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府行复〔2024〕189号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鹤府行复〔2024〕189号
申 请 人:王XX,女,21岁,身份证号码:41282819940506XXXX。
地 址:广东省广州市X区X镇X大街X巷。
被 申 请人: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东新区金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述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忠华,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被申请人未依法受理答复申请人投诉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投诉并限期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4年08月26日向被申请人寄去举报投诉信(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A35917767245),举报投诉鹤城区X食品厂生产的“葱油蛋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中国邮政网显示被申请人在2024年08月31日已签收。被申请人至今都没作出任何形式的受理或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也没收到任何关于延长办理期限的答复。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事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受理或反馈办理结果,申请人不服遂复议: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投诉后并没作出是否受理或反馈办理结果,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被申请人构成行政不作为。据此,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称:首先,申请人王XX所邮寄的信件于9月2日被派送至到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我局于9月2日在平台内收到市局分流的投诉单,我局于9月5日在平台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于9月25日电话告知投诉人处理结果,9月27日在平台内再次书面进行了办结反馈。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其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本案中,申请人已明知我单位于8月31日签收,且投诉受理告知期限为7个工作日,申请人最迟应于2024年11月9日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2024年12月16日方申请复议,已超过法定期限。综上所述,已经依法全面履行职责,且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恳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4年08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去举报投诉信(中国邮政挂号信编号:XA35917767245),举报投诉鹤城区X食品厂生产的“葱油蛋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事,被申请人于2024年08月31日签收。
2024年12月10日,申请人向本府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该邮件本府于2024年12月16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举报投诉信》《行政复议申请书》、邮政信息等证据证明,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其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在本案中,申请人采用邮寄信件的方式提出投诉举报,所述信件已于2024年8月31日由被申请人签收。依据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最迟于2024年9月10日之前,向投诉人告知是否受理该投诉的决定。如若被申请人在前述期限内未能履行其法定职责,则申请人有权于2024年11月9日前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然而,本府实际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之日期为2024年12月16日,显已超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时限。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王XX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7日
(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