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府行复〔2024〕175号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鹤府行复〔2024〕175号
申请人:向XX,男,61岁,身份证号码43302319630201XXXX。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X县X镇X村X组。
委托代理人:梁孝文,金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坨院街道办事处。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东路578号。
法定代表人:彭开南,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承富,怀化市鹤城区坨院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坨院街道办事处限期履行与申请人向XX签订房屋、猪栏等征用补偿协议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一、本案的基本事实清楚。申请人向XX、雷X中于农历2007年11月6日与原石门乡塘底村1、2组雷X中等村民签订了深塘垅地块的《粮田出租合同书》,该合同的内容为:乙方租甲方粮田的年限为五至十年,每亩租金为贰佰元一年。如有土地被征用,土地费为甲方,莱青苗费与其它费用为乙方。每年付租金时间为农历八月底。合同签订后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塘底村民委员会在合同上盖了章,并于2007年11月6日向申请人出具了证明证实石门乡塘底村一、二组有粮田共计70亩出租给辰溪县桥头溪村二组村民向XX、雷X中用于种菜与其它经济作物。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租用地上修建了三栋住房用于自己住居和聘请工人住居、中午休息、摆放生产资料工具等,并在塘下面房子旁边修建了猪栏,用猪粪施肥种菜;村民的租金每年都按期付给了村民。2017年8月出租合同到期,双方在原《粮田出租合同书》基础上续签了《粮田续租合同》,续租合同增加了“租金调整为每亩肆佰元,土地征用房屋为乙方,长期租用”等内容。续租后粮田租金已支付到2020年,部分租金已支付到2021年。2021年4月21日到6月3日申请人种植的黄豆、辣椒长势喜人,因上面施工水库放水对种植的作物造成影响,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他们回复申请人该地块已征用,申请人要求按征用政策对租用地上的青苗费、房子进行补偿,他们回复研究。过几天后项目部经理和村支书答复申请人一共给补500元,申请人不同意,村支书讲:不同意算了。6月14日因申请人辰溪老家有白喜需帮忙不在,便趁机将申请人塘下面的房子、猪栏各一栋共计260平方米推掉用土淹埋了。事后,申请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都得不到解决。今年4月24日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书面要求解决也不了了之。9月23日申请人在无奈的情况下,拿着向被申请人反映的书面申请书到区政府上访,区领导十分重视,将申请人的书面申请转到了被申请人单位。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30日给申请人作出了鹤坨信复〔2024〕 27号《关于向XX事项的依法履职回复》。但该《回复》对塘下住房、猪栏的征用不予回复。二、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坨院街道办事处鹤坨信复〔2024〕27号《关于向XX事项的依法履职回复》歪曲了事实。该《回复》称:“2007年11月您租用怀化市鹤城区坨院街道犀牛村17、18组 (原石门乡塘底村一、二组)村民的农田用于蔬菜种植,双方未签订承包合同。2021年3月24日怀化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征地公告。已告知该村村民土地被征收事宜。经向村民核实,村民已将要征收事宜告知您,并不再将田地租给您使用,您也不再向村民支付田地租金,您已无权使用该组村民的田地。”违背了事实。第一,申请人与雷X中等村民签订了书面的《粮田出租合同书》,原石门乡塘底村民委员会在该《合同》上盖了章,并出具了租地证明;第二,土地征用后没有任何村民和街道办事处、村两级干部告知土地被征用事宜,也没有人对租用地上房屋、附属物、青苗进行调查登记;第三,申请人与村民的租地合同从来没有被解除,2021年的租金要到农历8月底付,当时还没有到支付租金的时间;第四,该《回复》对申请人反映被淹埋的房子、猪栏在一事一字不提,。由此可见,被申请人根本就在歪曲事实,不把申请人的诉求当一回事,其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申请人向XX与村民签订的《粮田出租合同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与村民签订了《粮田出租合同书》应是土地的实际经营权人,其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护。第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法律条款明确了土地经营权出租的合法性。第二,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该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该法律条款明确地上附属物、青苗费等归实际经营所有权人所有。第三,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怀政办函〔2014〕49号《关于明确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分工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该文件明确了该土地征用工作由被申请人负责,但因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申请人的房屋得不到补偿。综上所述,申请人租用村民粮田进行实际经营,其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租用的土地被征用应对其房屋、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为此,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请求合理合法,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不是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单位,只是具体实施单位,被答复人向XX申请提出的房屋和猪栏补偿,是正大伟业项目位于坨院街道办事处犀牛村,该土地系犀牛村的集体土地。根据怀政发〔2014〕2号文件《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四条之规定,怀政发〔2016〕9 号文件《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答复人不是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单位,只是具体实施单位,没有法定职责作出房屋和猪栏补偿的决定。因而请求驳回被答复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二、案涉的房屋和猪栏补偿的征收主体单位是怀化市人民政府案涉的项目是正大伟业项目,该项目发布的征收安置补偿公告单位是怀化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2日发布的怀政函〔2020〕68号征收公告。综上所述,答复人对被答复人申请的房屋和猪栏补偿,没有法定职责,故而不予答复。请求驳回被答复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07年11月6日(农历),申请人、案外人雷X中作为乙方,与甲方石门乡塘底村一、二组(现鹤城区坨院街道犀牛村17、18组)部分村民签订粮田出租合同书。2017年8月,双方签订粮田续租合同,约定乙方愿租甲方粮田年期为五至十年,每一亩租金为贰佰元。
2020年4月2日,怀化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拟征收鹤城区城南街道办事处杨村村盈口乡赵家山村坨院街道办事处西牛村土地的公告》(怀政函〔2020〕68号),对申请人反映土地进行征收,该公告第三项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第2点青苗和地上附属物补偿标准确定:青苗补偿按照《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怀化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怀政发〔2018〕6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地上附属物(构筑物)按照《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化市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16〕9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2024年9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协调解决青苗补偿及建筑被拆除的损失,2024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向XX信访事项的依法履职回复》,载明:“2007年11月您租用怀化市鹤城区坨院街道犀牛村17、18组 (原石门乡塘底村一、二组)村民的农田用于蔬菜种植,双方未签订承包合同。2021年3月24日怀化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征地公告。已告知该村村民土地被征收事宜。经向村民核实,村民已将要征收事宜告知您,并不再将田地租给您使用,您也不再向村民支付田地租金,您已无权使用该组村民的田地。在征收土地测量后的第二年,该土地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均已由村组代发至所征村民户主个人账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粮田出租合同书、粮田续租合同、《关于拟征收鹤城区城南街道办事处杨村村盈口乡赵家山村坨院街道办事处西牛村土地的公告》、《关于向XX信访事项的依法履职回复》等证据证实,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
《怀化市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怀政发〔2014〕2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安置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主导,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经开区管委会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其第四条第六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物量、土地面积及安置人口的调查登记,征收安置补偿“三榜公示”,征收安置协议签订;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宣传政策法规及调处征收安置矛盾纠纷。”本案中,被申请人鹤城区坨院街道办事处具有组织实施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安置工作、签订征收安置协议的法定职责,对申请人提起的履职申请应当作出回应。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具备对申请人履职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而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坨院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履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
(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