每年年初提出年度内需轮换的区级储备粮食数量、品种、储存仓廒,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根据上报的情况,报区政府同意后,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怀化市分行按承储企业库存粮食的入库年限、品质和数量情况下达区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按计划实施。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负责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门报送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怀化市分行。

第三章 储存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仓库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具备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消防等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食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粮食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从业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企业资信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按照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确定。

⠼font face="仿宋_GB2312" >第十五条 区级储备粮承储单位的承储资格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共同审定,确定承储企业后,须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国家仓储标准、技术规范和地方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

(二)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对承储的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按照国家规范要求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六)对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并报告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七)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建立台账,定期分析储存管理情况,并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承储的储备粮数量;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动用储备粮;

(四)以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

(五)以虚购虚销、陈粮代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贷款和费用补贴。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轮换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方储备粮的轮换,轮换期限不超过7个月,包含销售出库期、采购入库期和轮空期。轮换期费用补贴按本方案第二十六条足额拨付。

轮换的静态储备粮应是当年产的符合质量标准三等以上(含三等)的新产稻谷,应急成品粮应是符合质量标准一等以上(含一等)的大米。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适时组织对区储备粮食轮换情况进行验收检查。

区级储备粮轮换主要采用同品种、同库点轮换。如遇特殊情况,承储单位须提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上报情况,经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静态储备粮轮换可以采取先销后购、边销边购、先购后销的方式执行。应急成品粮轮换采取先购后销的方式执行,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储备规模。

第二十条 区级储备粮实行入库新粮必检、出库陈粮必检、在储粮食抽检的质量检查制度。静态储备粮收购实行先捡后收的方式,对不同粮食质量标准的,实行分仓储存,分类处置。

扦样检验工作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由承储企业具体实施,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粮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第二十一条 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原则上应当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四章 动用

第二十二条 区级储备粮的动用权属于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加强市场监测预警,完善区级储备粮的动用机制,适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动用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本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应急预案等级的需要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包括动用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储备粮的财政补贴包含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轮换价差、定额损耗、损失等。

(一)贷款利息:区级储备粮入库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怀化市分行依据市场行情共同核定入库成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怀化市分行按核定成本和计划入库数量发放储备贷款,区财政局据实拨付储备贷款利息。

(二)保管费:静态储备粮稻谷按每年100元/吨补贴;应急成品粮大米按每年200元/吨补贴。

(三)轮换费:实施轮换的静态储备粮稻谷按每年70元/吨补贴;应急成品粮大米每年轮换四次,按150元/吨/次补贴。

(四)轮换价差:区级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差盈利全额上缴区级财政,充实粮食风险基金,产生的差价亏损由区级财政全额承担。

(五)保管定额损耗:区级储备粮的正常损耗、损失实行定额包干、据实补贴制度。保管时间在半年内的不得超过0.65%,保管时间在半年以上至一年的,不得超过1.2%,保管时间在一年以上直至出库,累计不得超过1.75%(含水分、杂质、干物质减量及正常范围的全部损耗)。调运(出入库)损耗不得超过0.3%。正常损耗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超额部分由承储企业承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损耗,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定后处理,由区人民政府承担价款损失。

第二十七条 区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超出市拨粮食风险基金部分,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区财政局每季度拨付一次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动用区级储备粮取得的差价收入上缴区级财政,设立专户管理,用于粮食事业等方面的支出;动用区级储备粮发生的差价亏损及有关费用由区财政据实补贴。

第二十八条 区级储备粮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须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承储企业承储的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实施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并报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依法对地方储备粮费用补贴的拨付和承储企业财政补贴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审计机关依法对有关区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或者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不及时、足额拨付地方储备粮费用补贴的;

(三)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或者动用命令的;

(四)发现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存在问题,不责成承储企业及时纠正或者处理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或者入库的粮食未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的;

(二)对承储的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粮食陈化变质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计划;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承储的储备粮数量的;

(二)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动用储备粮的;

(四)以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的。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以虚购虚销、陈粮代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贷款和费用补贴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破坏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地方储备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18日印发的《怀化市鹤城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鹤政办发〔2017〕12号)、《怀化市鹤城区区级储备粮储备方案》(鹤政办发〔2017〕13号)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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