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府行复〔2024〕188号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鹤府行复〔2024〕188号
申请人:卢X,男,42岁,身份证号码45212319830808XXXX。
地址:广西南宁市X区X大道X号公园里。
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东新区金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述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月圆,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股副股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时间超期程序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2024年9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材料,邮政单号为:XA38753191845,物流记录显示2024年9月9日被申请人已经签收;至今到(2024.12.10)未收到被申请人是否立案的告知书!《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已于 2019 年 11 月26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申请人认为,对举报事项是否立案要在决定是否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
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也就是说,对是否立案的告知期限,除有扣除期限情形的外,满打满算15+15+5=35个工作日然截止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案是否立案,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 20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综上现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向你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你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诉求。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4年9月9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于9月18日已书面告知已受理其投诉,并邮寄告知了当事人。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作出了“关于卢X投诉举报相关食品生产企业侵犯其权益的回复”,并于10月12日邮寄当事人,明确告知针对申请人的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终止调解,建议其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针对申请人的举报,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综上所述,我局已经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恳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怀化绿康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履职申请)》,针对申请人举报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10月11日作出《关于卢X投诉举报相关食品生产企业侵犯其权益的回复》并于10月12日邮寄给申请人,告知举报不予立案。
上述事实,有《投诉举报怀化绿康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履职申请)》《关于卢X投诉举报相关食品生产企业侵犯其权益的回复》、邮件物流信息等证据证实,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本辖区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并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9日收悉申请人的举报材料。经过审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随后,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1日正式制发了《关于卢X投诉举报相关食品生产企业侵犯其权益的回复》,并于次日通过邮寄方式将该文件送达给申请人。依据上述事实及程序进展,可以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了对举报事项的审查,并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同时,被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通报了处理结果,确保了申请人知悉相关决定内容。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本案受理前已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卢X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
(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