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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怀化市鹤城区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 索引号:431200/2024-010120
  • 文号:鹤政发〔2019〕1号
  • 统一登记号:HCDR-2019-0000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期:2024-01-25
  • 签署日期:2019-01-25
  • 登记日期:
  • 发布机构:
  • 主题分类:
  • 发文日期:2019-01-25
  • 公开责任部门: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怀化市鹤城区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已经第五届区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1日


怀化市鹤城区临时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缓解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进一步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民发〔2018〕9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湘政发〔2015〕21号)、省民政厅等8部门《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湘民发〔2018〕38号)、《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民发〔2018〕28号)及《怀化市民政局怀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制度的意见》(怀民发〔2018〕21号)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因遭遇突发事

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基本原则

    (一)应救尽救原则。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

    (二)适度救助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公开公平原则。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制度衔接和资源统筹原则。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实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五)“救急难”原则。对遭遇各种急难情形致使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情况比较危急的困难家庭开通救急难“绿色通道”,给予“第一时间”有效救助。

    (六)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各乡镇(街道)负责本区域内的临时救助,村(居)委会协助调查,理顺渠道,及时给予帮扶、救助。

第二章  救助对象范围

第四条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含取得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群:

1.因意外事件(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主要包括《关于落实国办发〔2015〕3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湘民发〔2015〕25号)中认定的9种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即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肝移植、肾移植、恶性肿瘤、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分裂性感情障碍、偏执型精神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以及《关于调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鹤政办发〔2015〕5号)中认定的13种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即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尿毒症(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同上)、耐多药结核病、农村聋儿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各种癌症)、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肝移植、肾移植,从而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家庭和个人(重特大疾病认定随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3.因遭遇其他突发性特殊困难(区民政部门认定),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以下人群:

1.城乡低保对象;

2.特困人员;

3.孤儿;

4.民政福利机构供养人员;

5.建档立卡贫困户;

6困难残疾人;

7.低保边缘群体;

8.区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认定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好逸恶劳,不自食其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因自伤、自杀、自残、酗酒等个人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因矫形、美容及购置保健用品等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某一地区普遍性受灾的;

(六)责任事故已经得到责任人赔偿或者保险公司理赔并脱离困境的;

(七)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导致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的或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八)不能提供有效原始证明材料的。申请对象不符合或申报事实不清、手续不全、不按要求填写、群众有争议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仿造、涂改相关票证,出具虚假证明的;

(九)无理取闹,经教育不悔改的;

(十)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十一)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的;

(十二)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六条  临时生活救助以家庭(个人)为单位申报, 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根据支出型和急难型临时救助,优化规范救助流程。申请临时救助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具有鹤城户籍或持有鹤城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居民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都可以向当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临时救助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非鹤城籍还需出具居住证;

2.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孤儿、民政福利机构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困难残疾人、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的家庭,需提供相关证件(证明)及发放补贴存折复印件;

3.申请家庭成员有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其家庭困难情况证明及真实准确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收入证明或工资发放存折复印件;

5.身患疾病的需出具区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支出的医药费用凭据、住院发票、医疗结算单等;

6.就学的出具就读学校财务部门的学费缴费凭证或经考试被国家正式国民教育录取的入学通知书(或学籍证明)等;

7.遭受火灾的需附所辖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的有效证明材料及火灾现场照片等;

8. 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的出具保险、理赔、受助情况等证明材料;

9.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入户调查。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受理了困难对象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后,要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10个工作日内对临时助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收入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类型与程度等,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民主评议。

(三)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无法进行入户调查或调查结果存在疑议的困难申请对象,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核对。

(四)审核审批。根据临时救助类型和额度设定审批权限,救助金额超出审批权限额度需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或区“救急难”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出审核意见审批。原则上临时救助金额较小的,区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街道)直接审批,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区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审批的临时救助对象抽查率不得低于30%;原则上临时救助金额较大的,由乡镇(街道)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救助审核意见,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五)张榜公示。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六)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将临时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至救助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七条  对于急难型临时救助,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可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先行救助”救助,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待急难情况缓解后,按程序要求完善和补齐相关资料,包括救助对象基本信息、救助事由、救助金额、救助发放照片及经办人员(领取人)签字或盖章等手续。区“救急难”联席会议决议最终救助金额,在救助对象所在村(居)委会公示无异议后补足“先行救助”金额不足部分,并报区民政部门存档备案。

第八条  对不符合救助政策的申请对象,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向救助申请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区民政部门要委托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救助申请人出具不予救助书面说明。

