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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试行低保对象家庭实施分类补差救助的通知

  • 索引号:431200/2024-010126
  • 文号:鹤政办发〔2022〕4号
  • 统一登记号:HCDR-2022-010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7-04-02
  • 签署日期:2022-04-02
  • 登记日期:
  • 发布机构:
  • 主题分类:
  • 发文日期:2022-04-02
  • 公开责任部门: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规范城乡低保工作的管理,形成具有一定灵活性和针对性的低保标准和补差体系,真正将低保金用于最困难、最需要救助的人。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和《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4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试行全区城乡低保家庭分类补差救助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救助类型

低保家庭分类是根据低保对象家庭的收入、财产和家庭成员的身体状况及家庭支出等情况,对低保对象家庭进行分类补差救助。现行城乡低保对象补差救助类型具体如下:

(一)一类(A类)低保家庭

1、单人保。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或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患重特大疾病的“单人(单户)”人员。

2.无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家庭成员主要是老年人(60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且无经济收入来源的;或其赡(抚、扶)养义务人均因病、因残完全丧失劳动力,或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服刑、强制戒毒、失踪等原因,无法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家庭。

3.因残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是一、二级残疾人,或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一户多残,或老残同户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殊困难家庭。

4.因病重度贫困的家庭。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含慢性病)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年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收入且需继续治疗的家庭。重病具体病种以卫健、医保部门相关规定为准,并附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近1年内的医疗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中央、省、市要求,卫健、医保部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有所调整,按新文件执行。

(二)二类(B类)低保家庭

1.家庭成员中有二级以下残疾人且劳动能力弱收入不高的,生活水平明显低于周围群众的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患重病、重残,需专人护理或陪护的困难家庭。

3.符合低保条件的失独家庭。

4.计划生育后遗症患者,属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经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无法劳作,其子女常年在外地且赡养能力弱,而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

5.养育一个或一个以上未成年子女,其子女在就学阶段的单亲或丧偶的困难家庭。

(三)三类(C类)低保家庭

1.在劳动年龄内,夫妻一方为公益性岗位(零就业)或有稳定收入,一方残疾或患病长期不能劳作,且有子女均在就学的困难家庭。

2.夫妻双方离(退)休(女年满60周岁、男年满70周岁以上),且体弱多病或患重病的低保边缘家庭,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或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患重特大疾病的“单人保”人员。

(四)D类低保家庭

此类家庭仅指在农村因灾害、突发性事件等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重残或突发重病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非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救助标准

上述低保对象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得低于低保保障线标准的50%,最高不得超过低保保障线。低保对象家庭分类补差标准,要根据家庭类别突出救助重点,其保障标准和人均补差水平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以及生活消费水平而适时调整(可另行文)。

三、动态管理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低保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报至区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手续。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对辖区享保对象家庭提请区民政部门通过经济核对、“互联网+监督”等信息平台进行全员信息比对或不定期对疑似问题对象进行单个核对。凡核对有疑似问题线索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迅速组织实地核查,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动态调整。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运用区民政部门的“便民救助”平台,督促、协助低保对象家庭定期进行生存认定验证(具体时间以区民政部门通知为准)。无故不配合、不执行生存认定验证的,视为自动放弃低保待遇。

3.核查期内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低保金额度。

(二)低保对象家庭应当提供真实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有关证件、证明,并主动、及时通报家庭人口增减和家庭成员就业后收入变化情况。

1.低保对象家庭在享保期间要自觉接受管理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复审、日常动态管理工作。

2.居民家庭经济核对部门比对信息,认为低保对象家庭信息有异常的,应提供相应的佐证资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管理,精准施保。各街道(乡镇)要根据低保家庭困难类型,建立跟踪检查制度,随时掌握其家庭成员的变化情况,及时上报动态调整低保补差的标准及原因。

(二)强化监督,严格追责。各街道(乡镇)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严格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和纠正分类施保过程中的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等问题的发生。对违反规定的,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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