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府行复〔2024〕194号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府行复〔2024194

人:XX,女,41岁,身份证号码:43032119840705XXXX。

     址:湖南省宁乡县X镇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蒋红,湖南沐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朝焕,湖南沐森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请人怀化市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东新区金海路69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虹净,该局工作人员。

人:长沙市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X路一段X号X广场X座。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1月29日作出的鹤人社工伤认字《怀化市鹤城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24〕16 号),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的鹤人社工伤认字《怀化市鹤城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024〕16 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受理申请并作出认定为工伤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24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鹤人社工伤认字〔2024〕16号《怀化市鹤城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以下简称“案涉决定书”),认为环城东路人大桥和顺天大桥改扩工程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招标单位为怀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死者刘X武未与长沙市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工程项目未在鹤城区养老和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参保,故不属于鹤城区管辖,根据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原告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案涉决定书认定该项目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明显事实不清,缺乏法律适用依据,依法应撤销。具体理由如下:一、依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项目生产经营地为怀化市鹤城区,故应当由怀化市鹤城区管辖。2024年6月25日长沙市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承包了怀化市环城东路人大桥和顺天大桥改扩建工程施工项目,该项目的招标单位为怀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了该项目的开工筹备了四个月,刘X武系该施工项目的管理人员,主要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管理,2024年10月25日该工程项目正式开工,2024年10月25日晚上十点,因施工现场根据的要求需有员工进行守夜,刘X武坚持了一会觉得身体不适便由员工田X守夜,遂自行前往项目部休息后不幸突发疾病死亡。因该项目尚未参保,依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死者刘X武未参加工伤保险,应当在生产经营地怀化市鹤城区进行工伤认定,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案涉决定书所述全部理由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且违反法律规定。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刘X武系长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受其管理和支配,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中突发疾病不幸离世,已构成工伤。现该用人单位对员工刘X武的死亡不闻不问,拒不赔偿,原告作为死者近亲属只能自行前往项目生产经营地怀化市鹤城区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却以不属于其管辖拒不受理,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贵单位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的鹤人社工伤认字〔2024〕16号《怀化市鹤城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并重新作出认定为工伤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称:X武系赵XX丈夫。刘X武,男,1981年2月20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X镇X村X组X号,身份证号码为:43012419810220XXXX。2024年6月25日长沙市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承包了怀化市环城东路人大桥和顺天大桥改扩建工程施工项目,该项目的招标单位为怀化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招标项目监督部门为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刘X武系该施工项目的管理人员,负责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刘X武于2024年10月25日晚十点觉得身体不适,在项目部休息时不幸突发疾病死亡。二、本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的法律依据:1.《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2.《关于开展线下办理业务上传电子要件的通知》。本行政机关于2024年11月26日作出鹤人社工伤认字202416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给赵XX的委托代理律师一份。且经办股室口头告知其通过智慧人社APP在线上办理工伤认定申报流程。本行政机关根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作为不予受理处理。 

本府查明:

2024年10月26日,案外人刘X武在环城东路人大桥和顺天大桥改扩建工程项目部二楼宿舍意外身亡。

2024年11月26日,申请人以刘X武在环城东路人大桥和顺天大桥改扩建工程项目部二楼突发疾病死亡一事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1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怀化市鹤城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用工单位长沙市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为长沙市岳麓区,工程项目未在鹤城区养老和工伤保险服务中心参保,且该工程项目不属于鹤城区管辖,工程监督方和招标方均不属于鹤城区的职能部门,根据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该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

另查明,申请人与刘X武为夫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报警案件登记表》《询问笔录》怀化市鹤城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结婚证》、邮政信息等证据证明,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工作的法定职责。

二、《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案外人刘X武在环城东路人大桥和顺天大桥改扩工程项目部工作,生产经营地为鹤城区。根据《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相关的工伤认定应予受理。相反,被申请人依据《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六条不予受理,属于适用依据不当,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4年11月29日作出的《怀化市鹤城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鹤人社工伤认字〔2024〕16号)。

二、责令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4日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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