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文件库 > 区政府文件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巩固提升怀化主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通告

  • 索引号:431200/2024-010112
  • 文号:鹤城函〔2021〕15号
  • 统一登记号: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6-02-10
  • 签署日期:2021-02-09
  • 登记日期:
  • 发布机构:
  • 主题分类:
  • 发文日期:2021-02-09
  • 公开责任部门: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自怀化主城区实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以来,城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和噪声污染问题大幅减少,取得了良好成效。为巩固提升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成果,持续深入推进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怀化市区烟花爆竹管理办法》《怀化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巩固提升怀化主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怀化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鹤城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含怀化经开区)的党、政、军机关(含街道办事处)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敬老院;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主城区主次干道及地下通道;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下列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怀化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鹤城区行政管辖区域内(含怀化经开区),未划定为禁止燃放的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每年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初三期间,以及每年正月十五、10月1日国庆节当日可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三、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当事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拘留,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驻怀单位)、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依法依规移交纪委监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纳入单位绩效考核。

四、对在查处违规燃放行为过程中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重大庆典和节日期间,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燃放活动的,应当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并在指定地点按照安全规程实施燃放。未经许可举办烟火晚会或大型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大力倡导环保、文明、安全过节理念,鼓励广大市民群众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主动制止和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市民群众举报查证属实的,对第一举报人予以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处理。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怀化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值班举报电话:0745-2231101。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18日印发的《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怀化主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鹤政函〔2017〕44号)同时废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