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 索引号:431200/2024-010106
- 文号:鹤政函〔2022〕52号
- 统一登记号:HCDR-2022-0000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7-08-29
- 签署日期:2022-08-29
- 登记日期:
- 发布机构:
- 主题分类:林业
- 发文日期:2022-08-29
- 公开责任部门:鹤城区人民政府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鹤政函〔2022〕52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发布如下防火禁火令:
一、森林防火期: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森林防火区:鹤城区行政区域林地及距林地边缘以外50米范围。
三、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等;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等;
(六)炼山、烧杂、烧火积肥或烧田基草、农作物秸秆、果园杂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违反本禁令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由区森林防火主管部门依据《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禁令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依法依规移交纪委监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春节、元宵、清明、中元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和春耕备勤、秋收冬种等时段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人员必须接受森林防火检查,自觉履行森林防火义务,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对森林高火险期内拒不执行本禁令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凡在执法过程中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禁令行为及森林火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乡镇、街道(黄岩旅游度假区管理处)及区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报告。报警电话:12119或0745-2799181。
八、本禁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3月29日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森林防火的通告》(鹤政函〔2021〕26号)同时废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