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府行复〔2023〕72号
鹤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鹤府行复〔2023〕72号
申请人:麦XX,男,24岁,身份证号码44092319990529XXXX。
地址:广东省电白县XX镇XXX村。
被申请人:怀化市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东新区金海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洪,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月圆,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股副股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事项结案反馈回复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本行政复议终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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