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府行复〔2024〕181号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府行复〔2024181

申请人:XX,男,24岁,身份证号码36042320010802XXXX。

地址:江西省九江市X县X岭X栋X室。

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东新区金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述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月圆,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的决定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23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彭犁花”销售的“金牌玛卡”存在虚假标注厂名的违法行为,申请人都未收到被申请人的是否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遂提起复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至今未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存在程序严重超期违法。关于本案是否系以同一事项提起复议作出解释。概念不同:投诉是指消费者购物或接受服务,与企业发生争议后,通过电话、书面等形式,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部门反映自己权益遭受侵害的事实,请求协助解决争议的行为。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部门反映企业在经营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者不同:投诉人是认为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消费者;而举报人是发现违法行为的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这种违法行为未必对其自身权益造成了直接侵害。处理依据不同:投诉的处理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举报的处理依据是《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相信说到这里复议机关应该能够明白了投诉与举报的区别了,所以《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特别注意的是,该条款就是防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投诉混淆为举报,实质两者区别不同,应当分别处理,分别处理则不可能结果相同,虽属于针对一个事情提起的投诉和举报,但如果提起行政复议则根据行政复议一事一议的原则应当分别提起两个不同的履责复议申请,故本案投诉和举报的复议分别提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为了政府依法受理,现提交昆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类似不予受理决定附带云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监督告知决定给你府参考。

综上,请求政府确认违法并责令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收到申请人的书面投诉举报信后,因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我局没有处理权限,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9月24日书面回复申请人。鉴于我局已经依法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的规定,恳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4年9月16 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邮单号为:XA33713857536)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彭犁花”销售的“金牌玛卡”存在虚假标注厂名的违法行为,要求被申请人对此进行查处。被申请人收发室于2024年9月23日签收该邮件。2024年9月24日,被申请人经对此案调查处理后作出《关于郑XX投诉举报相关经营者侵犯其权益的回复》,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上述事实,有《投诉举报信》、中国邮政挂号信、《关于郑XX投诉举报相关经营者侵犯其权益的回复》、邮件物流信息等证据证实,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本辖区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并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第二十九条规定:“收到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具备处理权限的,应当告知举报人直接向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本案中,申请人通过挂号信(邮单号为:XA33713857536)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彭犁花”销售的“金牌玛卡”存在虚假标注厂名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3日收到该邮件后,随即启动了调查程序,并在次日即9月24日针对申请人所举报的事项作出了书面回复,同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将该书面回复送达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基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已按照法定要求履行了告知义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本案受理前已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郑XX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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