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府行复〔2024〕192号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府行复〔2024192

 请  人:XX,男,37岁,身份证号码:45212319870813XXXX。

     址:南宁市X区X道X方。

请人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东新区金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述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月圆,该局政策法规股副股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举报案件是否立案程序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购买后发现该产品存在问题。通过邮政挂号信(XA39345683645)向被申请人举报(鹤城区X食品厂)该产品问题,被申请人于2024-06-14 12:52:57接收了申请人的举报信,但是申请人至今为止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举报回复是否受理举报,是否立案。举报事项是否立案要在决定是否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也就是说。对是否立案的告知期限,除有扣除期限情形的外,满打满算15+15+5=35个工作日然截止至今,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该案是否立案,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本人举报案件的结果、也未告知本人需要延期处理,存在渎职行为,应予以纠正,请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申请请求。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保护对象。申请人巫自展6月14日-18日间频繁发起投诉举报,仅我局就收到24起,问题全部集中在标签上。另查明其在全国12315平台共投诉1766起,举报2161起。申请人在短期内精准购买同一类商品并频繁投诉索赔,且投诉举报信函内容请求具有格式化的特点,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因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行为的频繁性、重复性显然不是以消费为目的,而是以此牟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属于该法所保护的对象。二、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价值,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自身或者公民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行政复议的目的主要是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实质形成行政争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的前提和基础。申请人在2024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15日之间,对我局提起行政复议就达11起,且此次行政复议也是因申请人不服我局6月份对其投诉举报的处理,且其行政复议申请书高度模板化。申请人在短期内精准购买同一类商品并频繁投诉索赔,且投诉举报信函内容请求具有格式化的特点,继而大量申请行政复议,行为的目的已非救济受损的合法权益,其真实原因并非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侵害,而是借复议诉讼向行政机关施压,要求获得赔偿,申请人的行为已经完全背离了作为普通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投诉举报的目的,其提起的相关复议缺乏正当性,客观上浪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及司法资源。宝贵的、有限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应当用于解决真正的行政纠纷。行政机关鼓励人民群众监督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积极向行政机关提供违法线索,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但不支持个别人以维权之名牟利。申请人频繁、大量、反复的投诉举报、行政复议等行为不仅滋扰了行政机关的正常管理,也浪费着有限的行政和司法资源,给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第三人造成极大资源浪费及诉累,严重违背了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和初衷。申请人具有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变异为个人牟利手段的目的,其提起的行政复议已成为工具性的手段,已失去了支持其进行复议的法律价值。综上,我局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已经依法充分履职。申请人频繁、反复、大量的投诉举报并进行行政复议,行为目的上已非救济受损的合法权益,严重浪费了行政资源及司法资源,不具有法律价值,恳请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4年6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鹤城区X食品厂》信件,2024年6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处理答复书》,并于次日向申请人依法邮寄送达。

另查明,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通过平台提出投诉2686次,举报3116次。20246月14日至18日间,申请人以向不同商家购买商品存在标签问题为由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24起。2024年7月12日至15日间,本府收到12件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案件。2024年12月17日,本府收到2件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案件,这2件的被举报人与2024年7月12日至15日间收到的12件复议案件中的2件案件的被投诉人一致。

上述事实,有《投诉举报鹤城区X食品厂》、邮政信息、《处理答复书》情况说明、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统计截图、行政复议申请记录等证据证明,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据此可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复议的主要目的之一。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

在本案中,申请人针对同一领域内的同类事项,向行政机关频繁且大量地提出投诉举报。此外,无论行政机关是否采取处理措施,申请人皆会持续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明显偏离了投诉举报制度设立的初衷,超越了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边界,造成了大量行政资源的无谓消耗。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具有值得行政复议程序保护的合法权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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