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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鹤城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431200/2025-019053
  • 文号:鹤政发〔2025〕3号
  • 统一登记号:HCDR-2025-00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30-06-17
  • 签署日期:2025-06-17
  • 登记日期:2025-06-17
  • 发布机构:鹤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 主题分类:重大建设项目
  • 发文日期:2025-06-17
  • 公开责任部门: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鹤城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怀化市鹤城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7日

怀化市鹤城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优化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保障重点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湖南省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怀化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确定、组织实施、服务保障、督导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实施,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达到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投资规模,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列入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区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承担具体日常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旅广电体育、公安、金融、国防动员、档案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职责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职责范围内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五条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项目或者在细分领域有战略性突出优势的其他产业项目、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优先列为区重点建设项目。

办公楼及其他非公益性楼堂馆所项目,其他不具有基础性、

战略性、前瞻性的项目不得列为重点建设项目。

第六条  列入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

(二)投资规模达到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其中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产业发展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社会民生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

(三)年度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其中基础设施项目年度投资1000万元以上,产业发展项目年度投资1000万元以上,社会民生项目年度投资500万元以上;

(四)已经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

(五)已经落实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能够满足连续施工要求;

(六)已由相关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核准(备案)。

符合申报标准的中央、省预算内、国债、专项债项目,应当全部列入重点建设项目,资金未申报成功或支持政策发生变化的,在重点项目计划中进行动态调整。

省、市级重点项目直接纳入区重点项目名单;上年度未竣工的区重点项目,无特殊原因,自动结转为下一年度区重点建设项目。

符合条件的重大前期项目可列入区重点建设项目。

第七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每年集中确定一次。区属单位、国有企业负责重点建设项目谋划储备、筛选申报,每年9月30日前向区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区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区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每年保持适度增长,产业发展项目投资占比不低于60%。

第八条 申报区重点项目,应按规定填报《重点项目申报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和建设地点情况;

(二)项目建设资金或者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分解或者前期工作目标;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项目核准(备案)、用地、规划、设计、施工许可等办理情况;

(五)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对申报资料进行核实,会同区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联审后,提出重点项目建议名单,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并予公布实施。

第十条  区重点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有关单位及项目业主每年6月30日前向区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提出调整申请,调整项目的申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应当依法依规退出区重点项目名单:

(一)两年内未实质性开工或者连续三年未达到80%目标进度的项目;

(二)违反国家和省、市、区项目建设有关法律法规,骗取、套取政府性资金,项目建设与原批准内容不符的项目;

(三)其他应当退出项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区重点建设项目库,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信息维护。区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策划、储备入库、申报实施,建立行业项目专项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区级领导联系区重点项目制度,由区级领导担任项目指挥长,牵头组建项目协调指挥部,明确1名项目经理(办公室主任)为项目协调指挥部负责人。

(一)区级领导联系项目原则

1.所有在职区级领导主抓3个以上重点项目,一个项目原则上只安排一名责任区级领导,对工作量大的项目安排2名责任区级领导。

2.区纪委书记、区委组织部部长联系个别项目,侧重效能监察。

3.续建项目保持上年度原有班子不变,区级领导有调整的,由接任领导继续负责,空档期由主要领导指定区级领导代管,接任领导到岗后移交。

4.新建项目按区领导分工及联系属地原则进行安排,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均衡审定。

(二)项目经理及责任单位安排原则

项目经理由指挥长负责指定。责任单位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有征拆任务的区直单位、项目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组成。

第十四条  项目协调指挥部成立审批流程管理

(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设立项目协调指挥部

1.项目属于区级以上(含区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或纳入省、市、区重点工程计划的项目;涉及重大民生、基础设施、产业升级、生态环保等战略性工程,原则上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项目。

2.项目协调复杂度高,需跨部门、跨层级协调,存在风险隐患,需长期统筹解决征地拆迁、涉访涉诉、行政审批、资金筹措等复杂问题的项目。

3.项目建设周期1年以上,需持续跟踪推进的项目。

(二)项目协调指挥部设立审批流程

1.发起申请:项目业主单位或责任单位提交《项目协调指挥部成立申请》,明确项目背景、目标、必要性及人员配置计划。

2.部门联审:涉及开设临时账户的需财政、发改、审计部门评估成立项目协调指挥部的必要性并进行审核;无需开设临时账户的填写表格后进入审批程序。

3.领导审批:项目协调指挥部成立需经指挥长、区长、区委书记逐级审批。

(三)项目协调指挥部调整与撤销

项目进入收尾或主要任务完成后,指挥部应及时撤销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含省市级交办重点项目)将项目协调指挥部财务资料、项目档案资料及后续管理权限移交行业主管部门或常态化管理团队。

对长期无实质进展的项目,应重新评估指挥部存续必要性。项目指挥部按临时机构管理,应当明确时限,任务完成后及时撤销,不得长期化、实体化运作。

第十五条  项目协调指挥部组织架构及工作职责

项目协调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采用“1+N”模式组建,即:1个常设办公室+根据项目需要动态设置的N个专项工作组。专项工作组职责如下: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指挥部人员管理、会议筹办、资料管理、上传下达等日常工作。

