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府行复〔2024〕72号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府行复〔202472

申请人:X,男,32岁,身份证号码43068119920229XXXX。

地址:湖南省汨罗市X镇X村X组。

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东新区金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洪,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举报是否立案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请求。

本府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本行政复议终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2024627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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