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府行复〔2024〕184号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府行复〔2024184

申请人:XX,女,35岁,身份证号码65312119890803XXXX。

地址:湖北省潜江市X小区。

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东新区金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述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月圆,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股副股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9月24日购买到怀化X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麻辣蚕豆”,后认为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遂以挂号信的形式向被申请人寄递《行政履职申请书》,请求依法查处处罚、退货退款。被申请人签收信件至今未告知要求查处的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现认为其违反法定程序,遂复议。遂复议。一、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举报违反法定程序。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并要求查处属于举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同时含有投诉、举报内容的应当分别处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三十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文书,但并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2024年11月25日为法定的三十五个工作日)依法告知立案或不予立案。二、申请人已明确留有通讯地址且明确身份证地址无法送达。申请人已在文书中明确留有邮箱送达地址并说明身份证地址无法接收信件,在身份证复印件处印有水印“请勿邮寄身份证地址、该地址无人签收”,倘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身份证地址邮寄文书属未尽到告知义务。三、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信封照片、行政履职申请书、商品照片、购物凭证、邮政签收信息、身份证复印件予以证明。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属违反法定程序,望复议机关依法确认并纠正。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书面投诉后,根据申请人在其“行政履行申请书”中明示的地址(并非其说的身份证地址),于2024年10月12日书面回复申请人我局已对其举报事项予以立案,后因申请人原因导致邮件被拒收,并于2024年10月16日退回至我局。鉴于我局已经依法回复了申请人,我局已经依法履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的规定,恳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4年9月30 日,申请人通过邮寄(邮单号为:XA49404336542)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怀化X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蚕豆配料表存在虚假内容,要求被申请人查处。被申请人收发室于2024年10月8日签收该邮件。2024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审查后决定立案,作出《立案告知书》并邮寄给申请人,该邮件因收件人拒收于2024年10月16日被退回给被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行政履职申请书》、立案审批表、《立案告知书》、邮件物流信息等证据证实,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本辖区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并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三条规定:“因受送达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导致执法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执法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执法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举报邮件后,经过审查,作出了立案决定,并将该决定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然而,该邮件因收件人拒收的原因,于2024年10月16日被退回至被申请人处。因此,本案中,2024年10月16日应被视为送达日期,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已经依法履行了其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盛XX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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