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首页 > 信息公开 > 行政强制

鹤城区行政强制实施清单

实施机构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实施依据 强制对象 责任事项 强制措施
鹤城区公安分局 对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设施、场所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2〕第6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18〕第149号)第四十二条
快速办理行政案件前,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
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1996〕第8号)第二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设施、场所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设施、场所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
鹤城区交通运输局 扣留车辆、工具 行政强制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于2002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除《公路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公路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违法的所有人员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扣留,罚款。
鹤城区水利局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察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鹤城区林业局 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林产品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2009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公布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林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林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林产品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林产品
鹤城区农业农村局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行政强制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4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一)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三)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四)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五)进行现场消毒; (六)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场所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 隔离、扑杀
鹤城区农业农村局 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各级公安边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人、企业 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 强制拆解
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行政强制 《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05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依法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证明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 有证据证明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查封或者扣押
鹤城区农业农村局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行政强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第五十五条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个人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鹤城区公安分局 对拒绝接受检测的涉嫌吸毒人员强制检测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拒绝接受检测的涉嫌吸毒人员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拒绝接受检测的涉嫌吸毒人员强制检测。
鹤城区公安分局 对存在严重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火灾隐患的场所或者部位的临时查封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场所、部位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存在严重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火灾隐患的场所或者部位的临时查封
鹤城区公安分局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的强制传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67号修订)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强制传唤。
鹤城区农业农村局 对动物疫情的控制措施(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 行政强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2.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0号,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五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个人,企业 对动物疫情的控制措施 (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
鹤城区林业局 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第四十四条国家鼓励公民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造林绿化。第四十四条;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 对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
鹤城区应急管理局 扣押制毒材料和违法物品、查封有关场所 行政强制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8〕第703号)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行政相对人 扣押制毒材料和违法物品、查封有关场所 扣押制毒材料和违法物品、查封有关场所
鹤城区交通运输局 强行拖离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船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违法的所有人员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 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鹤城区卫生健康局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行政强制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四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单位或个人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立案程序,进行调查,查明违法事实;执法科科长决定是否立案,对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根据具体办案人员建议提出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采取何种行政强制措施的意见;分管局领导决定是否给予强制,决定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签发《行政强制决定书》。
鹤城区应急管理局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行政强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条 第一款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行政相对人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鹤城区公安分局 对醉酒的人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至酒醒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主席令〔2012〕69号)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2012〕67号)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18〕149号)第五十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封存文件资料等强制措施,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还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等强制措施。
个人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醉酒的人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至酒醒。
鹤城区卫生健康局 对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进行封存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行政相对人 对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进行封存 对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进行封存
鹤城区公安分局 强行将在本人居住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遣回原地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2009〕第18号)第三十三条
公民在本人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回原地。
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 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强行将在本人居住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遣回原地。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鹤城分局 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者或者违法单位 (1)催告阶段责任: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阶段责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行政强制。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行政强制实施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2)《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公安局鹤城区分局 对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设施、场所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2〕第6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18〕第149号)第四十二条
快速办理行政案件前,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
3.《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1996〕第8号)第二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个人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扣押、先行登记保存。
鹤城区交通运输局 强制拆除非公路标志、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的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管线、电缆等设施,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行政强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违法的所有人员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强制拆除,罚款。
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2号)第七十七条
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依法应当备案的保健食品,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物品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查封、扣押
鹤城区交通运输局 强制卸载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的船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的所有人员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令改正,罚款,暂扣证书,强制卸载。
鹤城区交通运输局 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相关物品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2.《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201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通航水域的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水上交通密集区域、事故多发水域和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渡口以及客渡船、旅游船、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安全巡查。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存在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违法的所有人员 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责令限期改正;强制打捞、清除
鹤城区农业农村局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0号,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五条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自然人、生产经营场所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隔离控制。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兽医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隔离控制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隔离控制
鹤城区公安分局 当场盘问、继续盘问、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六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个人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当场盘问、继续盘问、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
