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府行复〔2024〕72号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鹤府行复〔2024〕72号
申请人:黄X,男,32岁,身份证号码43068119920229XXXX。
地址:湖南省汨罗市X镇X村X组。
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东新区金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洪,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请求。
本府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本行政复议终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7日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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