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府行复〔2023〕72号

鹤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鹤府行复〔202372

申请人:XX,男,24岁,身份证号码44092319990529XXXX。

地址:广东省电白县XX镇XXX村。

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东新区金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洪,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月圆,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股副股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结案反馈回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2023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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