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资料、财物和场所 行政强制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84号)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资料、财物和场所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查封、扣押
鹤城区林业局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4〕第653号)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鹤城区农业农村局 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授权农业植物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4〕第653号)第四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法人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移交责任: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同级其他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封存或者扣押。
鹤城区交通运输局 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 行政强制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第113号)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公路及附属设施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停车,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处理损害公路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违法的所有人员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立即停车,接受调查。
鹤城区农业农村局 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行政强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第五十五条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个人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鹤城区交通运输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强制拆除或者恢复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违法的所有人员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令改正,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鹤城区卫生健康局 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2.《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公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3.《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4号发布)第六条   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一)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三)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四)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采取前款所列交通卫生检疫措施的期间自决定实施时起至决定解除时止。
单位或个人 传染源的隔离检疫消毒控制 (一)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三)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四)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采取前款所列交通卫生检疫措施的期间自决定实施时起至决定解除时止。
鹤城区公安分局 对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的收缴,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的追缴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67号修订)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的收缴,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的追缴。
鹤城区卫生健康局 传染源的隔离检疫消毒控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2.《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公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3.《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4号发布)第六条   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一)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三)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四)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采取前款所列交通卫生检疫措施的期间自决定实施时起至决定解除时止。
单位或个人 传染源的隔离检疫消毒控制 (一)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三)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四)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采取前款所列交通卫生检疫措施的期间自决定实施时起至决定解除时止。
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的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行政强制 《军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47号)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二)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
  (三)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的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查封、扣押
鹤城区应急管理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行政强制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 〔2018〕第15号)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符合规定的企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07〕第503号)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物品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查封、扣押
鹤城区公安分局 对精神病人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将精神病人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主席令〔2012〕69号)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2012〕67号)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18〕149号)第五十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封存文件资料等强制措施,对恐怖活动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还可以采取冻结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等强制措施。
精神病人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精神病人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将精神病人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
鹤城区公安分局 约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将精神病人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主席令〔2012〕第69号)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精神病人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约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将精神病人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
鹤城区卫生健康局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进行封闭、封存或暂停销售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第5号)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个人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进行封闭、封存或暂停销售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进行封闭、封存或暂停销售
鹤城区民政局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行政强制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依法登记被注销、撤销的社会组织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收缴;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收缴的印章及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收缴印章及证书
鹤城区林业局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封存、销毁 行政强制 1.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十八条第三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公布 修正)第三十条第三款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2008年11月28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造成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由防治检疫机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第三十条第三款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湖南省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造成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由防治检疫机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封存、销毁
鹤城区民政局 收缴、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行政强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依法登记被注销、撤销的社会组织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收缴;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收缴的印章及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收缴印章及证书
鹤城区农业农村局 对违法调运植物、植物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行政强制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 第687号重新修改)第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十八条第三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个人、法人,其它组织 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鹤城区公安分局 对吸毒成瘾人员的强制隔离戒毒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2007〕第79号)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2.《戒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8〕第703号)第二十五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3.《拘留所条例》(国务院令〔2012〕第614号)第十三条
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并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4.《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公安部令〔2011〕第117号)第二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为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场所。
吸毒成瘾人员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强制隔离戒毒。
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行政强制 1.《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8〕第345号)第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2.《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2号)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查封、扣押
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令暂停相关营业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经营者 1、违法行为情节复杂或者情节严重,经查明后可能给予较重处罚的;
2、不暂停相关营业,违法行为将继续的;
3、不暂停相关营业,可能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采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证查明的。
暂停相关营业应当严格限制在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营业范围内,无关的营业不得列入暂停范围。
制作《暂停相关营业通知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鹤城区卫生健康局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第80号)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单位或个人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立案程序,进行调查,查明违法事实;执法科科长决定是否立案,对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根据具体办案人员建议提出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采取何种行政强制措施的意见;分管局领导决定是否给予强制,决定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签发《行政强制决定书》。
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封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场所和财物 行政强制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307号公布)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场所和财物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查封