综合法规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和上级各部门关于项目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项目手续办理、经济数据和形象进度报送、协税护税、环境优化、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

工程建设组。主要负责项目进展、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竣工验收等工作。

征拆安置组。主要负责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公告发布、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拆迁、安置及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

资金保障组。主要负责项目资金和工作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指挥长可在规定人数范围内自行优化调整常驻人员或临时攻坚人员,人员应当从全区在编在职人员或项目所在地村组党员干部选派,具体由项目协调指挥部提出建议名单,指挥长审签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交区委组织部、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备案。常驻人员原则上不超过10人(不含区级领导),临时攻坚人员使用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区属单位、国有企业应依照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合力推进区重点建设项目建设。

(一)区直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是项目直接责任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管理、服务推进等工作,每月30日前报送区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情况;

(二)区统计部门加强业务指导,确保区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投资应统尽统;

(三)区直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重点建设项目的谋划、立项争资、储备入库、申报实施、调度服务等工作;

(四)区直要素服务部门应建立区重点建设项目工作专班,落实专人负责,对区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用林、环保、用能、征地拆迁、杆线迁移等实行清单式服务和跟踪销号管理。

(五)项目业主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各项报建手续,科学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服从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按要求如实完整提供项目档案等资料,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章  重点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安排到项目协调指挥部工作的常驻或临时攻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一律在原单位发放。项目协调指挥部应加强工作人员工作实绩和考勤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协调指挥部资产主要包括空调、电脑及配件(u盘、移动硬盘等)、打(复)印机、摄(照)像机、办公桌椅、饮水机、文件柜及其他固定资产等。

项目协调指挥部采购固定资产,应当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方式解决。确实不能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报区机关事务中心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实施采购。项目协调指挥部处置国有资产时,事前报经区机关事务中心审核批准;处置资产所得的收入,严格遵循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全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重点项目指挥部在撤销前,应完成资产评估和内部审计工作,并将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到位后,由指挥部负责人签署资产移交清单,报区机关事务中心接收相关资产;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处置、转移或变更资产权属,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  区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加强与区直有关单位的联动协调和服务保障,分析研究解决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难点问题,对问题实行预警制、交办制、台账制、销号制、通报制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优化行政审批工作机制,为重点建设项目无偿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开设绿色通道,建立服务台账。区直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明确一名领导和一名专人全程跟踪服务,对属于本部门审批的事项在法定时限内做到随报随批;对需要转报上级机关审批的,应随报随转,全程跟踪服务。

第二十二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所需新增建设土地计划指标、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做到应保尽保。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和林木采伐指标。

涉及用地规划、城乡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涉及上级审批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对接。

第二十三条  重点建设项目涉及政府出资的,每年由区财政安排一定的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等工作。区财政局、区属国有企业应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

各相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有关财政资金时,应按照规定优先用于重点建设项目。涉及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对政府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其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四条  与金融机构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融资对接沟通机制,及时向金融机构推介重点建设项目。鼓励银行主动对接重点建设项目融资需求。

第二十五条  积极协调电力、交通运输、邮政、通信、给排水、供气等单位应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配套设施建设,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投产和使用的配套需要。

公安机关、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及时查处扰乱和破坏重点建设项目的行为,依法打击强揽工程、强买强卖、阻拦施工等违法犯罪行为。

区直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重点建设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六章   督导考核

第二十六条 区委、区政府年初下达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后,项目协调指挥部应按照项目年度计划按月制定年度计划分解表,报区重点建设项目事务中心备案。项目协调指挥部应当按序时进度完成每月工作目标,确保半年实现目标过半,年底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按月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包括前期手续办理、征地拆迁、经济数据、形象进度、协税护税、遗留问题处理等,实时反映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所报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及时。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区重点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实物量以及有关单位对重点建设项目服务保障情况的督导检查。对督导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或者书面交办,对没有及时整改或者反馈回复的予以通报。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部门和项目协调指挥部应当加强项目的内部审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区审计部门应对重点项目建设和区级资金使用情况依法依规开展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工作列入区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每年评选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工作优秀项目、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第三十条  对督导检查发现的下列问题,由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约谈,并移送相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一)在重点建设项目申报、统计中弄虚作假或者审核把关不严的;

(二)无故延迟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重点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手续的;

(三)无故延迟拨付应当拨付的资金,影响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进度的;

(四)违反规定对区重点建设项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或者违反规定增加重点建设项目负担的;

(五)未制定重点建设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处置突发事件不及时的;

(六)不及时研究和依法解决重点建设项目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的;

(七)虚报、瞒报、篡改、拒报重点建设项目有关信息或者不及时报送重点建设项目突发事件信息的;

(八)未按照规定建立和移交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

第三十一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影响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省、市在鹤重点建设项目执行国家和省、市的管理规定,同时享受重点建设项目的政策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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