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老人有存款能要赡养费吗?

【基本案情】

张某玉共生有五个女儿,分别为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其中李某2、李某4、李某5分别居住在外地。张某玉提交证据证明其自2024年5月入院诊断患有支气管哮喘、2型糖尿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纵隔淋巴结肿大、主动脉硬化。由于现行动不便,居住在其自己家中。因五个女儿未向张某玉履行赡养义务,张某玉诉至鹤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五个女儿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并轮流照顾,以及按票据平摊后续医疗费用。

李某1辩称,自己有尽到赡养义务,但因母亲与李某3对其产生过侮辱行为,严重伤害到自己,请求判令张某玉今后的赡养与其无关,但保留追索父母百年后的遗产分配权以及三层楼房的个人分配权。

李某2辩称,认可李某1对张某玉的帮扶及付出,请求今后张某玉的赡养由自己和李某3、李某4、李某5共同承担,关于每月500元赡养费认为没有必要缴交,因张某玉有存款等收入,同意医疗费按比例均摊。

李某3辩称,自己没有工作也没有能力赡养。自父亲去世后,五姊妹间谈论过张某玉的赡养问题,最开始说让张某玉轮流到每个女儿家住几个月,但因张某玉身体状况及部分姊妹家在外地未实行,自2024年后,除自己照顾过母亲外,其他人没有照顾过母亲。

李某4辩称,同意姊妹各自承担赡养费用,关于每月500元赡养费认为没有必要缴交,因张某玉有存款等收入,同意医疗费按比例均摊。

李某5辩称,请求今后张某玉的赡养由自己及李某2、李某3、李某4共同承担,认为每月100元赡养费足矣,因张某玉有存款等收入,医疗费按比例均摊。

【裁判结果】

鹤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赡养费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规定:“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张某玉与丈夫将五个女儿抚养成人,现老伴已经去世,而张某玉年事已高,体弱多病,需住院治疗,生活支出较高,五个女儿理应尽到赡养义务。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及参考本地生活水平,张某玉年事已高且身体状况较差,另五个女儿部分居住在外地,分别将张某玉接至家中共同生活存在困难,酌定由五个女儿每月分别向张某玉支付生活费400元及后续医疗费用凭票据各承担20%。关于李某2、李某4、李某5抗辩应在张某玉现有存款用完之后再支付赡养费,因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的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与父母是否有存款并无直接关联,故该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不仅体现在经济上进行资助,也包括在生活上给予照料和关心,精神上给予抚慰。赡养义务是不得附加任何条件的,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姐妹之间应珍惜血脉亲情,顾念父母养育之恩,在赡养老人问题上互相协商、互相理解,将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倾注在看望与照顾老人方面,共同为老年人营造良好的晚年生活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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