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鹤城分局解读《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鹤城区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划定的通告》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湖南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和秸秆综合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科学划定秸秆禁烧区和限烧区,通过分类管控、精准施策,有效减少秸秆露天焚烧行为,推动秸秆资源化利用,改善空气质量,助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动秸秆禁烧区划定工作的通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禁烧区和限烧区范围
1. 重点区域耕地禁烧范围:①.鹤城区城区实体地域或及外围10km范围耕地、长芷高速、包茂高速、怀化绕城高速两侧2km范围内的耕地、G209、G320国道、S223、S321省道两侧1km范围内的耕地、中坡国家森林公园、黄岩省级森林公园全域范围内耕地。②.红星街道、城北街道、城中街道、城南街道、河西街道、坨院街道、迎丰街道、盈口街道、黄岩旅游度假区全域。③.黄金坳镇:白岩垴村、败泥冲村、仇家村、黄金坳村、江垅湾村、尽远村、里三元村、坪星村、水环口村、汪家村、张家村。④.凉亭坳乡:板栗坪村、曹家坡村、枫木潭村、贺家田村、老寨溪村、罗家溪村、杨地坪村、杨潭村、尹家岭村、竹林湖村。
2. 各乡镇禁烧区和限烧区范围:未列入禁烧区的其他耕地区域。
(二)明确禁烧和限烧要求
1. 禁烧要求:(1)禁烧区内严禁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下露天焚烧秸秆;(2)因病虫害需焚烧的秸秆,须经区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可控措施后方可焚烧;(3)禁烧区应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标明“秸秆禁烧区”字样,加强宣传和监管。
2. 限烧要求:(1)限烧区内,乡镇政府应以村(社区)为单位,组织分区域、分时段有序错峰焚烧,并加强巡查和管控。(2)限烧区出现以下情形时,禁止露天焚烧秸秆:限烧区及下风向区域实测已达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预测未来48小时将出现中度及以上污染天气或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
夜间时段(18:00至次日9:00);出现小风(小于2级)、静稳等不利于大气扩散的天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焚烧情形。
(三)明确职责分工
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管理相关工作。乡镇(街道)负责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的组织实施工作。在禁烧区域以及限烧区域的禁烧时段内,进行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露天焚烧秸秆且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因露天焚烧秸秆引发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时间及废止文件
《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本通告有效期五年,执行中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