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的交办函对XX市XX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已经充装完成的气瓶中存在瓶身颜色和出厂标志磨损严重、瓶身无防震圈、检验日期超期或者检验日期不详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情形,随后根据调取的监控发现该公司在气瓶充装过程中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法定程序对该违法案件进行了立案查处,XX市XX有限公司对违法事实认可并积极配合整改,XX市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9日依法向XX市XX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XX市XX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6.3基本要求“(1)充装前(后),应当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且填写检查记录;(2)气瓶充装......”的规定,及《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6.3.2 “检查发现以下情况的气瓶,应当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1)出厂标志、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瓶内介质未确认;(2)气瓶附件......”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结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九章特种设备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裁量基准】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充装气瓶100只(不含)以上的......。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14.6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充装气瓶50只以下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少于7.4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在2024年7月3日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涉案气瓶有187个,属于从重情形。当事人违法充装气瓶的数量在50只以下,属于从轻情形。根据实际情况,拟对XX市XX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

2、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

3、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分别处150000元和50000元的罚款。

4、上述罚款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XX市XX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XX城东支行,账号XX,收款单位:XX市XX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法律分析】

1、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案件定性准确。

2、安全技术规范。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6.3基本要求“(1)充装前(后),应当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且填写检查记录;(2)气瓶充装......”的规定,及《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6.3.2 “检查发现以下情况的气瓶,应当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1)出厂标志、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瓶内介质未确认;(2)气瓶附件......”的规定,当事人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存在明显的时间逻辑错误,记录的气瓶状态与实际情况存在不符,气瓶充装记录数量与实际充装数量存在不一致,现场充装操作人员与记录的充装人员不一致;在2024年7月3日进行气瓶充装时,当事人对缺少气瓶颈圈、固定式瓶帽以及瓶身颜色磨损严重及超期未检验的气瓶未做任何处理即进行了充装工作。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事实清楚。

3、自由裁量权。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九章特种设备管理第一节“(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裁量基准】3.从重情形:存在严重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充装气瓶100只(不含)以上的......。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 14.6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无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或者违法充装气瓶50只以下的;或者无社会影响或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少于7.4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在2024年7月3日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涉案气瓶有187个,属于从重情形。当事人违法充装气瓶的数量在50只以下,属于从轻情形。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及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分别处150000元和50000元的罚款,裁量认定准确。

【典型意义】

优化营商环境和安全生产并行不悖,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分类灵活处置,一方面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要充分考虑企业经营的困难,协助企业整改问题;另一方面也要保障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执法不仅是“事后追责”,更是“事前预防”和“事中管控”的核心手段,是贯穿于社会安全、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全局,是构建安全韧性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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