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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鹤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431200/2024-010131
  • 文号:鹤政办发〔2019〕5号
  • 统一登记号:HCDR-2019-01003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4-11-28
  • 签署日期:2019-11-28
  • 登记日期:
  • 发布机构:
  • 主题分类:
  • 发文日期:2019-11-28
  • 公开责任部门: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怀化市鹤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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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鹤城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管理水平,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达到可持续利用的目标,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湖南省农村集中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湘发改价商〔2015〕523号)、《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等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使用国家财政资金、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国家投资补助以户或联户建设的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三条 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农村居民饮水安全负总责,区政府负责监督本办法执行及考核并给予资金支持,将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纳入部门和乡镇(街道)绩效考核范围,每年考核1次。


第二章  工程管护范围、产权、方式、内容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范围包括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泵站、输配水管道、水过滤及消毒处理设施、管理房等设施。

第五条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分级分部门管理。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根据投资渠道和投资规模,明晰产权归属,成立管理单位或管理组织,明确管理职责,并实行专业化管理和乡镇(街道)、用水户协会参与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的乡镇(街道)集中供水工程,产权由区水利局移交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归国家所有,区水利局负责行业指导监督。

(2)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的单村组或跨村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工程所在乡镇(街道)负责监督管理,区水利局负责行业指导监督。

2.国家投资补助以户或联户建设的分散式供水工程,按照“户建、户有、户用、户管”的原则,产权归受益农户所有并负责管理。

第六条 对以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得拍卖、转让其产权。使用权由产权单位依法采取租赁、承包等方式进行经营管理。租赁、承包经营收入由产权单位作为农村饮水工程发展或维修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继续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管护内容

1.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站、输配水管道、水过滤及消毒处理设施、管理房等设施的管护,日常维修,水处理与水质定期监测。

2.水费计价。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确保供水工程能长期正常运转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核定。集镇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区发改部门核定,单村或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根据该工程特点依法由区发改部门或所在村委会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确定。供水单位要建立“明白栏”:水量、水价、收费公开,严格各项财务制度。水价定价应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及各自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第八条 工程建设及产权移交

区水利局负责以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区水利局及时向产权单位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产权单位要及时确定供水管理组织或个人,制定相适应的管理办法,进行工程运行管理,负责资产保护、供水安全、工程运行及维护。

第三章  工程管护职责

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在区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依法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主体及用水受益户的合法权益。

1.供水单位职责: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服务千人以上供水单位要明确责任人、供水服务电话和标志牌。负责对本辖区供水工程制定运行管护办法和安全运行规章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及报酬;签订工程供用水及管护协议;负责对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站、输配水管道、水过滤及消毒处理设施、管理房等设施进行管理;负责对重大自然灾害工程修复,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档案;制定(修订)供水工程应急处置预案。

2.用水户协会:可参与所辖区内建成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可参与水价制定工作,依法律、法规许可负责辖区域内千人、万吨规模以下或区本级资金招标、采购限额以下的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为农村饮水安全有关运营管理等提供合理化建议。

3.用水户职责:负责对本辖区的供水水源保护区、水池、提水泵站、输配水管道、水过滤及消毒处理设施、管理房等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负责入户工程的管理,保证入户水表、表箱等设施完好;按时足额缴纳水费,逾期未交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积极协助供水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职责:负责本辖区供水工程实施建设(不含千人、万吨及以上规模、省级及以上专项资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负责辖区内用水户协会的监督管理,监督供水单位建立健全相关管护制度和村规民约;负责调解和处理因重大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引发的水事纠纷;依法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作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制定本辖区内供水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有效监督工程安全运行;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管护专项资金”专户,负责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工程损毁或废弃的饮水安全工程,自行筹资进行修复。

5.成立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领导小组,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成员单位及职责为:

水利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负责千人、万吨及以上规模、省级及以上专项资金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区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点和受益户的水质进行检测和监测。制定生活饮用水卫生处置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等知识培训。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划定和水环境保护、水污染处置工作。负责对供水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进行评估。

供电部门:负责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电力设施的维护及运行供电,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价格优惠政策,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电提供可靠电源。

林业部门:负责对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地范围内的林木和植被实行有效监督管理。负责对水源点范围内森林植被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

发改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及时查处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管护资金的预算和拨付,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预算资金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管护。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评估 ,负责对重大自然灾害项目的修复资金落实,方案审批和验收,负责管护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批准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修复项目进行审计,负责对水费收支、管护资金及征收等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村组及供水单位管理工作失职或渎职行为人员进行依法查处。

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供水管理单位必须加强对供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确保出厂水达到《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规定的饮用水标准,依法打击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的任何有可能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区人民政府应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1.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1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2.以地下水为水源的,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300米的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3.以中、小型水库、山塘作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范围为该中、小型水库、山塘的集水区域(含水体),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葬坟、取土。

4.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

1.挖坑、取土、挖砂、爆破、葬坟、打桩、顶进作业;

2.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3.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4.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5.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葬坟、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十五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过滤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葬坟、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或产权人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及水行政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监督管理、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供水管理单位有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出现水质污染、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专项经费。

运行管护专项经费年初由区财政制定补助经费标准纳入区级年度财政预算,(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监督管理、饮水安全知识培训、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年末经绩效评估合格由区财政统一将管护经费拨付到供水单位。

因重大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毁的,财政应当予以(扶持)补助。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1.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2.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过滤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葬坟、堆放垃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工程管护(修复)资金申报条件、程序

第三十一条 申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和修复补助资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供水单位成立了管护机构。

2.有具体的管护办法(有管理制度、管护人员、当年水费收交台帐和水费支出账目)。

3.当年收缴综合水价在0.6元/立方以上。

4.年度内因重大自然灾害工程修复直接费用突破5000元以上,且管理单位落实了40%的自筹资金。

5.以经营为主的集镇(乡)规模水厂年度运行经济效益达到设计能力80%的,且设备折旧费、大修理费按规定提取并存入供水单位帐户的。

6.重大自然灾害工程修复方案事先已经区水利、财政审查审批的。

7.当年供水单位无发生水污染安全事故,无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案件,全年没有发生无故停水4次以上、日停水达24小时以上事故,供水辖区内没有发生用水户联名投诉和用水户集体上访案件。

 第三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申报程序由管理(供水)单位申请,乡镇核查申报,水利、财政负责对当年工程管护进行绩效评估,并报请区政府研复同意后,由财政集中拨付到供水单位。

 第三十三条 因重大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毁,其修复补助资金申报程序:由管理(供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具体实施方案,乡镇复核申报,水利、财政审查后,报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由区财政按审批的资金数额进行拨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为更快受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和供水服务等问题,进一步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及时发现和解决农村饮水问题,设立监督电话。

鹤城区农村饮水监督电话号码:0745-2268880(接听时间:工作日8:30-11:30,15: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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