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狗咬人”案,判了!法官这样提醒

现如今宠物文化盛行,

遛狗人的身影随处可见。

家有萌宠,如有一宝。

但若疏于看管,萌宠化身恶犬

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同时,

也引起了不必要的纠纷。

下面让鹤城法院带你了解一起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吧。

   基本案情

陆某某与易某某系朋友关系。202235日,原告陆某某在被告易某某家中被被告饲养的大型宠物犬咬伤头部。经医院诊断为原告头皮裂伤,三处伤口,左耳后头皮两道伤口,分别长8㎝、4㎝,颞(niè,头颅两侧靠近耳朵的部分)顶部一道伤口长6㎝。原告当日注射了狂犬疫苗,并在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后经鉴定机构鉴定,原告因本次损伤误工期为45天,护理期为7天,营养期为10天。被告对原告受伤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已支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和伙食费,赔偿事宜态度恶劣。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原告陆某某在无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被被告易某某饲养的大型宠物犬咬伤造成损害。

原告遭受的损害系犬只饲养人被告对该犬只管理不善致所致,故被告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应对原告进行合理的经济损失赔偿。故判决被告另赔偿陆某除护理费、医疗费外的各项损失合计10440.33元。

   典型意义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已日益成为人们提升生活乐趣、追求生活品质的一种方式。饲养宠物无论是让其看家护院还是精神陪伴,都无可厚非,但人们在享受宠物带来乐趣的同时,更应担负起作为饲养人、管理人合法饲养、文明饲养的职责。近年来,因部分饲养者存在只养不管、违规饲养等情况,导致犬只伤人事件层出不穷。

若动物饲养人未看管好饲养动物,致其伤害他人时,且不能证明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应当根据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让动物饲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案提醒我们:饲养宠物应当尽到完善管理责任和谨慎看护义务,尊重社会公德,不得造成他人损害,不得妨害他人正常的生活。依法依规养犬,文明养犬,共创文明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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