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案
【案情简介】
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3月以来,未经依法批准在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7组,占用集体土地2596平方米(地类为水田,该宗用地符合XX市空间总体规划)修建6栋木质结构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
【调查与处理】
XX区自然资源局经法定程序对该违法案件进行了立案查处,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对违法事实认可并积极配合整改,XX区自然资源局于2024年8月30日依法向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及(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原)《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按照(原)《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3年版第一部分第二条第三款:“未报先用地,或拒不归还收回的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考虑到该宗用地符合现在的怀化市鹤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印发(XX区纪检监察机关关于旗帜鲜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护航全面建设XX之城和全力推进XX一体化融合发展的意见)的通知》(X纪发〔2023〕1号)文件精神,该宗地的处罚采取视同于符合规划的法律条款进行处罚,这样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和经济的发展,根据实际情况,拟对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司退还在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地类为水田)2596平方米;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6栋木质结构房屋;
3、并处罚款人民币62304元(按24元/平方米计算)。
4、上述罚款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XX市XX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XX城东支行,账号XX,收款单位:XX市XX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占用集体土地修建钢架棚,属于非法占地,案件定性准确。
2、规划认定。XX市XX区自然资源局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正在编制的特殊时期,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等省(市)启用“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报批建设项目用地用地用海依据的函》的政策引导,该宗地已纳入“三区三线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本着优化营商环境,助推乡村振兴,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以及《印发(XX区纪检监察机关关于旗帜鲜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护航全面建设XX之城和全力推进XX一体化融合发展的意见)的通知》(X纪发〔2023〕1号)文件精神,该宗地的处罚采取视同于符合规划的法律条款进行处罚并无不当,这样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和经济的发展,符合实际。
3、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发生时间是2007年3月,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的实施时间是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实施时间是2021年9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中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积极配合并主动整改),本案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原)《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按照(原)《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3年版第一部分第二条第三款:“未报先用地,或拒不归还收回的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XX区自然资源局对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按24/平方米处罚,裁量认定准确。
【典型意义】
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分类灵活处置,从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出发,在当前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政策尽量向企业倾斜,不能仅仅做到“一罚了之”,更要做好后续的普法宣传和用地报批手续的“帮、代、办”,以切实有效解决企业难点为目的,为优化营商环境在自然资源领域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树立起行业标杆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