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城区政小鹤“湘易办”微课堂(一百零四)
离婚登记
(一)登记条件:
1.双方均是内地居民;
2.必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代办;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申请材料
1.男女双方出具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男女双方出具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需明确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项,且双方现场签署确认);
4.各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需自备)。
注:现役军人申请时还需同时提供军人证件及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三)办理程序:
离婚登记按照申请-受理-三十日-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申请受理后三十日内,期内任意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届满后三十日内需持上述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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