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府行复〔2023〕56号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府行复〔2023〕56

申请人:XX,男,57岁,身份证号码:43300119660624XXXX。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XXX乡XX村XXX村民小组。

被申请人: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洲北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彭心付,局长。

委托代理人:申盈盈,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法监管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洲豪,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新园派出所,中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怀鹤公(新园)行终止决〔2023〕第006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第三人:XX,女,55岁,身份证号码:43300119670610XXXX。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XX村X组。

申请人请求:撤销怀鹤公(新园)行终止决〔2023〕第006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

申请人称:一、我栽果树有杨梅树6棵、枇杷树2棵,葡萄树2棵,从82年以前是生产队的田老坎,生产队一直砍老坎,到82年分田到户,木山冲一垅田分到我家,一直到现在是我家粮田,一直是我管理,老坎一直是我砍,不砍老坎的话,树木阴影盖住粮田导致没有收成,所以我就栽了点果木树。潘XX2023年5月23日砍我果木树,应赔偿我的经济损失;二、我栽60多根长豆园地,以前是我父母亲一直栽菜,没有看到潘XX母亲罗X花耕种,我栽长豆60多根,潘XX应赔偿我的经济损失;三、1995年8月31日,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我木山冲粮田有14坵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证,我木山冲只有10坵田还有4坵没有登记到我名下,分田到户潘X富木山冲有2坵田,现我到档案馆查,潘X富《鹤城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表》中木山冲没有粮田,请鹤城区人民政府调查。

被申请人称:我局于2023年06月20日08时许,接曾XX(男,43300119660624XXXX,联系电话:1587457XXXX)来所报警称:其种的树被人砍了。经询问后得知,曾XX于2017年在其承包的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坳背村木山冲瓦泥田田坎上种了树,后于2023年5月23日12时许,一名外号叫“潘妹咯”的女子称因其种的树挡住了她的菜地,后“潘妹咯”将曾XX种的六棵杨梅树、两棵葡萄树、两棵枇杷树砍倒。经调查:曾XX反映的其树木被砍倒一事,系曾XX

栽种在与坳背村三组村民潘XX有纠纷的坡地上。该纠纷潘XX多次向村组织及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反映,在潘XX于多次告知曾XX将栽种在集体或他人土地上的树木移走无果后,2023年5月23日,潘X香再次要求曾XX到争议菜地的现场,要求曾XX清理其种植的树和菜。当日在纠纷土地现场,潘XX对曾XX说:“你自己把树和菜处理掉,你不处理的话我就自己处理了”,曾XX答复:“你砍就是了”,随后,潘XX在坳背村村委会及3组村民见证的情况下将曾XX种的六棵杨梅树、两棵葡萄树、两棵枇杷树砍倒。

一、申请人所称撤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重新调查本案:

(一)相关证据材料:1、经我局对曾XX、潘XX取证,二人均表示土地是自己的;2、通过对坳背村书记尹X华、村支部委员潘X香取证,二人证明:通过询问之前的老组长、老一辈的村民和其他村民,大家均可以证明此纠纷的土地为潘XX家的自留地(有村内开会材料证明);由于潘XX出嫁到花背村后,将此地交由其弟媳管理了,曾XX于近年来未经潘XX同意便到潘XX的地里种植树木和菜。3、通过对坳背村村民潘X杰取证:潘X杰称曾XX在其自己的土地及村内其他的自留地上乱栽树。4、2023年06月27日,河西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通过坳背村三组组长曾X平及当时在现场部分群众走访了解,形成了问话材料:5名村名签字确认证明,潘XX所砍曾XX种植的树木所属土地属于潘XX,坳背村三组组长曾X平证明该争议地历年来一直是潘XX母亲在管理。5、街道办事处信访回复材料及情况说明清楚载明调查结果:曾XX所种果树与长豆角的园地,历年来一直是潘妹落:(书名潘XX)的母亲罗X花(已故)在耕种,坳背村三组分山、分田到户也一直是罗X花在耕种,走访当地村民都能证实园地归潘XX所有。2022年04月份,潘XX已通知曾XX将种在其园地的果树进行移植,当时曾XX已同意处理,但2023年05月23日,潘XX再次当面要求曾XX移植,曾XX未表态回应。故潘XX将曾XX种植的果树与豆角砍了。6、关于土地归属问题:2023年08月17日,办案民警至怀化市鹤城区农村经营事务中心现场调取土地权属证据,经怀化市鹤城区农村经营事务中心工作人员核对,确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第十三页附图中原黑色实线部分为曾XX所有,其西边为荒地,东边为潘X兰所有,产权登记面积共0.23亩。

(二)法律适用:因争议地为耕地旁的坡地,此类土地不在土地权属证明确权的范围内。但根据村规民约、历史传统及村干部的证明,该地历来均为潘XX及其祖辈在打理,且村组干部及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已提前多次告知曾XX将栽种在集体或他人土地上的树木移走,但曾XX并未回应。该矛盾纠纷已产生数年,且潘XX向村组织及街道办事处寻求帮助仍未得到解决。此事已对潘XX生产经营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潘XX砍树的行为是为保护自身权益的自助行为,目的不在于毁损他人财物,没有违法事实。我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1款第1项规定:对“曾XX树木被损毁案”终止调查。

