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鹤城区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的通告
- 索引号:431200/2026-001154
- 文号:鹤政函〔2025〕82号
- 统一登记号:HCDR-2025-0000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30-12-10
- 签署日期:2025-12-10
- 登记日期:2025-12-10
- 发布机构:鹤城区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文日期:
- 公开责任部门:鹤城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怀化市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方案〉有关事项的函》(湘环函〔2025〕29号)要求,现就划定鹤城区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区范围及要求
(一)禁烧区范围
1.鹤城区城区实体地域或及外围10km范围耕地、长芷高速、包茂高速、怀化绕城高速两侧2km范围内的耕地、G209、G320国道、S223、S321省道两侧1km范围内的耕地、中坡国家森林公园、黄岩省级森林公园全域范围内耕地。
2.红星街道、城北街道、城中街道、城南街道、河西街道、坨院街道、迎丰街道、盈口街道、黄岩旅游度假区全域。
3.黄金坳镇:白岩垴村、败泥冲村、仇家村、黄金坳村、江垅湾村、尽远村、里三元村、坪星村、水环口村、汪家村、张家村。
4.凉亭坳乡:板栗坪村、曹家坡村、枫木潭村、贺家田村、老寨溪村、罗家溪村、杨地坪村、杨潭村、尹家岭村、竹林湖村。
(二)禁烧要求
1.秸秆禁烧区内实行强制性、常态化禁烧管理政策,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及空气质量状况下,均不允许露天焚烧秸秆。对经检疫确需通过焚烧处理病虫害的秸秆,在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安全可控措施后,可以有序焚烧。
2.秸秆禁烧区要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标明“秸秆禁烧区”字样。
二、限烧区域范围及要求
(一)限烧区范围
未列入禁烧区的其他耕地区域。
(二)限烧要求
限烧区内,乡镇(街道)要以村(居)委员会的辖区为单位开展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加强指导、巡查和管控,防止发生大气污染事故和火灾。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1.限烧区及下风向区域相关城市实测已达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
2.预测限烧区内相关城市未来48小时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或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
3.限烧区内18:00至次日9:00的夜间时段;
4.限烧区内出现小风(小于2级)、静稳等不利于大气扩散的天气;
5.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情形。
三、职责分工
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管理相关工作。乡镇(街道)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的组织实施工作。
在禁烧区域以及限烧区域的禁烧时段内,进行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露天焚烧秸秆且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因露天焚烧秸秆引发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本通告有效期五年,执行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