鹤城区农业农村局 对于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进行消灭 行政强制 《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 第687号重新修改)第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十四条   植物检疫机构对于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植物检疫机构对于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及时查清情况,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采取措施,彻底消灭,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鹤城区农业农村局 扣押未办理登记手续、违反规定载人、存在事故隐患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行政强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第五十五条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个人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扣押
鹤城区农业农村局 扣押、收缴、吊销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行政强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个人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扣押
森林公安局鹤城区分局 对违法涉案财物收缴、追缴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2012〕67号)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个人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措施的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查封、扣押。
鹤城区卫生健康局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行政相对人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鹤城区卫生健康局 对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的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2.《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公布,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3.《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4号发布)第六条   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一)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三)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四)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采取前款所列交通卫生检疫措施的期间自决定实施时起至决定解除时止。
个人 对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的强制措施 对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的强制措施
鹤城区公安分局 对与治安案件办理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的扣押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67号修订)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与治安案件办理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扣押。
鹤城区审计局 暂停拨付、暂停使用有关款项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被调查、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财政部门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审计机关可以通知财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3.《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通知对被审计单位资金拨付负有管理职责或者对其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通知暂停使用。
被审计单位(含单位、法人、实体等) 1、此项行为必须按照鹤城区审计局规定的程序走,采取行动前必须经局长签字批准。
2、依法告知被审计单位的义务。为维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害,经请示鹤城区审计局局长,可以在此项行政强制执行完毕后15天个工作日内告知被审计单位。
3、审计机关履行“暂停拨付、暂停使用有关款项”这项行政强制措施的义务。
4、审计机关采取上述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通知对被审计单位资金拨付负有管理职责或者对其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通知暂停使用。
鹤城区公安分局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涉案财物变卖、拍卖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76号)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2011〕49号)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涉案财物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涉案财物变卖、拍卖。
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行政强制 《禁止传销条例》 (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444号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查封、扣押
鹤城区林业局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部门代为除治 行政强制 1.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2.《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2008年11月28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公布 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按照除治方案要求履行除治责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森林、林木经营者或者管护单位承担;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由防治检疫机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部门代为除治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部门代为除治
鹤城区林业局 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采集、生产食用林产品或建立食用林产品基地的强制处理 行政强制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2009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公布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食用林产品品种特性和食用林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食用林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采集、生产食用林产品或建立食用林产品生产基地。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集、生产,对已经采集、生产的产品予以销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采集、生产食用林产品或建立食用林产品基地的强制处理 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采集、生产食用林产品或建立食用林产品基地的强制处理
鹤城区林业局 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林木种子或者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林木种子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三条 运输或者邮寄种子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疫。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 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林木种子或者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林木种子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查封、扣押 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林木种子或者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林木种子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查封、扣押
鹤城区水利局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且不进行治理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2010〕第39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且不进行治理的单位,个人,社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鹤城区卫生健康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人员、疫区、食物、水源等采取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单位或个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人员、疫区、食物、水源等采取控制施 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立案程序,进行调查,查明违法事实;执法科科长决定是否立案,对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根据具体办案人员建议提出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采取何种行政强制措施的意见;分管局领导决定是否给予强制,决定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签发《行政强制决定书》。
鹤城区公安分局 对卖淫嫖娼违法人员收容教育、强制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行政强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买赢嫖娼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2.《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国务院令〔1993〕127号)第七条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卖淫、嫖娼人员,可以不予收容教育:(一)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二)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三)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1周岁以内婴儿的;(四)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第八条 对卖淫、嫖娼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决定实行收容教育的,有关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填写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决定书副本应当交给被收容教育人员本人,并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和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卖淫嫖娼违法人员 责任事项(行政强制)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卖淫嫖娼违法人员收容教育、强制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鹤城区交通运输局 强制清除通航水域工程建设遣留物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第9号)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在通航水域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完毕必须按通航要求及时清除遗留物,如围埝、残桩、沉箱、废墩、锚具、沉船残体、海上平台等,并经航道主管部门验收认可。没有清除的,航道主管部门有权责成其限期清除,或者由航道主管部门强制清除,其清除费用由工程施工单位承担。
违法的所有人员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 责令限期清除,罚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29号)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对商标权属存在争议或者权利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查处。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或者终结案件查处程序。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查封、扣押
鹤城区农业农村局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场所 行政强制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次修正)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自然人、生产经营场所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饲料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查封、扣押
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违规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80号)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不得隐瞒有关情况。
物品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查封、扣押
鹤城区公安分局 对违法涉案财物收缴、追缴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2012〕67号)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违法人员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措施的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查封、扣押。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鹤城分局 对违规设置的排污口及私设暗管的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70号)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排污单位 1.催告责任:发现违法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应当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限期拆除,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听取陈述申辩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任:应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6.监管责任:对违法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鹤城区交通运输局 强制清除遗洒物、污染物、抛洒物、故障(事故)车辆或者路面障碍、恢复原状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主席令 〔2011〕第49号)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于2002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在高速公路上阻碍交通的滞留车辆、抛洒物或者公路设施、路面构造物毁损等障碍,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清除,保障高速公路运行安全和畅通。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违法的所有人员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清除,代履行。
