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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鹤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431200/2024-036720
  • 文号:鹤政发〔2024〕4号
  • 统一登记号:HCDR-2024-000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9-08-09
  • 签署日期:2024-08-09
  • 登记日期:2024-08-09
  • 发布机构: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发文日期:2024-08-09
  • 公开责任部门: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单位:

《怀化市鹤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已第六届区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202489


怀化市鹤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范社会保障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地村民

(一)户籍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2023年6月1日起,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

(三)所在村民小组未享受预留地政策或享受预留地政策未达到被征地面积的5%;

(四)按规定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须在鹤城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下列人员不属于增发政府补贴养老金对象:

(一)户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二)户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国家规定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领取社会养老金的人员。

(三)因其他原因将户籍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未依法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寄住、暂住人员。

(四)其他依法不应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耕地是指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确定的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留地是指在《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3号)实施后,怀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成片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按征地总面积5%的比例,由征拆部门出具书面意见预留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的土地。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六条  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申报坚持征地项目与被征地农民相统一的原则,不得跨项目申报或重复申报;按照“人地对应”的原则,切实做好新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身份认定工作;建立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复审、区人民政府审定和村(社区)公示、区人民政府公示的“三审两公示”工作机制;坚持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申报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向所在村(社区)申请,填写《鹤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初审。村(社区)对保障对象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核实相关资料,明确初审意见,形成《鹤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

(三)第一轮公示。《鹤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在村集体区域内显要位置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后,由不少于10名被征地村民在花名册上签字证明,并将申请人员的申报资料汇集成册,连同征地的相关资料(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等)5日内一并报所在乡镇、街道。

(四)复审。乡镇、街道收到相关资料后5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保障对象,5日内将相关资料提交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区农村经营事务中心、区自然资源局、征收安置事务中心等部门复核。

(五)第二轮公示。复审后的《鹤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花名册》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及所在村集体进行第二轮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六)审定。第二轮公示无异议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予以审定。

(七)发放。认定后的保障对象填写《鹤城区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养老金发放审批表》,由村(社区)、乡镇(街道)、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逐级审核后,按标准将补贴发放至保障对象社会保障卡个人账号。

第四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应当自主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符合认定条件的保障对象自年满60周岁之次月起至身故之月止,分别按以下标准补贴养老金:

(一)未享受预留地政策的被征地农民,按280元/人/月标准核定政府补贴养老金;

(二)已享受预留地政策的被征地农民,按享受预留地比例进行差异化补贴:

1.享受被征地面积1%(不含1%)以内预留地政策的被征地农民,按224元/人/月标准补贴养老金;

2.享受被征地面积1%-2%(不含2%)预留地政策的被征地农民,按168元/人/月标准补贴养老金;

3.享受被征地面积2%-3%(不含3%)预留地政策的被征地农民,按112元/人/月标准补贴养老金;

4.享受被征地面积3%-4%(不含4%)预留地政策的被征地农民,按56元/人/月标准补贴养老金;

5.享受被征地面积4%-5%(不含5%)预留地政策的被征地农民,按28元/人/月标准补贴养老金;

(三)享受预留地政策达到被征地面积5%的被征地农民,政府不再补贴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按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系统外发放。

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养老金标准根据工资物价水平变化,适时调整。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资金来源

增发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养老金(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途径:

(一)用地单位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计入用地成本,本着“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足额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按每平方米70元一次性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标准随着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调整而适时调整。2023年6月1日起铁路、高速公路、机场、重大水利工程等重点工程的投资主体,亦按照鹤城区用地单位缴纳标准,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按照“先落实资金、后批准征地”原则,区财政部门应开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将归集的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存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伪造证件等相关资料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虚领、冒领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由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部门职责

(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召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全区相关表册样式设计制作;组织区直单位和乡镇、街道相关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负责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审核、经办;待遇发放等经办服务工作

(二)乡镇(街道):负责组织辖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及联合村级组织对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的初审工作,并向各复审部门报送各村已初审的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表、政府补贴养老金审批及人员异动信息及时呈报(报送)等工作。

(三)区征收安置事务中心:负责核实被征地农民享受预留地政策情况,提出被征地农民享受政府补贴养老金标准意见。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范围内此项工作由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征收安置办负责核实,并报鹤城区征收安置务中心汇总,统一明确意见。

(四)区农村经营事务中心:负责定期动态核实人均耕地小于0.3亩的村民小组情况,并提供相应村民小组名册;对各村备案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审核, 复审组人均耕地低于0.3亩情况。

(五)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村民小组剩余耕地面积及组人均平均耕地面积达到0.3亩时的征地公告日进行复审;负责协助用地单位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负责对各村剩余耕地面积的确定,以及对村民小组人均耕地面积有异议的剩余耕地面积的测量工作。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管辖范围内此项工作由怀化国际陆港经开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

(六)村(社区):负责由申请人资格初审、公示及人员异动信息及时申报等;负配合经管、自然资源、征收安置部门完成人均耕地面积认定、测量复核、预留地面积调查等工作。

(七)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负责对申请人身份信息进行复审;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方面违法犯罪的打击。

(八)区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和拨付,按规定划拨和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根据实际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必要经费。

(九)区审计局:负责依法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审计监督。

(十)区税务局:负责征收被征地农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十一)区司法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宣传、法制政策解释工作。

(十二)区信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信访维稳工作。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一)被征地农民申请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应当实事求是,严禁隐瞒土地面积伪造申报资料等方式套取政府补贴,对以欺骗方式套取政府补贴的,取消保障资格,追回被套取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职能部门审核、发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必须严格依法履职,把握政策,按程序报批审核、支付。

(三)工作人员在审核、发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待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纪委、监委依法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213月11印发的《怀化市鹤城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鹤政发2021〕2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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