第九条  建立健全救助对象档案。一是要建立纸质档案,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对临时救助对象进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材料主要包括困难对象申请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本复印件、走访调查材料、公示材料、审核审批材料等;二是要进一步推进民政档案信息化建设,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要按季度将临时救助各项数据及时录入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临时救助信息化管理。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十条  临时救助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并适时调整。原则上临时救助标准不超过全区当月低保保障标准的1—6倍,具体救助金额视家庭困难程度测算确定,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并且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救助无充分理由的,不予救助。支出型和急难型救助不能同时享受,救助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一) 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根据救助申请人家庭类型按

照当年实际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及生活必需开支情况审批救助金额:

1.家庭因子女上学,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特困人员、孤儿、民政福利机构供养人员按照子女所缴学费予以全额救助;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其他困难对象家庭依据子女所缴学费等情况按照不超过全区当月低保保障标准的1-6倍予以救助。

2.家庭成员中有长期身患疾病的,通过健康扶贫“一站式”结算后,即先诊疗后付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公司赔偿)、扶贫“特惠保”、医疗救助、医院减免、政府兜底优惠及其他救助后,负担仍然较重,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特困人员、孤儿、民政福利机构供养人员按照其一年年度内累计医疗自付费用全额予以救助;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其他困难对象家庭,依据其一年年度内累计支出的医疗费用等情况按照不超过全区当月低保保障标准的1-6倍予以救助。

3.家庭因其他突发事件突然增加超出家庭开支,特困人员、孤儿、民政福利机构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其他困难对象家庭。依据其家庭开销费用等情况按照不超过全区当月低保保障标准的1-6倍予以救助。

以上支出型救助金额各乡镇(街道)原则上一次性救助金额审批不超过全区当月低保保障标准的1-3倍;区民政部门原则上一次性救助金额审批不超过全区当月低保保障标准的4-6倍。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家庭,根据当年其家庭发生突发意外事件情形按照不超过全区当月低保标准1-6倍审批救助金额:

1.家庭因突发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救助的。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其患病病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四条之规定),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救助的。根据困难情形,低保家庭患病人员年度内累计自付医疗费用为2万元(含2万元)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其他困难家庭中患病人员年度内累计自付医疗费用为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

3.家庭因遭遇其他突发性特殊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救助的。

第十一条  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全区当月低保标准6倍)的,民政部门原则上不再救助。存在非常特殊情况的,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民政的副区长召开区“救急难”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是否再行救助,原则上区级“救急难”最高救助标准不超过5万元。区“救急难”联席会成员由分管民政的区领导,区民政、财政、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章  救助方式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情况特殊的,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实物,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基本生活条件等方式提供救助。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或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临时救助对象,乡镇(街道)通过“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对其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主动协助其申请。对需要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进行救助的个案,要及时转介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机构,进行个性化、专业化救助。

第六章  资金保障及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筹集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捐赠为辅助。区人民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临时救助资金投入,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具体来源如下:

(一)上级下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

(二)政府财政投入;

(三)慈善捐赠、社会捐助资金;

(四)福彩公益金安排及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严禁从中提取工作经费,不得用于机构运转、大型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严禁克扣救助对象应享受的救助资金,确保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资金及时、足额、规范发放。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按上年度临时救助资金支出的一定比例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用于处理紧急性突发事件,进一步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和时效性。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原则上乡镇(街道)不高于2万元。

第十六条  区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第七章  救助机制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建立健全主动发现救助机制,及时核实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临时救助。公安、城管和行政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要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或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主动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街道)、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临时救助。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临时救助对象,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按生活无着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区政府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十九条  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各乡镇(街道)充分利用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及时组织开展核对工作,确保临时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区人民政府建立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民政、残联、扶贫、卫计、教育、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审核甄别能力。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财政、残联、扶贫、卫计、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区政府督查室要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第二十一条  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救助经办资源,切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经办能力建设。通过编制调剂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加强社会救助经办力量,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临时救助管理服务水平,保障城乡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街道)进一步完善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一门受理”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规范流程,严格责任,及时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事项。

第二十二条  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乡镇(街道)及区直相关部门绩效考核范围,并合理确定权重,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信息宣传栏、宣传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临时救助工作。

第九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临时生活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落实“谁审核审批谁签字,谁签字谁承担责任”工作要求,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应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2年内不予受理其临时生活救助等社会救助申请,除追回骗取的救助资金外,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临时救助待遇的,联系公安部门给与相关教育和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城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鹤政发〔2015〕10号)同时废止。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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