鹤城区发改局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强制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自然人、法人、组织 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鹤城区林业局 对责令恢复擅自移动或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逾期不恢复的,林业部门代为恢复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2.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责令恢复擅自移动或毁坏的林业服务标志,逾期不恢复的,林业部门代为恢复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鹤城分局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违法者或者违法单位 (1)催告阶段责任: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未履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命令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1)催告阶段责任:对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经验收不合格的采矿权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采矿权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阶段责任: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
(4)事后监管责任: 现场检查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强制拆除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鹤城区公安分局 对被处限期出境、有不准入境情形、非法居留或者非法就业、违反法律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的遣送出境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当场盘问、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第六十二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被处限期出境、有不准入境情形、非法居留或者非法就业、违反法律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 对被处限期出境、有不准入境情形、非法居留或者非法就业、违反法律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的遣送出境。 遣送出境。
鹤城区审计局 封存被审计单位账册、资料和资产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被审计单位 1、履行必要的封存手续。如果遇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不配合办理封存手续,可以强行封存并及时报告审计机关负责人。
2、对于采取封存行为应谨慎,采取封存行动之前应取得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盖审计机关公章。
1、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时,审计人员有权予以制止。
2、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鹤城区卫生健康局 查封、扣押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行政强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六十条
对已经发生滥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在一定期限内中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措施。对不再作为药品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标准,并予以公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单位或个人 查封、扣押医疗机构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立案程序,进行调查,查明违法事实;执法科科长决定是否立案,对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根据具体办案人员建议提出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采取何种行政强制措施的意见;分管局领导决定是否给予强制,决定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签发《行政强制决定书》。
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对相关证据材料、场所或者违法物品的扣押、查封 行政强制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8〕第703号)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物品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查封、扣押
鹤城区应急管理局 对有依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 有依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查封或者扣押
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药品或者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查封、扣押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31号)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口。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 个人自用携带入境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8号)第四十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疫苗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接种、分发、供应、销售,并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六十条
对已经发生滥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在一定期限内中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措施。对不再作为药品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标准,并予以公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物品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查封、扣押
鹤城区交通运输局 强制停放车辆 行政强制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缴、逃缴车辆通行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对故意堵塞车道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车辆强制停放至指定地点依法进行处理。 停放车辆的行政强制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车辆强制停放。
鹤城区交通运输局 强制清除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违法所有人 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 1、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鹤城区公安分局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现场管制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主席令〔2012〕第69号)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现场管制。
鹤城区农业农村局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行政强制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五十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   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第五十五条   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个人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鹤城区农业农村局 对有毒有害物质超过限量标准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行政强制 《湖南农业环境保护条例》(根据2013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农业环境保护机构负责农业环境保护具体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业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第二十条第三款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和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对有毒有害物质超过限量标准的农产品,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对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属于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行为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治理,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工业污染和其他污染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使用的添加剂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鹤城区消防大队 对拒不改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9〕第29号)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七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个人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鹤城区公安分局 对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 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养。 未成年人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
鹤城区民政局 封存《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行政强制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依法登记被注销、撤销的社会组织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收缴;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收缴的印章及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收缴印章和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证书
鹤城区农业农村局 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扣押 行政强制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根据2017年10月《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研究、试验、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或者进口、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过程中发生基因安全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鹤城区卫生健康局 对传染病人进行强制隔离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第5号)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个人 对传染病人进行强制隔离。 对传染病人进行强制隔离。
鹤城区农业农村局 查封、扣押不合格的农产品(畜禽水产品)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 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自然人、生产经营场所 查封、扣押不合格的农产品(畜禽水产品) 查封、扣押
鹤城区农业农村局 发生动物疫情时采取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指定圈养、放牧、使役区域等强制性措施 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4号修正)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8日国务院令第450号,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二十五条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自然人、生产经营场所 发生动物疫情时采取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指定圈养、放牧、使役区域等强制性措施 采取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指定圈养、放牧、使役区域等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鹤城分局 发生辐射事故或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采取控制措施 行政强制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第四十三条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二)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违法者或违法单位 1.检查责任:定期、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相应处理措施。
3.移交责任: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移交同级其他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鹤城区公安分局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外国人的拘留审查、限制活动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2〕第57号)第六十条 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24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60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外国人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外国人的拘留审查、限制活动。 拘留审查、限制活动。
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封、扣押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的产品 行政强制 《湖南省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的,由发现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封、扣押,提请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该产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物品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查封、扣押
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封、扣押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2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1.催告责任:审查相关证据是否需要查封、扣押;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2.决定责任:书面报告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