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府行复〔2024〕108号

鹤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鹤府行复〔2024108

申请人:XX,男,20岁,身份证号码:36032220040506XXXX。

地址:江西省萍乡市X县X乡X村X号。

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东新区金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述文,局长。

申请人李XX对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17日作出的《处理答复书》不服,本府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本行政复议终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202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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