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索引号:431200/2025-026620
- 文号:鹤政发〔2025〕4号
- 统一登记号:HCRD-2025-000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30-09-30
- 签署日期:2025-09-30
- 登记日期:2025-09-30
- 发布机构:鹤城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电子政务
- 发文日期:2025-09-30
- 公开责任部门:鹤城区司法局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25〕17号)等要求,区人民政府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一、宣布废止《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耕地抛荒加强粮食生产的通告》(鹤政函〔2020〕26号)、《怀化市鹤城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鹤政发〔2023〕2号)和《关于划定怀化市鹤城区秸秆焚烧区、限烧区的通告》(鹤政函〔2024〕79号)。
二、宣布《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鹤城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20〕2号)到期失效。
三、修改《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天然水域垂钓管理的通告》(鹤政函〔2020〕81号)和《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主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鹤政函〔2024〕78号)。
四、确认《关于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实施补差救助的通知》(鹤政办发〔2024〕9号)等17件文件按照其失效日期执行。
以上宣布废止、到期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未到期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执行的,按照程序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并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改后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进行修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重新计算有效期。
附件: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