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府行复〔2024〕14号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府行复〔202414

湖南X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于法定期限内对你公司的报案作出处理,并确认被申请人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不履职的行为是不作为违法行为,于2024年1月24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针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即为湖南X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不履行刑事立案法定职责为由申请行政复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样的,也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本案中,湖南X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认为湖南潇湘破产清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有关负责人妨害清算一事请求刑事立案,但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未作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以此为由申请行政复议,实质上是对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湖南XXX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如对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的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照上述规定寻求救济。

本府认为:你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府决定:

不予受理你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2024130日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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