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府行复〔2024〕108号
鹤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鹤府行复〔2024〕108号
申请人:李XX,男,20岁,身份证号码:36032220040506XXXX。
地址:江西省萍乡市X县X乡X村X号。
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东新区金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述文,局长。
申请人李XX对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7月17日作出的《处理答复书》不服,本府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本行政复议终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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