二、申请人所称的要求潘XX赔偿其经济损失:

XX移除所导致的果树被毁造成的经济损失,属于民

事纠纷,申请人曾XX可自行前往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申请人所称的潘X富与其的土地登记纠纷:

申请人曾XX可自行前往农村土地权属登记部门进行

异议登记。

三、对于潘XX砍树的行为是否违反林业部门相关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22日将潘XX欧树的情况移交至怀化市鹤城区河西街道办事处,请街道办事处对潘XX砍树行为是否违反林业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意见。

本府查明:

申请人曾XX与第三人潘XX(外号:潘妹咯)原系坳背村同村村民,后潘XX嫁至花背村。曾XX承包的位于坳背村三组木山冲的稻田与潘XX耕种的园地相接壤(本案争议地位于该范围之内,面积约0.8亩左右),因潘XX认为曾XX将树和菜栽种在了她耕种的园地范围之内,故双方产生矛盾。2023年5月23日12时许,山林纠调办、河西街道办事处、河西经开区征拆办的工作人员;坳背村村支书、坳背村三组组领导、部分坳背村三组村民、曾XX、潘X杰、潘XX等人一起到坳背村木山冲瓦泥田(争议地)去调解纠纷。到达现场后,潘XX当着在场人员的面问曾XX“你把栽在我园地的树是你自己砍掉还是我们来砍?”,曾XX没有表态。随后,潘XX在在场人员的见证下,拿柴刀将曾XX栽种的树木全部砍倒。

2023年6月20日8时许,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新园派出所接到曾XX来所报警,称其种植的树被一名外号叫“潘妹咯”的人砍了。当日,新园派出所对此案受理调查。2023年6月20日,新园派出所对曾XX进行调查询问并记录在案。2023年7月20日,新园派出所向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提出因该案案件重大,三十日之内无法办结,为查明案情,呈请延长办理期限三十日。同日,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对此审查并批准。2023年8月1日,新园派出所为查明曾XX经营权证真伪情况,聘请怀化市鹤城区农村经营事务中心进行鉴定,并限定其于2023年8月3日将书面鉴定意见送交至新园派出所。2023年8月3日,新园派出所向怀化市鹤城区农村经营事务中心调取湘(2018)鹤城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081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经查证,曾XX所栽种的树木未在其上述承包的地块内。同日,新园派出所传唤潘XX、尹X华、潘X香等人到所进行调查询问并记录在案,均称:曾XX所栽种的树是位于潘XX的自留地上,且在案发前潘XX及村委会多次找到曾XX协商移除果树,但均未果。新园派出所经过调查查明:案涉地为耕地旁的坡地,此类土地不在土地权属证明确权的范围内,且曾XX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地的权属情况,但根据可查证的村规民约、历史传统及村干部的证明均证实了案涉地一直以来系潘XX及其祖辈在打理。故认定潘XX砍树的行为是为保护自身权益的自助行为,目的不在于毁损他人财物,没有违法事实,被申请人对“曾XX树木被损毁案”作出终止调查决定。2023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将依据此作出的怀鹤公(新园)行终止决〔2023〕第006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作出的终止调查决定均告知并送达给曾XX(曾XX拒绝签字)及潘XX。

上述事实,有曾XX、潘XX、尹X华、潘X香、潘X杰的询问笔录、问话材料及照片、怀化市鹤城区河西街道办事处文件《关于曾XX先生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关于潘XX砍曾XX果树的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呈请延长办理期限审批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现场照片、情况通报、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依照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具有对其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本案中,申请人曾XX主张其所栽种的树系在自己承包的土地上被第三人潘XX砍伐,并提交了1995年坳背村经济合作社发给曾XX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拟证实其主张。但根据被申请人向怀化市鹤城区农村经营事务中心调取的曾XX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湘(2018)鹤城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0081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核实到曾XX所栽种的树木不在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范围内。另,被申请人多方查证现有的村规民约、历史传统及村干部的证明,均反映案涉地系潘XX及其祖辈在打理。本府认为,曾XX与潘XX因土地权属争议产生纠纷,潘XX在砍伐申请人曾XX栽种在争议地的树木时,主观上认为曾XX栽种的树木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客观上又有村干部、村民以及历史传统佐证该争议地块一直由潘XX及其祖辈在打理,且曾X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争议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其所有。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潘XX在本案中并无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故意,其砍伐曾XX栽种在争议地的树木系为保护自身权益的自助行为,依法不应给予行政处罚。关于该行为是否侵犯了曾XX的民事权益,曾XX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予以解决。

三、现双方对案涉地均自称是自家土地,对该土地的归属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府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前提是具有相应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仅具有对其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无权对案涉地的权属进行确权。

四、申请人曾XX提出的关于潘X富在《鹤城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表》中木山冲没有粮田,请求调查的主张,曾XX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在本案中本府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作出的怀鹤公(新园)行终止决〔2023〕第0064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

2023  

(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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