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府行复〔2024〕193号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鹤府行复〔2024〕193号
申 请 人:冉XX,男,20岁,身份证号码:52042120050218XXXX。
地 址:贵州省安顺市X区X镇X村X组。
被 申 请人: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东新区金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述文,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投诉的处理,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11月21日对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重作。
申请人称:本人在2024年11月13日在美团平台上的XX店铺购买了一瓶芒果桃胶银耳食品价值13元,并在11月13日通过12315平台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投诉,投诉编码(1431202002024111393089185)。被申请人已认定本人投诉内容属实,商家存在违法行为,但是本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直接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这是食品安全,并不是其他商品问题,所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执法行为存在争议,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本人在2024年11月13日在美团平台上的“XX”店铺购买了一瓶“芒果桃胶银耳”食品,但是该商家未在美团平台商品详细页面标注不适宜人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卫健委发布的《关于桃胶等15种“三新食品”的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桃胶在婴幼儿、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人群中食用安全性资料不足,从风险预防原则考虑,上述人群不宜食用,标签及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使用限量。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存在包庇商家的行为,没有正确的处理该投诉,望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请求。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复意见。
本府查明:
2024年11月13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美团平台上的“XX”店铺出售的“芒果桃胶银耳”食品的商品详细页面未标注不适宜人群,被申请人于11月14日在平台受理,于11月21日在平台进行办结回复。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全国12315平台投诉处理记录等证据证明,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本辖区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并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其第七十条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以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将被视为缺乏证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11月21日对申请人作出的投诉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期限内重作。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7日
(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