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文件库 > 区政府文件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㵲水流域鹤城区段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

  • 索引号:431200/2024-010108
  • 文号:鹤政函〔2022〕17号
  • 统一登记号:HCDR-2022-000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30-12-31
  • 签署日期:2022-08-15
  • 登记日期:
  • 发布机构:
  • 主题分类:
  • 发文日期:2022-04-27
  • 公开责任部门: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我区㵲水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加快促进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㵲水流域重点水域实行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水域:鹤城区行政区域内㵲水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太平溪、朱溪、单家垅溪、小溪、烂溪口溪、凤坪溪、青山溪)水域。

二、禁捕期限: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禁捕水域禁捕期限内实行常年禁捕。

三、在禁捕水域和期限内禁止从事任何形式的生产性捕捞行为(休闲垂钓除外),包括但不限于电鱼毒鱼炸鱼、锚鱼、射鱼、多杆多钩生产性垂钓,使用刺网、撒网、迷魂阵、抄网、地笼、鱼架等渔具及方法进行捕捞。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或进行专项(特许) 捕捞的,需严格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四、凡违反禁捕规定非法捕捞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禁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水产品交易市场、餐饮等行业以“野生河鲜”“河鱼河虾”等为噱头的宣传营销行为。一经发现,追溯渔获物来源渠道,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或涉嫌虚假宣传、过度营销、诱导欺诈消费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对拒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禁捕工作的政策宣传和引导,认真开展日常巡查管控,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并配合做好执法工作。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本通告,并欢迎监督举报,举报电话: 0745- 2240085 (区农业农村局),110 (鹤城公安分局),12315(区市场监管局)。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3月13日发布的《舞水河鹤城段流域常年禁捕的通告 》(鹤政函〔2020〕1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 4 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