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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的通告

  • 索引号:431200/2024-010107
  • 文号:鹤政函〔2022〕41号
  • 统一登记号:HCDR-2022-000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7-07-24
  • 签署日期:2022-07-24
  • 登记日期:
  • 发布机构:
  • 主题分类:
  • 发文日期:2022-08-04
  • 公开责任部门: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决策部署,深刻汲取长沙“4.29”特别重大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办发明电〔2022〕10号)、《全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方案》(湘办发电〔2022〕3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范围

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村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产业开发区等重点区域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居民自建房,特别是三层以上,违规改扩建(含私自加装电梯)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

二、专项整治重点

1.“四无”自建房屋(无审批手续、无设计资质、无施工资质、无竣工验收)。

2.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及结构布局、违法改扩建(含破坏内部承重墙)、加高加层、开挖地下空间的自建房屋。

3.三层以上(含)用于经营民宿宾馆、餐饮饭店、超市、幼儿园、诊所、影院、养老服务、棋牌室、浴室、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农资店等自建房屋。

4.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自建房屋。

5.城市建成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其他房屋。

三、专项整治原则

以下四类情形居民自建房,采取“改、停、封、拆”措施分类处置:

1.用地、规划、建设等手续不全的“必改”,限期整改到位后才能投入使用。

2.不符合经营安全要求的“必停”,完善相关经营许可并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才能投入经营。

3.经鉴定为C级危房的“必封”,委托有资质设计、施工单位加固修缮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鉴定结论建议拆除的“必拆”。

四、控制增量风险

1.新建居民自建房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对三层以上(含)、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投资30万元以上居民自建房及村民安置区内房屋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原则上城市规划区内不得新建居民自建房。

2.凡新增违法违规居民自建房一律依法拆除,不予补偿,并追究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设计、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监管责任。

五、落实主体责任

1.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自觉、积极配合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立即进行自我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立即停止出租(含借住)和经营活动,并向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时报告。

2.经营性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没有取得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擅自经营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经鉴定为C、D级危房的自建房,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坚决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C级危房产权人(使用人)要采取维修加固等工程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D级危房产权人(使用人)要主动配合,予以拆除。

3.对未履行自我排查、安全鉴定、隐患消除等房屋安全管理责任,造成房屋倒塌、发生伤人事故的,依法从严从快追究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责任,依法追究房屋设计、施工、鉴定等单位及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六、压实监管责任

1.城乡自建房屋违法改扩建、加层、装修以及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排查整治工作纳入城市日常管理范畴,加大巡查巡检力度,发现问题提前制止、及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已造成房屋损坏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涉及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2.对阻挠或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干扰排查整治行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打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监督举报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建设(含在建)、房屋安全隐患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等行为。举报电话:0745-2557997。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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