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府行复〔2024〕56号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府行复〔202456

申请人:XX,男,17岁,身份证号码:41152720071008XXXX。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X乡。

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东新区金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洪,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月圆,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股副股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回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要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回复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处理;2、确认被申请人违法。

申请人称:投诉举报人于3月19日购买了一款牛肉干,食用过后发现包装过于简陋,经查发现该产品表面没有任何产品标签,于是在3月20日通过怀化市市长12345热线上以投诉的方式对被申请人处进行实名投诉。申请人投诉举报涉案牛肉干为按照预包装食品管理,涉案牛肉干为“三无”产品。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为食品安全法第125条,应当给予 5000-50000 元罚款。

4月8日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申请人回复为:经我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现场有几包牛肉干无厂名厂址,商家称大包装有厂名厂址,卖的产品是从大包装里拿出来的小包装,也有厂名厂址只是未贴上去。因商家违法事实轻微,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怀化市关于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规定,我工作人员已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下架,再次检查时商家已改正并且已下架,商家未卖此产品了,关于退一赔十,商家不同意赔偿,调解失败。本人查阅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怀化市关于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相关规定发现其中并没有提及“三无”产品不予处罚的相关条例。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所以湖南省以及怀化市地方性法规不得高于本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由此,申请人不服,逐复议。综上,被申诉人凭主观判断片面证据作出草率决定,是不懂法、没有依法办事,处处刁难公民投诉是玩忽职守、包底纵容、严重失职渎职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等,请求法制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请求。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邬XX于2024年3月20日通过市长热线投诉,后转至全国12315 平台处理。申请人投诉诉求为:“退一赔十,请相关部门核实处理。”。从其诉求“退一赔十,请相关部门核实处理。”可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的规定,申请人诉求属于消费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我局于2024年3月22日受理,并在全国12315平台告知其受理结果。后因商家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终止调解,并于2024年4月8日在全国12315平台书面告知其处理结果。

我局已经依法按照处理投诉的程序依法履职,对其投诉内容中包含的涉及被投诉人销售三无产品的行为,我局已开展核查,涉案产品是从大包装里拿出的小包装,个别包装未粘贴标签,且提供了涉案产品合格的检验报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积极改正,将其他未粘贴标签涉案食品粘贴标签,因被投诉人违法事实轻微,积极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将核查情况一并在全国12315 平台告知了投诉人。

综上所述,恳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2024年3月20日,申请人邬XX通过市长热线投诉,后转至全国12315平台处理。申请人投诉称,2024年3月19日其在怀哥鲜果速运花费380元购买牛肉干系三无产品,没有任何标签,要求退一赔十。2024年3月22日,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经被申请人调查,申请人购买的麻辣风干牦牛肉是怀哥鲜果速运从四川鑫新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后,由怀哥鲜果速运从麻辣风干牦牛肉大包装里拿出来小包装进行售卖,个别包装未粘贴标签。怀哥鲜果速运提供了案涉产品合格的检测报告及四川鑫新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向怀哥鲜果速运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依法责令其立即下架案涉商品,并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4月8日,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在全国12315平台上回复了申请人,因怀哥鲜果速运明确拒绝调解,故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麻辣风干牦牛肉购买记录、麻辣风干牦牛肉外包装图片、全国12315投诉信息截图、麻辣风干牦牛肉检测报告、四川鑫新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责令改正通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本辖区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并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二、本案中,被申请人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邬XX投诉怀哥鲜果速运售卖的麻辣风干牦牛肉系三无产品后,依法对怀哥鲜果速运所售案涉产品进行索证索票及检查检测报告,查明怀哥鲜果速运销售的麻辣风干牦牛肉系合格产品,但其未在个别小包装上粘贴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故被申请人依法责令怀哥鲜果速运下架案涉商品,并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将受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已经全面、充分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的被复议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三、同时,因被投诉人怀哥鲜果速运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在没有调解基础的情况下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已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十八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国12315平台编号为21431200002024032007644579的办结反馈。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20246月17日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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