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府行复〔2024〕186号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鹤府行复〔2024〕186号
申 请 人:余XX,女,52岁,身份证号码51352319730106XXXX。
地 址:重庆市X区X乡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陈清涛,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 申 请人:怀化市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 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金海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局长。
第 三 人:湖南省X煤炭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怀化市怀西路1046号。
法定代表人:李X金,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余XX投诉事项的回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的“关于余XX投诉事项的回复”;二、责成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重新立案查处并依法全部拆除第三人的违法建设形成的建筑物;三、责成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严重违法行为给予严肃行政处罚。
申请人称:第三人湖南X煤炭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土地为位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芷江路土地证号为怀国用2005第出489号,面积为1343.79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住,该宗土地被分割为两块,一块土地面积 477.99平方米(地块1),一块为865.8平方米(地块2)。地块1修建了建筑物,办理了产权证,建筑面积为4707.22平方米,大证房屋产权人为湖南省X煤炭有限公司,该部分房屋按商品房性质对外进行了销售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地块2也修建了建筑物,但未办理产权证。经执行法院核实查明,前述两块土地修建建筑物未经建设规划审批许可,均未办理合法的建设许可、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手续,也未交纳各项规费,均属严重违法违章建设。由于该严重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一直未受到相关执法单位的行政处罚,其违法建设行为完全被纵容,导致该块土地虽然被人民法院查封,但因违法建设的房屋未被拆除,土地无法拍卖变现,债权人的权利也永久得不到实现。由于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一直被纵容,相关执法管理部门一直惰于行政管理,导致至今未得到处理。申请人于2024年8月7日向被申请人以投诉方式进行投诉,要求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安排鹤城区城中执法队对该事项进行调查,于2024年9月30日对申请人作了书面回复。对于鹤城区城中执法队所作的书面回复,申请人极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完全属于行政不作为,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持袒护纵容的态度,为此,特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1、鹤城区城中执法队并不构成申请人投诉事项的答复主体,鹤城区城中执法队应当属于被申请人下设执法机构,其对外所作的回复应代表被申请人或者应当以被申请人的名义回复申请人,所以被申请人应当成为本案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被告主体;2、鹤城区城中执法队的回复中提及:“根据《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怀化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的实施意见》(怀政发【2009】4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鹤城区城管执法大队(现为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2008年3月1日后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对于以前修建的房屋我局暂维持现状”。申请人认为,该回复内容并非以鹤城区城中执法队的名义做出,而是以被申请人的名义作出,其中“我局暂维持现状”的内容证明该回复事实上就是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回复,但回复的主体却为鹤城区城中执法队,所以程序违法;其二:回复内容“我局暂维持现状”证明申请人投诉事项属于被申请人的执法职能范围,但暂不予处理,但不给与答复什么时候能处理,其实质是不予处理,也就是即使违法,但不作处理,整个回复也没有说明“暂维持现状”的法律法规依据,这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其三:回复内容引用“《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怀化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的实施意见》(怀政发【2009】4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鹤城区城管执法大队(现为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2008年3月1日后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的规定,即2008年3月1日之前的违法建筑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负责查处范围,既然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查处手里范围,则被申请人就无权作出“暂维持现状”的决定,所以该答复前后矛盾。根据该答复,申请人根本无从知晓被申请人到底是无权处理还是有权处理但不予处理;事实上,根据《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查处怀化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的实施意见》(怀政发【2009】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2008年3月1日前未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筑。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怀化市规划区内整改的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事实上,根据该规定,当原鹤城区城管执法大队升级为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时,该实施意见中所涉及的2008年3月1日前的违法建设行为就理应由被申请人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所以本案明显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能范围,但被申请人却明确回复暂维持现状,这与“实施意见”规定明显相违背,“实施意见”要求是在2009年6月30日前处理完毕,但本案所涉违建行为至今却没予以处理。特别是被申请人并没有回复“暂维持现状”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完全是自行想当然的作出工作安排,完全不给与申请人明确回复到底作不作处理或什么时候作出处理。综上所述,对于本案所涉违法建设行为,被申请人完全属于行政不作为,对违法行为听之任之,置之不理,纵容袒护第三人。望上级部门依法追究被申请人的严重行政不作为行为,并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请求。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复意见。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府查明:
2024年9月30日,被申请人的内设机构怀化市鹤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城中执法队作出《关于余XX投诉事项的回复》,该回复载明:“若您认为我单位依法履职不到位,您可自收到本书面告知之日起60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关于余XX投诉事项的回复》等证据证明,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
一、根据《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职责的通知》(怀政函〔2015〕4号)的规定,怀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违法建筑性质认定,并就是否可以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提出明确的鉴定意见。鹤城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鹤城区内规划审批前违法建筑查处工作。《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鹤城区城市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编制的通知》(鹤政办发〔2016〕21号)规定,鹤城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使城乡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及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中共怀化市鹤城区委办公室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鹤城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鹤办〔2019〕19号)规定,区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更名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故,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具有根据规划部门认定意见,对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本案中,怀化市鹤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作为怀化市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内设机构,无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行政行为,本案的被申请人应是怀化市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其第七十条规定:“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关于余XX投诉事项的回复》。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
(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