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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鹤城区推进医养融合加快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431200/2024-010111
  • 文号:鹤政发〔2021〕3号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
  • 签署日期:2021-03-24
  • 登记日期:
  • 发布机构:
  • 主题分类:
  • 发文日期:2021-03-24
  • 公开责任部门: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怀化市鹤城区推进医养融合加快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24日

怀化市鹤城区推进医养融合加快健康养老

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全面加快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切实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医养融合加快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怀政发〔2019〕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保障基本、统筹发展,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创新机制,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科学编制健康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重点培育1-2个规模较大的医养融合服务机构,建设1个辐射五省边区的高端健康养老聚焦区,实现养老和医疗康复资源共享,医养综合体、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小型养老护理机构等健康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功能更加完善,医养融合模式更加成熟,健康养老服务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健康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根据《怀化新建居住区和居住街坊配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怀民发〔2019〕10号)文件,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列入土地出让合同,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小)区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镇街道)

(二)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坚持以规划为指引,以项目为载体,大力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面向全体居家老人,以社区为平台,积极推进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呼叫服务系统和应急救援服务网络建设,为居家老人提供生活照料、餐饮配送、康复护理、代缴代购、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一站式服务。加快养老机构分层分类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形式,举办养老机构,优先发展医养型、护理型等突出床位功能的养老机构。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提质增效,充分发挥其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下同)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提供无偿供养和护理服务,为低收入家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失独老人提供低偿服务。实施农村养老服务“幸福计划”。加强农村敬老院服务质量建设,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前提下,逐步向区域性养老中心转变,向社会老人开放,提高床位利用率;在行政村、较大自然村,充分利用农村闲置的村办学校、厂房、农户住宅等,建设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等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为农村高龄独居、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继续拓展老年协会的覆盖面,支持老年协会开展为老服务和老年互助活动,对高龄、空巢、失能老年人进行精准帮扶。到2022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的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60%以上的建制村,健康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覆盖所有的城镇社区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城乡社区(村)基层老年协会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全区养老床位总数达2510张以上,实现养老床位数达每千名老年人37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50%以上。(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镇街道)

(三)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1.深化医养签约合作。制定医养签约服务规范,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按照方便就近、互惠互利的原则,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签约合作,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费用及双方责任,签约医疗卫生机构要在服务资源、合作机制等方面积极予以支持。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卫生机构要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养老机构、敬老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重点为社区(乡镇)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城区新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内部建设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为老年人开展定期巡诊、上门服务、健康管理、心理疏导、医疗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辖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医疗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乡镇街道)

2.加强医养结合信息化支撑。充分利用现有健康、养老等信息平台,打造覆盖家庭、社区和机构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网络,推动老年人的健康和养老信息共享、深度开发和合理利用。(区医疗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乡镇街道)

(四)推进医养结合机构“放管服”改革,推动养老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

1.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要求,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加强医养服务的监管、考核。(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乡镇街道)

2.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并纳入卫生体系建设。床位数在200张以内的养老机构,可就近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采取设立小型门诊、派驻医护人员、医生定期上门服务等方式。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自身能力和养老需求,可设置1所老年人专科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如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乡镇街道)

(五)落实健康养老服务业扶持政策

1.落实资金投入政策。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预算资金,支持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按比例递增。区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将55%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将担负养老服务政府托底保障的公办福利院、敬老院及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所需的工作人员人头经费、日常工作经费和设施维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每年按比例递增。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积极探索以商业保险机构为依托,政府、保险机构、医疗机构、地产企业等多方合作的综合养老产业建设模式。(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金融办、乡镇街道)

2.落实补贴政策。实施健康养老服务机构补贴制度。对经区直相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置、验收合格的健康养老服务机构,由区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对新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医养融合机构开办的养老机构,给予不低于6000元/床位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医养融合机构新建的护理院、慢病服务区和临终关怀服务区,给予不低于8000元/床位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通过改扩建开办、或租赁房产开办且租赁合同5年以上的上述健康养老服务机构,分别按上述标准减半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本地户籍老人的,每床每月给予不低于100元的运营补贴;对医养融合机构开设的护理床位,每床每月给予150元的运营补贴。市财政对鹤城区按50%进行补助。(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

实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每个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区财政安排不少于5万元的启动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为本辖区内户籍且居住在本辖区内的三类老人提供政府购买服务:一是年满70周岁的散居“三无”老人、年满60周岁且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或全护理的散居“三无”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200元的政府购买服务。二是年满60周岁且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或全护理且子女不在城区的低保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150元的政府购买服务。三是年满80周岁,本人月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空巢”老人,每人每月可享受80元的政府购买服务。对失能、半失能的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入住养老机构的,缴纳费用(不含医疗、伙食)超出享受的特别扶助金、生活补贴金和养老补贴金总额的,超出部分由区财政补贴兜底。鹤城区购买服务经费按5:5的比例,由市、区级财政承担。(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医保局、乡镇街道)

    3.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议机构准入条件的,经自愿申请,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范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服务质量、结算办法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照医保治疗项目范围支付,将相关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疗性康复提供相应保障。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区医疗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乡镇街道)

    4.加大保险支持和监管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时间。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医保起付线,积极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护等养老服务费用。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按规定支付。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医养保险,针对老年人风险特征和需求特点,开发专属产品,增加老年人可选择的商业保险品种并按规定报批报备,重点发展老年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鼓励深入社区为老年人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全流程服务。研究引入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责任的转换机制,支持被保险人在生前失能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用于护理费用支出。加快发展包括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护理保障需求。(区医疗保障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金融办)

5.落实土地供应政策。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供应计划。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执行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使用划拨土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对依法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土地价格按土地取得成本确定。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报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出让或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租金。由公共财政投入且闲置的房产等公共设施,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按政策规定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区自然资源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

6.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有关基金,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应减半征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有关基金。养老机构建设涉及的暂不能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由区财政购买。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协调供水、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落实怀政发〔2019〕2号文件,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收费优惠,其中用水、用气(燃料)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质同价,用电按当地最优惠的价格执行,免收有线电视开户费、城区普通宽带一次性连接费,优惠收取采用光纤接入或者接入距离较远等成本较高的宽带一次性连接费,通信费、收视费按当地最优惠标准收取。(区政府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加强健康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将健康养老服务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才纳入医疗卫生人才培养规划,支持湖南医药学院根据实际需求,加大老年医学、医疗、康复、护理、营养等健康养老服务人才的培养力度。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毕业生、在岗医护人员从事健康养老服务工作。将医养融合机构医护人员纳入卫生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继续教育、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一样对待。加强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进修轮训机制,提高其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引导职业院校护理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医养结合机构没有条件为医务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统筹安排有条件的单位集中组织培训。(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工作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区人民政府要将发展健康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协调工作机制,定期调度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研究推进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相关任务要求。

(二)明确工作职责。区民政、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区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教育、商务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协同推进。

(三)加强督促检查。区民政、卫健、人社等部门要制订工作考核措施,定期对全区养老医疗服务机构和区直相关部门考核检查,及时发现、整改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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